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指定品牌”乱象必须喝止
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出现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电梯品牌或制造商的现象。有的区县级政府住建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指定方式选定8~10家电梯品牌作为供应商;有的省、市层面明确要求由本地制造商承接相关工作;还有的地区更进一步,指定本地某一家制造商或供应商独家承接项目。
表面上看,这些做法形式各异,有的指定外省品牌,有的侧重保护本地企业,有的直接指定唯一供应商,但其本质高度一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行政命令替代市场选择,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关系千家万户出行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国家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此项工作,初衷是惠及居民、带动产业、激活市场。部分地方政府或许出于简化流程、把控质量、加快工程推进的初衷探索实施路径,但个别地区在政策执行中,却将民生工程异化为行政指定工程。无论是部分省份提出的“由当地制造商承担”要求,还是一些市、县“指定本地某一家企业承接”的做法,抑或部分区县“选定8~10家品牌”的模式,本质上都是同一类行为:行政机关利用公共资源分配权,直接决定市场主体“谁能参与”“谁不能参与”。
这并非优化营商环境,而是破坏营商环境;并非保障工程质量,而是用行政权力替代市场机制;并非便民利民,而是越俎代庖,剥夺居民的主体权利。
目前,国内电梯经销、安装、维保相关企业有2万余家,且以中小型企业为主。部分省、市无本土电梯制造企业或本土企业实力薄弱,直接指定品牌的做法,意味着当地相关中小服务企业被排除在项目之外;提出“当地制造商承接”的要求,也会将省内中小服务企业一并排除;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行为,更是直接形成市场垄断。在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已成为国家明确政策的背景下,此类做法与国家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对于制造能力薄弱的地区而言,选定的制造商基本为外省品牌,直接排除了当地企业的参与机会,相关税收全部流向制造商所在地;指定本地某一家企业承接,则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垄断,地方财政难以从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收益。地方财政投入国债配套资金,却无法取得对应的税收回报。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做到更新改造及管理维护方案由业主集体表决、更新改造过程受业主监督、竣工验收由业主共同参与、更新改造成效由业主评定。”直接指定电梯品牌,等同于剥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以“居民不懂技术”为由指定品牌,实质上是行政权力对居民合法权利的越位行使,即便初衷是为了规避选择风险,也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
在补贴额度有限、居民不愿额外出资的情况下,指定高端品牌可能造成采购成本偏高而后续运维保障乏力的问题。有限的国债资金被品牌溢价消耗,后期设备维修费用随之增加,最终加重居民的经济负担。这种“重采购、轻实效”的做法,与国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相悖,即便出发点是为了选用优质产品,也因方式不当造成资金使用效率受损。
行政机关直接指定供应商,绕开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采购程序。部分地区或许并非刻意谋利,却因政策理解偏差、基层执行能力不足采取了此类操作方式,而这种“定向指定”的模式,极易引发社会对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合理怀疑,其中指定唯一供应商的做法尤其值得警惕。在缺乏公开透明操作程序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指定过程的公正性?如何防止“指定”异化为“指定给关系户”?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应当高度正视。

所有参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的部门应当牢记:民生工程的“民”字,不仅意味着惠及民众,更意味着尊重民众的主体地位。部分地区即便出于便民利民的初衷,用行政命令替居民“做主”的方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背离了政策初衷。而滥用行政权力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更应当成为治理的重点。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这一民生领域,绝不能让因政策理解偏差、执行方式不当形成的违规做法,成为市场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阻碍。
来源:中国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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