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省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甘药监发〔2026〕2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药品网络销售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对各相关企业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资质关。
1.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2.依法报告与备案。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在开展业务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及网站信息(如名称、IP地址、许可证号等),信息变更需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报告。
3.信息公示要到位。应在网站首页或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执业药师资格证明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二、严守经营红线,把好品种关。
1.严禁网络销售特殊药品。严禁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2.严格执行处方药管理。凭方销售: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且处方需来源真实、实行实名制。信息展示:不得在网络主页面、首页面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适应症等信息,不得提供购买服务。警示义务:须在页面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区分展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展示,并明确标识。
3.禁止违规赠送药品。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
4.规范进口药品销售。禁止销售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不得展示或宣传此类药品信息。
三、强化处方药销售管理,把好处方关。
1.先方后药,实名购买。必须坚持“先方后药”原则,确保处方来源可靠。严禁在处方审核通过前提供任何处方药购买服务。
2.严格处方审核。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审核。对已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防止重复使用;对纸质处方影印件,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再次使用。
3.杜绝虚假宣传。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展示的药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禁止夸大药品疗效,不得使用“药到病除”、“祖传秘方”等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
四、确保配送质量安全,把好流通关。
1.落实配送责任。企业是药品配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委托配送的,须对受托方进行审核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责任。
2.保障全程合规。配送过程须符合药品GSP要求。药品应独立存放、标识清晰。对冷藏、冷冻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须采取严格的温控和物理隔离措施,确保全程可追溯。
3.保障消费者权益。应支持到货验收,并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可为电子版),确保销售记录清晰、可追溯。
五、加强信息发布管理,把好宣传关。
1.规范信息发布。药品信息须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或利用“网红神药”等噱头误导消费者。
2.加强平台内容审核。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等须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评论区、私信等渠道进行监控,及时清理虚假、误导性信息。
六、积极配合监管,把好自律关。
1.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市监、公安、网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交易数据、票据、处方等相关资料。
2.建立风险自查机制。对照法律法规及本提醒告诫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七、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明确责任关。
对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经营药品,网络销售特殊管理药品,违规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证”,销售假药、劣药,销售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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