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市场力量决定技术资产价格”,一场针对中国压低专利价格的反垄断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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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市场力量决定技术资产价格”,一场针对中国压低专利价格的反垄断采访

“阻碍市场力量决定技术资产价格”,一场针对中国压低专利价格的反垄断采访
作者:陆雨

2026年4月14日,美国科技政策智库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发表了一篇由其熊彼特竞争政策项目反垄断创新主任约瑟夫・科尼利奥Joseph V. Coniglio)对南加州大学古尔德法学院托里・H・韦伯法学讲席教授乔纳森・巴内特Jonathan Barnett)的采访实录。

乔纳森・巴内特主讲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合同法等课程,出版了多部关于创新、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的著作,最新著作是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大窃取:意识形态、利益与知识产权的瓦解》。近期的研究包括为ITIF撰写的报告反垄断之殇:竞争执法机构如何损害竞争》,重点讨论了欧洲反垄断执法与美国的差异所导致的损害。此外,起在2023年的论文反垄断重商主义:知识产权与无线市场的战略性贬值》.则是系统性的分析了中国在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尤其是无线市场标准必要专利贬值的一些看法和观点。

其很多观点实际上是代表了美国传统反垄断学说对于世界治理的一些看法,尤其是对欧洲和中国在反垄断做法上提出的批评,更是代表了“美国优先”一派的普遍观点。

本次访谈正值2026年反垄断春季会议,其观点也代表了目前美国反垄断界对于一些问题的通用看法。例如乔纳森・巴内特的多处观点与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目前的立场类似:不能仅仅因为拥有专利或版权,就推定其拥有市场力量,必须逐案证明。

这与美国司法部近期对专利案件提交的第四次立场声明的观点保持一致:专利并不必然赋予专利权人市场支配地位

乔纳森・巴内特表示,他认为美国对知识产权 - 反垄断辩论最重要的贡献,如今已被遗忘——那就是1995年《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后来最高法院也采纳了这一原则: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下,原则上与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

他以无线许可领域为例强调,部分反垄断执法者已经忘记这一点,轻易推定专利权人拥有市场力量,却不真正理解知识产权的实际运作方式

事实上,在这次访谈中,他分别结合上面提到的针对欧洲和中国的两篇著作,分别谈到了对现有反垄断法的呼吁:回归传统反垄断

其中对于欧洲反垄断执法的批评主要集中在欧盟多年来对数字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尤其是对美国科技企业的反垄断处罚。

而对于中国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中国从法院到监管,长期以来为了服务重商主义,脱离了反垄断法应该重点关注的消费者福利标准,滑向保护主义。言外之意就是中国通过设定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全球费率、颁发禁诉令,使得反垄断法脱离消费者福利标准,而被用于违背自由市场的其他目的。而监管机构利用反垄断法重置市场价格,偏袒本国具有优势的技术供应链环节——中国擅长设备生产,知识产权是投入品,于是用反垄断法压低其价格。

总结来看,核心观点是美国反垄断实际上还是坚守消费者福利标准;但其他国家则偏离了这一标准,因此建议动用其他政策工具来应对。

以下,我们将结合此次采访的内容,对乔纳森・巴内特以往对欧洲及中国,特别是对中国的批评,来归纳美国此类鹰派观点下,是如何看待中国过去以来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及反垄断问题上的做法,以及在这些鹰派人士看来是一种怎样的行为,这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掌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国际关系中不同立场群体的关注点,有助于继续坚持和完善我们的自主可控治理之路。

一、对于欧洲反垄断的看法

2026年3月25日,乔纳森・巴内特在ITIF发表了反垄断之殇:竞争执法机构如何损害竞争》,其核心观点包括,美国率先推动了反垄断,并将其锚定在消费者福利标准之上。但欧洲的结构主义方法——以《数字市场法案》为代表——如今塑造了全球竞争政策,挑战着美国在国内外的模式。

乔纳森・巴内特提醒,美国左翼乃至右翼人士正大量采纳欧洲竞争法理念。他表示,无论欧洲版本,还是美国本土衍生版本,都出现了一种新导向:用反垄断/竞争法直接决定特定市场结果

他认为这与20世纪70年代末芝加哥学派革命以来的反垄断分析基础完全不同。

事实上,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虽然有争议,但两派在 “反垄断服务于经济福利与经济效益” 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只是对市场结构的重要性看法不同。

而另一个引发乔纳森・巴内特思考的则是:过去二三十年,欧洲基本退出了创新经济,仅在生物制药、部分芯片设计领域尚存一席之地。这一现象极为惊人。反观美国,创新持续领跑。在数字平台领域,除中国外没有对手。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要在布鲁塞尔模式与美国模式之间做选择,他认为任何理性的人都会选择美国模式——因为美国模式在创新方面的表现远超欧洲模式。

言外之意,欧洲的反垄断模式在创新是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已经落伍了,一些在美国国内试图将美国反垄断改革为欧洲模式的呼声,实际上忽略了欧洲存在的问题,就是对规模持怀疑的态度,轻视规模效应的价值,甚至牺牲规模效率,只为维持小企业格局。

