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提醒广大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肉制品案
2026年1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通知书,山东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君博牛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肉制品。经查,当事人将本公司生产的牛肉制品贴上“君博牛业”的商标标签并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6年3月,临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99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11月,莘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标称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黑椒火山石烤肠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时过程控制不严,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1月,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没32250元的行政处罚。
03
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某驴肉店检验检测报告,显示采购的酱驴肉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驴肉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6年1月,东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没5484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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