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肉制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为切实筑牢我县食品安全防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我县猪、牛、羊、禽肉制品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全面防范肉制品食品安全风险,全力守护群众舌尖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立足本县日常监管实际,特将肉制品生产经营各项安全规范与法律责任提示如下:
全县肉制品生产、经营、餐饮及加工单位,采购与销售肉制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完整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确保证货相符、来源可溯、去向可追。严禁采购、销售、加工、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死因不明及腐败变质的肉品原料与肉制品。采购进口肉制品,须索取并留存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凭证。
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现场制售、门店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备案登记证等合法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许可范围、超经营项目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出租、出借、伪造、变造相关许可证件。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
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用台账,全程记录使用情况,确保使用合规、全程可查。
经营主体须在显著位置公示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使用“生鲜灯”等变色灯具掩盖肉品真实色泽;严格按照温湿度要求冷藏冷冻贮存,执行生熟分开、专区专柜、工具专用;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销售种猪、晚阉猪肉品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不得与普通猪肉混放混售。
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渠道销售肉制品,必须真实公示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严禁销售无标签、无检疫证明、无合法资质的 “三无” 及假冒伪劣肉制品;完整留存销售台账与物流配送记录,确保全程可追溯。
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严格执行生熟分开、烧熟煮透,严防交叉污染;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落实防鼠、防蝇、防尘、防虫 “三防” 措施,保持操作环境卫生。
各生产经营主体要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各项要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问题食品及工具设备、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可拨打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12315”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或直接向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欢迎社会各界与广大群众监督。
总监制|赵 明
总编辑|冉力行
本期编辑|冉力行
一审一校|李良珊
二审二校|潘洪贵
三审三校|赵 明

点分享

点收藏

点在看
点点赞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