因此,在乔纳森・巴内特看来,美国上世纪60年代反垄断批判研究兴起时就有一个核心结论:规模往往惠及消费者——单位成本下降,在竞争环境下会传导给消费者。他表示这是芝加哥学派与哈佛学派的共识,也是美欧路径的关键区别。

因此他坚持:必须逐行业、逐行为分析,没有一刀切的解决方案。

而这也与美国之前政府在处理反垄断与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上所建议的逐案分析的方式类似。

总体来看,乔纳森・巴内特是代表了美国大企业一派的立场,就是需要规模效应,而非因反垄断的担忧而去肢解大企业。这也是欧洲和美国反垄断执法上的不同之处。

二、对于中国的地缘政治与大国竞争下的反垄断

这一部分其实是访谈中更精彩的部分,与欧洲在反垄断执法实际上和专利关联度不大相反,中国实际上并没有像欧洲那样将反垄断执法在数字平台上,反而是与反垄断结合最紧密的就是专利问题,这也是乔纳森・巴内特在研究欧洲和中国不同的地方。

而比此次访谈更深的对中国反垄断与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则在其2023年发表的反垄断重商主义:知识产权与无线市场的战略性贬值》论文中,这篇内容系统性的对中国长期以来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所遵循的一贯立场和采取的措施,引申为为了中国的重商模式发展,采取了将专利战略性贬值的做法,并对此进行了批评。

以下将结合本次访谈和这篇论文来系统的解构乔纳森・巴内特是如何展开批评的。

首先,先从其结论来看:中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处理,体现运用竞争法与专利法强大工具,重构全球无线技术输入贸易条款的战略努力。该策略理论基础源自美国学者提出的专利劫持专利费堆叠市场失灵模型,借鉴欧美竞争与反垄断法规则,并由中国法院与监管机构扩张适用。作为实现科技自主自强与领先地位更大目标的一部分,这一重商主义策略试图重构无线技术国内与全球市场定价,偏袒本土设备制造商、损害境外技术供应商。该目标与竞争法公认机制相悖——消除竞争环境扭曲,让竞争力量凭实力决定胜负。

也就是他认为中国监管机构与法院频繁干预调整费率偏向被许可方的残缺产权制度,阻碍市场力量决定技术资产价格——而这是专利制度核心功能之一。

他认为这种做法可能降低设备制造商输入成本,为部分消费者带来短期收益。但知识产权保护弱化的风险远大于短期收益——危及支撑数十亿美元研发投入的激励与融资结构,而全球无线技术生态的持续进步离不开这些投入。

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站位于专利权人立场的观点。

他之所以建立这样的立场和观点,认为中国在为产业链下游本土企业设定较低的专利价格,实际上是因为从全球产业链分工来看,创新者主要集中在欧美,而中国主要是制造者。显然将专利价格设置较低,对于中国有利,而蚕食的却是欧美福利。

他认为“中国法院与监管机构持续通过专利与竞争法采取行动,直接或间接降低本土设备制造商向境外关键技术供应商支付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这是以21世纪反垄断法工具实施的19世纪重商主义。

不过他把这种市场失灵和监管干预的源头,并未直接定义为中国主导,而是将其归结为中国监管机构与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干预性做法,理论源头为美国经济学家与法学家提出的市场失灵理论模型,该模型后被欧美及其他主要司法辖区反垄断与竞争监管机构通过政策声明与执法行动采纳。

也就是2000年代中期,一些学术论文提出的猜想: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易失灵——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会对已锁定投入的使用者实施 “劫持”,索取超出专利技术对设备/系统相对贡献的费率。另一情景下,学者假定单个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利润最大化费率设定,会导致整体专利费负担过高,超出多数消费者承受范围,抑制技术采用与市场增长。

于是在这种思潮下,欧美等司法管辖区投入大量精力,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

——阻止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侵权方寻求禁令救济;

——强制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按组件层面而非设备层面许可;

——确立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降低侵权方合理专利费率赔偿。

例如在2013年由美国司法部、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三方出台的政策声明就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此后又经历了多次的反垄断和专利侧重的争执,修改和出台多次修改后的政策声明,直至最终取消了这一政府干预的现象。

实际上,也能看出,在其批评中国的同时,实际上欧美内部已经分成了不同的派系。

而对于中国是如何在无线市场贬值专利的,这篇论文进行了总结。

接受有利于中国的理论

他认为中国在无线通信领域,中国采取专利法与竞争法弥补本土产业技术短板,同时在国内外表达对专利阻碍技术标准采用的担忧。

在此背景下,专利劫持、专利费堆叠理论及基于该理论的监管干预,在中国监管机构、法院与设备制造商中获得广泛认同。

例如,他在论文中提到,有中国学者指出,中国法院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禁令颁发的司法指南,受到 “近期成为各国立法、反垄断机构与法院焦点的学术理论——专利劫持与专利费堆叠猜想” 的影响。

还引用中国实务人士评论:“中国监管机构与法官最大关切之一便是专利费堆叠。” 

