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市场 | 产能调控与投资审批权限联动的长效机制——《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投资审批,政府投资,企业投资
2026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以下简称“《意见》”)。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突出审批的职与能匹配,强化制度约束。一是量能量力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的划定依据从“职责分工”,变为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如果一些基层政府的项目建设资金依赖上级支持,则应当提级审批,有助于防范超越自身财力的过度投资。
二是“提级论证”范围扩大为“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这意味着,除了债务压力较大的地区之外,隐债风险高发领域的投资项目也需要提级论证。
三是完善制度约束,包括决策终身负责制、严禁通过国有企业以企业投资项目名义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严格概算约束、加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等。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优化“收”与“放”。一是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二是各省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三是扩大服务消费供给。《意见》提出,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对于产能利用率过低、内卷式竞争的行业,新增产能的难度加大,产能出清的步伐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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