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
目前部分经营者依旧在生鲜食品销售区域使用“生鲜灯”等违规照明设施,存在营造虚假新鲜假象,误导消费者判断的情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严禁使用“生鲜灯”相关事宜,向各位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展示生鲜食品的场所应使用白色照明设施;
(二)严禁采购、使用标注“生鲜灯”“增红”“美颜”等字样,且能改变生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
(三)严禁使用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等有色光源,以及可调节色温、颜色的可变可调光源;
(四)严禁在照明灯具上加装或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灯具外罩,改变光源色泽;
(五)严禁在生鲜产品陈列区域设置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如肉类区鲜红色背景墙;
(六)严禁在冷藏(冻)柜、展示柜内设置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七)提倡熟食、糕点、凉菜等经营者参照上述规定,不使用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光源。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请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希望全体经营者共同维护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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