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营销往饮品掺"毒"获刑:去夜场这件事千万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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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营销往饮品掺"毒"获刑:去夜场这件事千万小心

酒吧营销往饮品掺"毒"获刑:去夜场这件事千万小心

"为了多卖几杯酒,往客人的饮料里掺东西,这钱赚得也太黑心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在酒吧从事营销工作期间,往顾客饮用的酒水饮料中掺入含有国家管制的有毒有害物质,被法院判处刑罚,并承担十倍惩罚性民事赔偿。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夜场安全的警钟。
一、案件回顾:为业绩不惜掺"毒"的酒吧营销
据浙江禁毒网报道,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某酒吧从事营销工作期间,为提升业绩、吸引回头客,往顾客饮用的酒水饮料中掺入含有国家管制的有毒有害物质(俗称"毒原液")。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情节恶劣。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相应刑罚,并承担十倍惩罚性民事赔偿。该案判决已生效。
二、事件概要:舌尖上的"隐形杀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李某在酒吧这一消费场所,往不特定顾客的饮品中掺入管制物质,不仅触犯刑法,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提醒我们: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存在于餐桌,夜场消费同样存在风险。
三、法律解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案中,李某作为酒吧营销人员,其行为本质上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在量刑时还综合考量了其系初犯、认罪态度等因素。
此外,本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还判决李某承担十倍惩罚性民事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典型案例佐证
案例一:检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号:检例第14号 |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基本案情】被告人孙建亮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系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在自己的养殖场使用该药品喂养肉牛并出售。2011年12月3日,孙建亮将喂养过瘦肉精的9头肉牛出售,经检测其中4头肉牛尿液样品中盐酸克伦特罗超标。

【法院认为】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该药品是国家禁用药品而买卖和代买,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共犯。

【判决结果】孙建亮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案例二:检例第12号——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号:检例第12号 |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基本案情】被告人柳立国自2007年起将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的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在明知他人将所购劣质油脂冒充正常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劣质油脂销售给粮油公司,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最终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

【法院认为】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行为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判决结果】柳立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检例第13号——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案号:(2013)浙温刑终字第663号 |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二审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孝伦、贾昌容在瑞安市加工点内使用工业松香(系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内含重金属铅)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加工后销售给当地菜市场内的熟食店,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被告人徐体斌、叶建勇、杨玉明明知是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仍予以购买并做成熟食销售。

【法院认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决结果】徐孝伦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

案例四:检例第15号——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号:检例第15号 |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其他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等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病、死、残猪猪肉为原料,加入敌百虫等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腊肠、腊肉并销售,每天平均销售约500公斤。销售过程中,被告人还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逃避查处。

【法院认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实施上述犯罪后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胡林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酒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除了直接实施掺假行为的营销人员,酒吧经营者是否也应承担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吧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酒吧对员工的行为管理失察,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酒吧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提醒经营者: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不仅是经营需要,更是法律义务。
五、律师建议:夜场消费者如何自我保护?
律师特别提醒爱去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朋友注意以下事项:
1

饮品不离开视线,不接受陌生人递来的"续杯"

去酒吧、KTV等场所时,自己的饮品一定要放在自己视线范围内,不接受陌生人或不太熟悉的人递来的饮料,防止被下药。

2

发现异常及时就医并报警

如果饮用了来历不明的饮品后出现头晕、恶心、意识模糊等异常症状,应立即就医,同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饮品、就医记录等证据。

3

保留好消费凭证,依法主张十倍赔偿

消费后记得保留好发票、订单截图等凭证。一旦发生权益受损,可依据《食品安全法》向经营者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4

选择正规场所,不贪小便宜

尽量选择有正规经营资质、口碑良好的娱乐场所消费,不轻信陌生人的免费邀请,避免陷入消费陷阱。

李某为了一点业绩,搭上了自己的自由和金钱。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食品安全无小事,无论在哪个消费场景,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参考材料

[1] 浙江禁毒网 - 深圳一男子在酒吧售卖有毒新潮饮品获刑https://www.zjjd.org/

[2] 搜狐 - 酒吧营销往饮品掺毒原液获刑并十倍民事赔偿https://www.sohu.com/a/1011653792_12138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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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20日 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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