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肉制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猪、牛、羊等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风险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肉制品进货查验与检验检疫要求
销售猪肉、牛肉、羊肉、禽类等肉制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必须查验并留存对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确保“证货相符、来源可溯”。严禁采购、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及腐败变质的肉原料与肉制品。采购进口肉及肉制品,应索取留存海关报关单、海关检疫证明等文件。
如未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加工须取得合法许可资质
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现场制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贵州省小餐饮备案登记证等许可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加工经营。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人员健康管理等须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如未取得许可资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三、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各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请严格按照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需严格记录使用台账,确保使用合规可查。
如未严格按照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相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四、规范经营销售、网络交易与餐饮使用环节管理
经营户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严禁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确保肉类真实色泽清晰可见。严格按冷藏、冷冻要求贮存陈列,生熟分开、专区专柜。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感官异常肉制品。
网络销售、直播带货须做到信息真实、资质齐全,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严禁销售无标签、无检验检疫、无生产经营资质的“三无”肉制品及假冒伪劣肉制品。网络销售台账、物流记录完整可查,确保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
餐饮单位严禁使用来源不明、不合格肉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操作卫生,场所做好“四防”措施。
本告知书已明确告知相关法律义务与安全风险,生产经营者须严格遵照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26362348,或直接向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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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王 琼
审核|姚 飞
编辑|刘 露
来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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