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黑龙江北大荒牧业营销有限公司)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6〕88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6年4月14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当事人:黑龙江北大荒牧业营销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部分贸易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
2023年,你公司分别与东方集团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家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良运集团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大连德泰电仓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多笔大豆销售采购业务,与哈尔滨汇实丰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哈尔滨九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实丰农牧有限公司开展多笔豆粕销售采购业务。经查,上述贸易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导致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23642.1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3608.17万元,虚增利润33.97万元。
二、部分业务收入核算方法错误
你公司在从事玉米、豆粕贸易中,每笔交易价差固定,向下游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商品的实质控制权,属于代理人身份,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你公司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多计收入43533.08万元、多计成本43533.08万元,2024年多计收入47473.00万元、多计成本4747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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