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划线价”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经营者:
“五一”假期将至,我市旅游市场将迎来新一轮客流高峰。近期,我市已依法查处多宗网络平台虚构“划线价”实施价格欺诈的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网络“划线价”标价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划线价”(又称“被比较价格”)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用于与实际成交价进行比较的参考价格。在网络平台标注“划线价”的,应当标明“划线价”的详细信息;标明的“划线价”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依据;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到位。自觉诚信经营,合理定价,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持续开展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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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潮州市场监管
编辑整理:潮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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