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单价远高于市场综合单价的不能认定
综合单价远高于市场综合单价的不能认定
综合单价远高于市场综合单价的,该综合单价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答:不能。
(2021)最高法民申39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内黄县人民医院制定的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为806.34元,合价12,502,462.97元。中建六局制定的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记载:保温隔热墙材料为60mm厚聚苯烯板,工程量为15505.2平方米,综合单价793.79元,合价12,307,872.71元。原审期间,一审法院咨询四方公司参与鉴定人员,其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加厚挤塑板两种材料价格差别不大。一审法院到安阳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调查,亦发现60mm厚聚苯烯板与30mm厚挤塑板材料价格相差不大,其时施工市场综合单价均为每平方米80元左右。原审法院由此认定中建六局相应部分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付依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在无其他证据充分佐证的情况下,中建六局以外墙保温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为由主张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中标,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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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5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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