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析文旅部门整治行动重点——市场秩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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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析文旅部门整治行动重点——市场秩序篇

逐条解析文旅部门整治行动重点——市场秩序篇

写在正文前,解旅平台开设了《旅业合规》专栏,邀请到了国内著名旅游实务专家进行撰写,对于旅游经营者、从业者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我们将坚持日更这是第十六期,欢迎点击下方名片关注。

本系列为《逐条解析文旅部门整治行动重点》系列文章,预计共十期,本篇为第三期,拆解整治行动重点内容,欢迎关注。

第一期:合同签订篇

第二期:经营资质篇

第三期:不合理低价篇

第四期:导游执业篇

第五期:旅游用车篇

前言

解旅前几天发布的五篇文章分别分析了本年度文旅部门整治行动的重点任务,包括旅游合同签订、经营资质、不合理低价、导游规范执业旅游用车五个方面的内容

今天我们开始进入公安部门重点任务,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将公安部门的几个整治任务整合成两篇文章。今天讲解两个重点:

一是公安部门加强旅游市场治安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敲诈勒索、以旅游名义收取预付款后拒不履约、拒不退款的诈骗行为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对旅行社工作人员、导游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购物店回扣,数额较大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对购物场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旅行社工作人员、导游以财物,数额较大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一、依法打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强卖强买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指向为旅行社、导游及购物店等强迫交易的行为,具体指向的犯罪类型为强迫交易罪。

首先我们先来厘清强迫交易的定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

1.强迫交易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因此,核心要件包含三个:

一是手段:必须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

二是行为:实施了上述五种强迫交易行为之一。

三是程度: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并非所有强迫交易行为都构成此罪。

2.强迫交易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旅行社工作人员或导游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有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而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强迫交易行为,只要实施了至少将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3.强迫交易在旅游行业中的具体表现

在旅游行业中,强迫交易罪最常见于旅行社或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常见手段包括:

1)暴力:如殴打、扇耳光、推搡等。

2)威胁:辱骂、恐吓、限制活动自由(如不给房卡、不让上厕所、驱赶下车)或以不安排后续行程相要挟等。

如果旅行社工作人员或导游在行程中有类似行为的,就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

二、关于打击敲诈勒索、诈骗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旅游名义收取预付款后拒不履约、拒不退款等诈骗行为;以及旅游杀猪盘”“富二代”“假医生”等套路购物等欺诈行为。

(一)收款后拒不履约、拒不退款的诈骗行为

这种行为我相信大家早有耳闻,近有今年3月,广东某国际旅行社门店负责人高某,要求所有游客私下转账至个人账户,消费者因信任负责人身份,贪图价格优惠,纷纷落入圈套。直到部分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被告知未收到订单,骗局才彻底曝光。这场精心策划的旅游诈骗案,超5000名游客中招,涉案金额300余万。

远有天津旅行社门店负责人张某,以“超低价”或“免费”噱头组织日本游轮游为名,向游客收取每人6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承诺行程结束后退还。其将后一批游客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前一批游客的团费或填补个人债务,资金链断裂后携款潜逃。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此案区分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收款目的

如果旅行社确实想提供旅游服务,但因资金链断裂、操作失误等客观原因无法履约,这大概率会认定为民事纠纷。如果旅行社根本无意提供真实服务,或明知无力履约仍大肆收款,这涉嫌诈骗。

2)资金去向

如果旅行社将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地接社、机票、酒店等旅游成本,这大概率会认定为民事纠纷。如果旅行社负责人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或转移隐匿,这涉嫌诈骗。

3)事后态度

如果旅行社负责人在事后积极沟通退款或改期,不逃避联系,这大概率会认定为民事纠纷。如果旅行社负责人在事后失联、跑路,或编造谎言拖延时间,这涉嫌诈骗。

(二)关于购物套路等诈骗行为

常见的购物套路有:

1)虚构身份与商品价值:如“富二代”模式,导游或购物店安排“讲师”冒充富二代、企业家、大师等身份,编造励志、慈善故事或利用风水迷信,夸大商品价值或功效,诱骗游客高价购买实际低值甚至假冒伪劣商品。

