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旅游景区、住宿酒店、餐饮饭店、商超零售、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经营者:
“五一”假期将至,为维护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旅游景区
1.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景区售票处、官方网站、小程序、第三方平台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及投诉电话;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门票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和优惠政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及配套服务,应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及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警、烈士遗属等特定群体的门票减免优惠,做好公示并严格落实,不得设置歧视性附加条件。
3.严禁强制消费与变相提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游客购买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附带服务。所有延伸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并在醒目位置单独标示价格。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临时加收费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二、住宿酒店
1.做好价格公示。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单位、当日价格、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线上平台展示价格须真实有效,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
2.严禁价格欺诈。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虚假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以虚构的“限时优惠”“仅剩X间”等虚假紧迫性手段误导消费者下单;不得以“已售完”“系统错误”等理由毁约或临时加价。
三、餐饮饭店
1.明码标价全覆盖。所有收费项目均需明码标价(比如:菜品、酒水、纸巾、餐具、茶水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规范结算流程。结算前主动出具消费清单,列明项目、单价、数量及总金额;有偿提供配送服务的,须提前告知计价方式。
3.规范不同场景下的价格标示。同一菜品在线上外卖、团购平台与线下堂食菜单中,若因分量、配料、规格不同导致价格存在差异的,经营者应在线上页面以显著方式(如设置规格选项、详情页说明)标注具体克重或分量差异,避免因“同名不同量”引发消费纠纷。不得通过模糊标价、虚假比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四、商超、批发零售及电商平台
1. 严格规范明码标价与信息展示。商品标价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页面销售商品的,应以文字、图片等显著方式清晰标示最终成交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商品详情页、结算页设置隐蔽性价格附加条件,或利用不同终端、不同账号展示差异化的价格信息。
2. 规范促销价格比较行为。开展折价、减价等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标示折价、减价的基准。若标示“划线价”“原价”“参考价”进行价格比较的,经营者应能够证明该比较价格系同一经营场所在促销前七日内有成交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或系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不得使用“原价”“工厂价”“秒杀价”等无法证实或从未实际销售过的虚构价格作为比较基准。
3. 规范直播带货与即时零售价格标示。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种草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主播及运营机构应确保口播价格、展示价格、支付链接价格三者完全一致。即时零售(外卖、小时达)商家应公示商品起送门槛、配送费、包装费的计价规则,不得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后临时增设未予明示的附加费用。
4. 自觉抵制不合理高价与哄抬行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定价。不得借“五一”假期、极端天气、局部供需紧张等名义,大幅提高民生商品、节日热销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通过串通涨价、限购造势等方式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其他服务行业
1.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擅自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须在入口处公示收费标准,使用计时设备的须提前告知。
2.客运及城市交通。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票价政策,在站场或车厢显著位置公示计价方式与收费标准。不得标价外加价、使用违规计价设备,不得借节假日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
3.旅行社及旅游服务平台。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招揽游客、诱导强制消费;新增自费项目须游客书面同意;线上销售须明示费用明细;不得对同类服务设置差异化团费。
六、法律责任提示
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价格行为。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秉持“首违指导、轻微免罚、严重严处”的分级监管原则,对主动自查整改、积极消除影响、退还多收价款的经营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实施价格欺诈(如虚假折价、谎称政府定价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如景区擅自涨价、不执行优惠政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将公开曝光并列入失信名单。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如票据、截图、录音录像等),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恪守商业道德,共同维护我市“五一”期间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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