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指定品牌”乱象必须喝止

chengsenw 网络营销评论2阅读模式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指定品牌”乱象必须喝止

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出现行政机关直接指定电梯品牌或制造商的现象。有的区县级政府住建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指定方式选定8~10家电梯品牌作为供应商;有的省、市层面明确要求由本地制造商承接相关工作;还有的地区更进一步,指定本地某一家制造商或供应商独家承接项目。

表面上看,这些做法形式各异,有的指定外省品牌,有的侧重保护本地企业,有的直接指定唯一供应商,但其本质高度一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以行政命令替代市场选择,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指定品牌”乱象必须喝止
问题定性:并非工作方法问题,而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关系千家万户出行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国家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此项工作,初衷是惠及居民、带动产业、激活市场。部分地方政府或许出于简化流程、把控质量、加快工程推进的初衷探索实施路径,但个别地区在政策执行中,却将民生工程异化为行政指定工程。无论是部分省份提出的由当地制造商承担”要求,还是一些市、县“指定本地某一家企业承接”的做法,抑或部分区县“选定8~10家品牌”的模式,本质上都是同一类行为:行政机关利用公共资源分配权,直接决定市场主体“谁能参与”“谁不能参与”。 

这并非优化营商环境,而是破坏营商环境;并非保障工程质量,而是用行政权力替代市场机制;并非便民利民,而是越俎代庖,剥夺居民的主体权利。

法律定性:直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反垄断法》
述行为涉嫌违反多部法律法规。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实施以下行为:
第八条第(三)项: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本地某一家供应商的行为,正属此类。
第九条第(三)项: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部分地方提出“由当地制造商承担”的要求,直接构成对外地经营者的排斥。
第十一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行政主管部门选定十家品牌的做法,实质上是为特定企业固化市场份额,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常州市住建局2025年发布的《关于开展“阳光换梯行动”的通知》已明确禁止此类行为:“各级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业主指定或变相指定电梯品牌、施工单位、维保单位,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排他性限制条件。”
多维危害:公平受损、财政流失、居民被代表、腐败风险
1 剥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

目前,国内电梯经销、安装、维保相关企业有2万余家,且以中小型企业为主。部分省、市无本土电梯制造企业或本土企业实力薄弱,直接指定品牌的做法,意味着当地相关中小服务企业被排除在项目之外;提出“当地制造商承接”的要求,也会将省内中小服务企业一并排除;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行为,更是直接形成市场垄断。在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已成为国家明确政策的背景下,此类做法与国家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2 导致地方财政收入流失

对于制造能力薄弱的地区而言,选定的制造商基本为外省品牌,直接排除了当地企业的参与机会,相关税收全部流向制造商所在地;指定本地某一家企业承接,则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垄断,地方财政难以从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收益。地方财政投入国债配套资金,却无法取得对应的税收回报。

3 架空居民主体作用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做到更新改造及管理维护方案由业主集体表决、更新改造过程受业主监督、竣工验收由业主共同参与、更新改造成效由业主评定。”直接指定电梯品牌,等同于剥夺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以“居民不懂技术”为由指定品牌,实质上是行政权力对居民合法权利的越位行使,即便初衷是为了规避选择风险,也不符合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

4 影响国债资金使用效率

在补贴额度有限、居民不愿额外出资的情况下,指定高端品牌可能造成采购成本偏高而后续运维保障乏力的问题。有限的国债资金被品牌溢价消耗,后期设备维修费用随之增加,最终加重居民的经济负担。这种“重采购、轻实效”的做法,与国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要求相悖,即便出发点是为了选用优质产品,也因方式不当造成资金使用效率受损。

5 潜藏腐败风险

行政机关直接指定供应商,绕开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采购程序。部分地区或许并非刻意谋利,却因政策理解偏差、基层执行能力不足采取了此类操作方式,而这种“定向指定”的模式,极易引发社会对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合理怀疑,其中指定唯一供应商的做法尤其值得警惕。在缺乏公开透明操作程序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指定过程的公正性?如何防止“指定”异化为“指定给关系户”?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应当高度正视。

呼吁:纠正滥用权力,还市场以公平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二十一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限期整改。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民生工程,更应是公平工程、法治工程。部分地区的相关做法,虽可能有加快推进、把控质量的初衷,但将国债资金用于指定交易和地方保护,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违背政策出台的初衷,而其中潜藏的腐败风险,更应当引起各方高度警惕。
长沙天心区湖光山色小区的做法值得借鉴——由街道、社区组织业主代表、物业、业委会共同参与,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这才是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推进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正确路径。
我们呼吁: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地区的指定品牌行为开展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并依法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地方住建部门应转变工作方式,参照常州“阳光换梯行动”的模式,从项目“指定者”转变为工作“组织者”,针对基层执行中的能力短板加强指导,引导业主自主选择不少于3个品牌进行比选,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既实现质量把控、效率提升的目标,又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对指定供应商过程中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开展核查,及时回应社会的合理关切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指定品牌”乱象必须喝止

所有参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的部门应当牢记:民生工程的“民”字,不仅意味着惠及民众,更意味着尊重民众的主体地位。部分地区即便出于便民利民的初衷,用行政命令替居民“做主”的方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背离了政策初衷。而滥用行政权力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更应当成为治理的重点。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这一民生领域,绝不能让因政策理解偏差、执行方式不当形成的违规做法,成为市场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阻碍。

FAIRNESS

来源:中国电梯

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中的“指定品牌”乱象必须喝止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3日 01:15:27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gewo168.com/2009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