2)虚构购物行为的性质:如“政府扶持”模式,导游虚构购物店是政府合作项目、带有扶贫性质或属于“以购代捐”公益项目,欺骗游客消费是支持地方经济或公益事业。

3)设置虚假的幸运机会:如“抽奖中奖”模式,商家以免费抽奖为诱饵,使游客“中奖”,但中奖奖品需支付高额加工费、税费才能领取,或诱导游客折扣购买其他高价商品。

4)利用封闭环境制造信息不对称和心理压力:如“小黑屋”模式,将游客带入封闭环境,由所谓“专家”“大师”进行一对一“鉴定”或“算命”,并夸大商品的稀缺性、收藏价值或保健功效,进行高价推销。

5)隐瞒商品真实情况:如“调包”“以次充好”等,展示时是真品或高品质样品,实际交付给游客的是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

关于旅游购物套路,近年来全国各地都保持全链条打击的态势。公安部门不仅打击购物店,还对与之勾结的旅行社、导游进行“全链条”查处,追究其作为共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购物店,是直接实施诈骗行为,是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如近几年松潘县公安机关曾清查抓捕翡翠、假药、天珠等购物店相关人员,涉嫌诈骗罪。

对于导游,如果明知购物店的诈骗套路,仍积极参与套取游客信息、配合“讲师”演戏、进行诱导性讲解,则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共犯。“玉石陷阱”等案件中,导游若事先套取游客信息提供给“大师”,并配合诱导,可能构成共犯

对于旅行社,如果旅行社老板及相关负责人入股、参股、参与经营此类诈骗购物店,或明知套路而长期合作并分成,也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如果仅签订返佣协议,未参与诈骗环节,则可能不构成刑事共犯,但仍需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三、关于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实务中,一些旅行社或相关企业以免费旅游”“低价旅游”“旅游养老项目”“会员制旅游”“旅游卡投资等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有四个特征,即同时具备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非法性四个特征。

1)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2)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吸数额达100万元、非吸对象150人以上、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

近几年旅行社涉及非吸的案件不少,且在全国范围内都有一定影响力,其危害性自然不言而喻,对旅行社行业的信誉是一次又一次沉重打击。

四、关于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

在实务中,旅行社工作人员、导游索取或收受购物店回扣,数额较大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购物场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旅行社工作人员、导游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在旅游行业中,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类:

1)购物店向旅行社、导游、司机等支付回扣、返点、佣金、人头费等行为。

2)景区、酒店、餐厅等向旅行社、导游、司机支付门票返利、人头费等。

3)地接社、供应商等向组团社及相关人员支付返利或人头费等。

这些商业贿赂的核心特征支付行为均属于 “账外暗中” ,未如实入账,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我国商业贿赂等罪名的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刑金额一般为6万元。

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重点是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利益链,商业贿赂普遍认为是“零负团费”“赌团”模式的根源。对于商业贿赂的打击是在切断这条非法利益链。

五、结语

本年度整治行动中,公安部门对于旅游市场的治安管理,本质是为了切断“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让守法经营、注重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旅行社获得公平竞争机会,引导市场从“价格战”“恶性竞争”转向“品质竞争”。

当前导游,特别是社会导游,基本薪酬低、无保障,主要收入依赖购物回扣,这是强迫购物的内在动因。打击旅游市场治安问题,配合推动旅行社依法支付导游劳动报酬,有助于建立健康、稳定的导游薪酬体系,使导游回归“服务提供者”的本职,而非“销售员”。

而对于旅行社而言,打击旅游市场中的违法犯罪,目的是在促使旅行社回归本质,专注产品与服务:打击市场乱象,迫使旅行社放弃旧的落后模式,转而通过优化旅游产品、提升服务质量来吸引游客,从而获得可持续的合法利润。

以上是本期的主要内容。本系列将持续每日更新,为旅行社精准把握2026年旅游市场整治行动助力,欢迎各位读者持续关注。如需进一步指导和沟通,欢迎关注添加作者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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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21日 15: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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