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施行后“不属于生活消费”的具体情形——以湖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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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施行后“不属于生活消费”的具体情形——以湖南省为例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25年12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公布 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一个重大的亮点就是从部门规章上明确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具体情形,并授权了省级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细化扩展。泰山君趁此收集了湖南省内长沙、岳阳、娄底等地的具体情形供执法部门参考。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 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
  2. 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
  3. 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 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的;
  5. 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考虑的因素。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判断因素进行细化。

一、长沙有9项

2024年8月29日《关于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置持续

优化消费环境的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六条  综合考虑投诉人、投诉目的、购买行为、投诉数量等因素,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不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1. 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且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的。
  2. 多人使用同一电话号码或同一通讯地址进行投诉,信息明显虚假的;投诉人受雇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信息共享或者投诉的。
  3.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者次数,特别是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多次购买相同、同类产品或者接受同类服务,并以此为标的物投诉的。
  4. 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
  5. 同一投诉人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点购买同一商品或接受同一服务,明显不合常理的。
  6. 对同类事项频繁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显著专业化、文本高度格式化的。
  7. 未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权益的,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签标识等存在轻微违法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8.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恶意制造或虚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胁迫或者变相胁迫经营者的。
  9. 其他利用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于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投诉已受理的,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终止调解,并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岳阳有8项(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已过,这里只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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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娄底

2025年10月9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从2025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第六条综合考虑投诉人、投诉目的、购买行为、投诉数量等因素,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不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1. 不依法配合核实验证真实身份信息,且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的;
  2. 多人使用同一电话号码或同一通讯地址进行投诉,信息明显虚假的;投诉人受雇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共享进行投诉的;
  3.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数量或者次数,特别是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经营者反复、多次购买相同、同类产品或者接受同类服务,并以此为标的物投诉的;
  4. 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标签等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的;
  5. 同一投诉人在短时间内在不同地点购买同类商品或接受同类服务,明显不合常理的;
  6. 对同类事项频繁提起投诉,投诉内容显著专业化、文本高度格式化,文字雷同率达30%以上的;
  7. 同一投诉人在其他地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诉被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生活消费需要”,再次以同类商品或服务进行投诉的;
  8. 其他利用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l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可不予受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投诉已受理的,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意见的可终止调解,并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含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6日 1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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