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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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网络餐饮和保健类食品等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期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厂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6年2月5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食品生产厂生产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日,涉嫌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熟肉制品,执法人员立即在现场对涉事食品进行扣押。当事人涉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昌邑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某网络餐饮商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在2025年10月29日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某网络餐饮商家采购使用的“鲜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同时未依法查验该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掺杂掺假的蛋糕案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某公司网店经营的“玫瑰蛋糕G款(10寸动物淡奶油1200g)”产品,经检测反式脂肪酸、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等指标实测值与动物奶油特性不符,判定其实际使用的并非产品标注所称的动物奶油,涉嫌经营掺杂掺假蛋糕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发布食品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案
2026年3月5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潍坊市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违法线索,称高密市某商行在淘宝平台店铺中发布胶囊产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1粒vorse姜黄素≈520mg姜黄素≈10400mg姜黄粉”等数据。经查,该胶囊为食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内容未表明出处。当事人发布食品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于2026年3月25日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五: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个体户对食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6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某个体户在抖音销售的猴头菇山药粉网页图片及详情页上标注“养脾养胃组合”、“脾胃八珍”等字样进行宣传。经查,猴头菇山药粉的主要配料为薏米仁、白扁豆、怀山药、莲子、茯苓、芡实、猴头菇、陈皮,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养脾养胃组合”、“脾胃八珍”字样,该宣传内容与商品实际属性不符。当事人对食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9日立案调查,并于2026年4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望广大食品、保健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来源:潍坊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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