此外,论文还提到中国设备制造商亦持相同立场,小米高管明确呼吁监管机构出于保护主义目的解释FRAND承诺:“从被许可方角度,FRAND相关问题核心是公平竞争。没有政府会坐视本国企业被不公平置于竞争劣势,这便是监管存在的意义。”

因此,在他看来,中国系统性偏袒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方(几乎均为本土设备制造商),损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几乎均为境外芯片设计专业企业)。结果形成残缺产权制度: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几乎无法通过禁令拒绝授权,进而扭曲标准必要专利资产定价,损害驱动无线技术生态创新的主体利益。

监管指南

他认为在标准必要专利语境下,中国监管机构采纳并改造欧美竞争法规则,赋予监管机构广泛自由裁量权干预技术供应商与设备制造商之间的许可协议:或直接限制许可条款范围,或间接阻止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侵权方寻求禁令救济。

(1)过高定价

中国多部法律及法规均提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 ‘不公平高价’ 构成违法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以不公平高价许可,违反《反垄断法》”。

但是他表示欧美竞争法中此类规则极少对应:美国反垄断法不承认过高定价诉因;欧盟竞争法虽有规定,但仅适用于有限案例与例外情形。中国过高定价诉因因 “不公平高价” 缺乏明确定义、法院与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任何许可方均构成责任风险——这也是欧盟法院与监管机构不愿受理过高定价诉讼的原因。

包括InterDigital、爱立信、Sisvel、高通等,都被指控“不公平高价”。该背景法律风险可能影响市场协商费率,因潜在被许可方威胁以 “不公平高价” 质疑费率,或游说监管机构介入。

(2)关键设施规则

他提到中国竞争法普遍认可,知识产权有时可被认定为关键设施,要求权利人以 “合理” 条款向所有方许可。因此认为中国竞争法对关键设施与强制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大幅拓宽。

这与美国反垄断法关键设施规则显著不同:美国法院适用范围极窄,美国最高法院从未明确承认;美国最高法院仅在有限情形下承认相关 “强制交易义务”,并指出该救济处于反垄断法 “外部边界”,仅适用于最例外情形。

此外,美国反垄断机构知识产权许可指南明确,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中与其他资产同等对待。欧盟竞争法中关键设施规则仅适用于支配企业,且限定严格情形;知识产权语境下,仅在 “例外情形” 施加许可义务。

并提到2021年宁波中院审理的中国受理被认定为关键设施并判令强制许可的稀土永磁的日立金属案。这起案件引发西方极大关注,并出现在特别301报告中,由于涉案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这就引发西方对中国法院的进一步担忧,就是可能会将标准必要专利认定为关键设施,挑战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按无线供应链设备层面而非组件层面许可的行业惯例

(3)FRAND原则

欧美法院与竞争法将FRAND义务限定于自愿向标准组织作出FRAND承诺的主体。相比之下,中国竞争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与指南,将FRAND原则视为任何标准必要专利(无论持有人是否自愿承诺)的强制性义务,并明确特定行为当然违反FRAND标准。

在此,特别提到了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定草案的条款,从多个方面,包括禁令救济上,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将难以逃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监管调查与执法

除了从法规上,在实际的监管和执法上,也表达了担忧。

(1)高通被罚

2015年高通以支付约9.75亿美元罚款和解该案。高通被要求大幅降低本土3G/4G手机制造商许可其专利组合的费率,主要通过将 “计费基价” 重新定义为设备售价的65%。但他认为,欧、日、美竞争监管机构针对高通搭售行为提起的诉讼,上诉阶段均未认定违法,且未提出过高定价指控。

(2)汽车行业

2022年9月,两家由工信部支持的研究院发布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南草案。他认为指南采纳多项偏向实施方(中国汽车制造商)、损害无线连接功能创新方利益的条款。他认为此类干预可能影响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与费率,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将FRAND承诺解释为要求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在供应链全环节授予许可,背离无线行业设备层面许可惯例,也与欧美汽车行业新兴的设备层面许可专利池趋势相悖;(2)采纳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SSPPU)原则,标准必要专利合理费率仅基于专利覆盖的具体组件计算,而非整车,背离美国专利法apportionment原则与拒绝强制采用SSPPU作为计费基价的立场;(3)严格解释 FRAND中 “无歧视(ND)” 要素,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实质相同条件下向实施方以实质相同条款许可,背离其他主要司法辖区更灵活的无歧视理解

此外,该研究还对中国法院在司法行动上采取的偏袒实施方的做法进行了讨论,在禁令救济FRAND费率裁定域外管辖与禁诉令上都结合以往案例提出了批评。

并将其总结为中国司法将竞争法与专利法工具化,系统性弱化标准必要专利保护、压低许可费率,以重商主义手段降低本土设备厂商成本。

总结来看,这位学者的观点的确代表了一部分西方对于中国在反垄断和标准必要专利方面做法的看法。但是总体来看,中国在治理相关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也获得另外一些西方人士的认可。

总之,有关中国的这种争议会一直延续下去,中国需要做的就是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即可。

“阻碍市场力量决定技术资产价格”,一场针对中国压低专利价格的反垄断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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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6日 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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