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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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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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湘环发〔2026〕36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市监检测发〔2025〕105号)《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等文件及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运行,提升检测水平,压实主体责任,严把机动车排放检验关,现将2026年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全面推进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2026年底前,实现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全覆盖,确保排放检验机构资质合规、能力匹配、设备完备、检测流程规范、数据真实有效。2026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342家重点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12月底前,全省所有排放检验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 、工作任务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对标国家政策标准要求,分阶段高质量推进规范化建设。

(一)强化部署宣贯,夯实工作基础

1.压实任务部署。各市州两部门要聚焦机构资质能力符合性、检验设备与软件设置合规性、检验流程规范性,数据管理真实准确性等关键环节,联合梳理排放检验机构现状及突出问题。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推进节点和完成时限要求,并于4月30日反馈至省级对应主管部门备案。

2.深化政策宣贯。各市州两部门要面向辖区排放检验机构,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政策解读与业务培训,全面传达建设内容、能力验证、监管重点等核心要求,引导机构提高认识、主动履责,自觉配合做好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

(二)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强化整改跟踪

3.全面组织自查。各市州两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对照《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市监检测发〔2025〕105号)《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要点及技术指南》(详见附件)等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各市州两部门要组织排放检验机构于4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反馈问题清单及整改清单,同步建立市州自查整改情况台账,并于5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级对应主管部门备案。

4.强化整改跟踪。各市州两部门要督促排放检验机构自查问题整改工作,并建立整改跟踪台账,定期调度机构整改情况,实行全程跟踪、闭环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各市州两部门应对整改问题实施清单化、分类管理。对立行立改类问题,督促机构立即整改;对需周期整改类问题,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及责任人员,实行定期调度、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对自查走过场、整改不彻底的机构,及时督促提醒、限期整改到位。省级两部门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调度与帮扶。

(三)推进明管明线改造,规范设备管理

5.全面推进设备改造。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市监检测发〔2025〕105号)相关要求,督促各排放检验机构于6月30日前完成检测设备及传输线路明管明线标准化布设;市场监管部门将明管明线建设情况纳入机构资质认定与能力验证核查范围。

(四)严格检测方法,提升检测质量

6.落实统一检验方法。各市州两部门要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部《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全省重型燃气车、汽油车及14吨以上重型柴油车全面实施工况法排放检测。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环节从严把关,重点核查工况法检测设备配备、人员技术能力等必备条件;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督促检验机构规范执行工况法检测流程,确保检测过程合规、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五)落实运行管理,加强监督帮扶

7.强化运维报备。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日常运行管理。排放检验机构因设备维修、软件升级等可预知原因暂停检测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属地两部门报备;因突发设备故障暂停的,第一时间报备。

8.加强监督帮扶。建议各市州两部门组建规范化指导团队,主动上门为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指导、流程规范等帮扶服务,协作解决机构在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

(六)深化数据监管,完善闭环管控

9.深化线索倒查。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运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平台,整合遥感监测、黑烟抓拍、I/M 站、OBD远程监控、路检路查等移动源日常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梳理异常问题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与溯源倒查,严厉查处数据造假、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

10.强化闭环管理。各市州两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构建问题梳理-线索核查-整改落实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各市州两部门要将辖区检验机构整改落实情况、能力验证开展情况梳理形成清单,分阶段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责任分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一)省生态环境厅

统筹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总体部署、政策宣贯、进度调度与闭环监管;牵头组织明管明线改造实施、验收及封签管理;负责检测数据联网监管、大数据分析、数据溯源倒查与作弊识别;负责检验方法、检测流程、OBD检查、检验结果采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报告、篡改参数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移动源监管数据共享机制,整合遥感监测、黑烟抓拍、I/M站、路检路查等数据,实施全链条闭环管控;指导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日常监管、暂停运维报备、分类管理与帮扶指导。

(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验证及检验检测范围核准,严格审核机构资质、人员与设备条件;负责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校准监督管理,确保设备依法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出具及质量体系运行规范性,依法查处超范围检验、无证检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将明管明线改造、软件合规性、设备专机专用等要求纳入资质认定现场核查与后续监管;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共同维护检验市场秩序。

四 、工作要求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扎实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统筹部署,从严整治突出问题。省、市两级要建立常态化协同调度机制,深化联合核 查,科学优化机构布局、合理控制机构数量;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请各市州两部门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附件:1.2026年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时序进度表

2.排放检验仪器设备“明管明线”改造技术要求;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要点及技术指南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附件1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附件2

排放检验仪器设备“明管明线”改造技术要求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一、明管布置

排气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氮氧化物分析仪等取样探头至分析仪样气入口应全程暴露可见,禁止埋设或隐藏于设备内部。对于地上架设管路部分,应处于视频监控系统可视范围内。

