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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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为筑牢我盟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化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践行安全承诺

    各食品生产主体须以食品安全生产为主线,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建立全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排查并消除风险隐患;坚持诚信自律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所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维护公众饮食安全。
    二、严格生产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遵守以下要求:

    (1)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准许生产、登记)资质,严格按照准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

    (2)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领(退)用、称量、配料、投料等各环节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对产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验证,一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添加,要查明原因并立即整改;
    (5)鼓励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产品配方,积极探索应用天然配料和新型食品加工、防腐及保鲜等技术,通过改进生产环境、工艺、包装和贮存运输条件,逐步科学减少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品种;
    (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规范添加剂称量、投料记录,重点防范防腐剂滥用风险,确保可追溯。

    三、规范标签标识,保障消费权益

    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标签标识不得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认清责任红线,不越法律雷池
    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知晓相关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兴安盟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请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道德,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做好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下游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违法违规问题,与市场监管部门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共同守牢我盟食品安全坚固防线,积极助力我盟食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兴安盟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16日

来源:食品生产科
供稿人/一审:王小川
二审:王小川
三审:白晶鑫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6日 13: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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