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案例(第二期)

今年以来,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一批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向社会公布4起违法案例:

一、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金瑞健康营养中心利用会议、讲座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5年11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金瑞健康营养中心利用会议、讲座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宁阳金瑞健康营养中心利用会议、讲座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给老年人推销羊奶粉,并宣传所售羊奶粉具有“延缓衰老”“预防高血压”“防止心脑血管疾病,预防老年退行性疾病”等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汇荣熟食店(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案
2026年1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汇荣熟食店(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条件不符合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加工场所卫生差,生产设备未及时清理,防蝇防鼠设施缺失,洗手盆排水管未接入下水道,各功能区未有效封闭隔离。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三益肉食批发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案
2026年4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三益肉食批发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宁阳三益肉食批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有已超过保质期的冷鲜肉,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宁阳县融柳大铁牛螺蛳粉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5年12月,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县融柳大铁牛螺蛳粉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阳县融柳大铁牛螺蛳粉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其经营的五香花生米,经检验及复检,该批次五香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将该不合格五香花生米作为螺蛳粉调味料使用,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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