管路应采用地上架设方式,可使用专用支架或桥架等设施固定,确保无遮挡、易检查。管路连接处须密封紧固,不得存在旁通管路。管路布置应避免过度弯折,不得私自延长采样管路,总长度及技术要求应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取样管探头长度(400mm处)应设置明显固定标识;排气分析仪背面除尾气进气管路统一使用红色管路或红色缠绕管包扎区分外,其余管路须用不同颜色进行区分,并做好标签标识(建议使用亚克力标签)(参考图一)。

二、明线布置

排气分析仪、气体分析流量计、不透光烟度计、氮氧化物分析仪、转速计、气象站等仪器至工控机的通讯线路应全程暴露可见,不穿暗管、暗线敷设或使用无线转接设备。对于地上架设线路部分,应处于视频监控系统可视范围内。

设备线路需直接连接至工控机指定串口,无额外转接设备,线路应重新布线并固定于专用线槽内。通讯线路使用有色透明管(蓝色或红色、无法进入透明管部分使用管路同一颜色线圈缠绕)标识线路,一个检测工位使用同一颜色的透明管,同一操作间的两个工位应使用不同颜色透明管进行区分,并做好标签标识(参考图二)。建议用金属架子架起,推荐使用不锈钢材料。

三、管线标签与标识管理

每条通讯线路两端(设备端、工控机端等)须粘贴标签,注明线路功能、编号和去向。工控机串口面板应标注对应设备名称,标签需耐油污、防脱落。采样管路至少每隔1米标识流向箭头及用途(如“汽油车排气采样”)。

四、设备封签

每个接口连接处(如“串口与工控机的连接处”“串口与测试设备连接处”)均需要封签,串口之间没有转接。每个设备(工控机、底盘测功机控制柜、排气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气体分析流量计、环境参数测试仪、转速计等)也均需封签。因检修、维护、升级或线路调整需拆封时,检验机构应提前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保存拆封与封签全过程无遮挡视频录像资料,并详细记录维修、变动的时间、原因、操作人员等详细电子档案。

封签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放(封签样式见附件),损坏或更换时需重新申领。鼓励使用具有预警功能的电子封签。封签应具备防撕防水性能,并标明企业名称、检测线名称及编号、封签码、封签日期。各地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五、现场公示

排放检验机构需在检测区域内对工控机、排气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氮氧化物分析仪和底盘测功机等设备的管线布置图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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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要点及技术指南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湖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2026全文)

聚焦资质及能力管理规范化、检测设备管理规范化、检测软件管理规范化、检测流程规范化、数据管理规范化等核心建设内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要点如下:

一、资质及能力管理规范化

(一)资质合规管理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须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检验,严禁超范围检验、擅自变更检验项目、超期运营,严禁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等经营性活动。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须及时向属地两部门报备并在监管系统更新。

(二)人员操作技能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机构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操作技能培训,从业人员配备、在岗履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符合资质管理要求。

二、检测设备管理规范化

(一)明管明线改造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检测设备及传输线路“明管明线”标准化布设要求建设,清晰标注管线用途走向,接头点设置统一防篡改封签,严禁私自拆改、连接无关物品。

(二)设备配置与质控校准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应配齐配足合格设备,尾气分析仪、OBD诊断仪等主要设备,并按周期开展检定或校准。

(三)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检测设备严禁安装、保留无线通信模块。检测计算机专机专用,仅安装操作系统、检测控制及必要安全防护软件,严禁安装无关软件、连接外部网络和移动存储设备。鼓励配备带违规作弊自动预警功能的OBD 检测设备。

三、检测软件管理规范化

(一)软件使用管理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应严格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市监检测发〔2025〕105号)文件要求的检测软件。排放检验机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同一软件供应商(集成商)应在湖南省内提供同一版本软件的服务。

(二)软件运行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检测软件的规范运行要求,检测软件具备软件界面锁定、自动锁止等核心功能。在单点检查、标准气体核查等关键检测项目未通过时,系统须自动锁止。严格软件管理,规范排放限值、关键配置参数的设定与修改权限。

四、检测流程规范化

(一)检验操作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严禁视频监控异常时开展检验,检测视频和图片保存周期不少于24个月。检测过程严禁擅自终止、遮挡监控、无故接触设备、中断数据视频传输,司机助手仪不得显示实测排放值。严禁“三不两改一黑”(即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排放冒黑烟)其通过检验。外观检验须上传氮氧化物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污染控制装置照片,按要求开展并记录OBD检查。

(二)检测方法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汽油车采用稳态工况法,特殊情况按国家标准执行。

五、数据管理规范化

(一)联网及数据传输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数据联网须符合国家及省级联网规范要求。严禁数据延迟、虚假传输和篡改。

(二)检验审核及档案管理规范化。排放检验机构需严格落实检测结果审核制度,依法依规保管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确保可追溯。

附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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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8日 1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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