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chengsenw 网络营销评论1阅读模式

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今起正式施行!新增6条、修改22条!划红线:禁止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予受理情形如下: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新增与修改对比

《办法》
旧《办法》
第十条

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未在平台依法公示地址,或者通过平台公示的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
(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
(三)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
(五)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判断因素进行细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明确拒绝调解的;

(三)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鉴定、检测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七)投诉人、被投诉人死亡或者主体资格灭失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其中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同一举报人就同一涉嫌违法事实重复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不再另行处理;对于同一举报人以补充新的事实为由再次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可以合并处理,并自收到最后一次举报之日起重新计算处理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6日 08:41:24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gewo168.com/5202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