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潍坊永利汽贸有限公司等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潍坊永利汽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名单附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潍坊永利汽贸有限公司等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经核查,上述企业已被我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经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情形,依据该规定,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企业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36-3077333
联系地址: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

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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