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旅游市场整治篇②:不是所有旅行社都能做境外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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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旅游市场整治篇②:不是所有旅行社都能做境外游!

以案释法·旅游市场整治篇②:不是所有旅行社都能做境外游!

近年来,境外旅游热度持续攀升,成为了不少旅游者出行的首选。但部分旅行社在未取得相应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出境(边境)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更将游客置于权益无法保障的风险之中。为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环境,筑牢游客安全防线。

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厘清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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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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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揽客“踩红线”,无证宣传出境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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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瞄准短视频平台流量优势,发布1499元/人“韩国济州岛4天3晚纯玩小团”旅游产品,以此招徕游客。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文旅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龙某某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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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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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境外社“转包”,“双罚”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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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区某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资质,通过微信服务号发布巴厘岛夏令营境外旅游线路信息,成功招徕6名游客后,将行程委托给境外旅行社接待,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并收取返点。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文旅部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罚款11000元、停业整顿7天的处罚;同时对法定代表人罚款2100元,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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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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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社交平台引流,无资质出境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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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杭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展开了调查。该公司利用“小红书”APP进行网页引流,展示了与芬兰BUER Travels OY旅行社的合作。该旅行社在未获得出境旅游资质的情况下,展开了多项旅游活动。

鉴于此,杭州市拱墅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0天、公司罚款10000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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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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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出境游,复议诉讼均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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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旅行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招徕、组织游客开展赴泰国、港澳等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出境旅游活动,并在收取团费后,将游客交至其他旅行社进行拼团,从中赚取利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660元、罚款50000元、停业整顿7日”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蒋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先后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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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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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经营边境游,出借借用双方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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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某旅行社在未取得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与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借用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通过社交平台招徕、组织65名游客参加987元/人“海参崴+延吉+珲春双汽5日游”老年旅游团。吉林省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25年7月,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吉林省某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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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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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资质红线不可越

无证经营代价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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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界定:何为“未经许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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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判断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旅行社是否以自身名义,实质性地开展了招徕、组织、收款等经营活动常见的“拼团转卖”、“借壳经营”等模式,正是企图掩盖这一实质的违法手段。

二、

警惕隐蔽陷阱:违法代价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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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此类行为设定了明确且严厉的罚则:

对违法旅行社:针对无证经营出境、边境游业务,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除上述罚款外,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责任人“双罚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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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许可是法律划定的经营底线,绝非可以迂回变通的“虚线”。任何形式的无证经营、非法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和对企业自身命运的漠视。合法合规经营,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唯一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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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旅龙游

编辑:舒文嘉

一审:姜培

二审:童琦

三审:陈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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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关注衢江区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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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9日 2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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