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问不说、问了不答,消费者权益如何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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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问不说、问了不答,消费者权益如何安放?

一顿198元的“铁锅炖大鹅”,让笔者亲历了一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行使监督举报权的零距离体验。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问不说、问了不答,消费者权益如何安放?

笔者从怀疑食材“货不对板”发起举报,到收到“不予立案”告知书却得不到只言片语的解释,再到咨询调查细节时被“商业秘密”四字堵回。。。

对于这场体验,笔者首先尊重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的同时,也感触到了基层监管的程序瑕疵,更揭开了“不问不说、问了不答”的工作机制下,消费者权益被忽视、公平性被消解的深层隐患。

一、事件脉络:从餐桌疑惑到监管“闭环”

2025年10月16日,笔者在东阿县城某“铁锅炖”餐饮店消费时,点了一份标价198元的“铁锅炖大鹅”。

食用中发现:鹅肉口感偏柴,鹅头外形与传统家鹅差异明显。

结合近年媒体曝光的“雁鹅/非洲雁鹅冒充大鹅”乱象,笔者怀疑商家存在以低价“雁鹅”冒充“大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投诉材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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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材料全文

为核实真相,10月17日笔者通过政务热线反映问题;10月18日又向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书面举报材料,核心诉求为:调查商家是否涉嫌“以雁鹅冒充大鹅”进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二、监管回应:从“初步结论”到“双重沉默”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政务热线转办工单与举报后,电话反馈:已赴涉事店核查,食材由品牌集中配送,票证齐全,标签显示“东北雪地鹅”,暂未发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笔者经了解相关法规后发现,“东北雪地鹅”非国家/行业标准名称,涉嫌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禁止使用“地区俚语名称”的条款。

遂于10月21日再次通过中国邮政递交了投诉举报补充材料,要求调查核实涉事食材是否存在标签违规。

投诉补充材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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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补充材料全文

笔者在投诉举报补充材料明确表述,如果标签违规,那么涉事机构就存在的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一定程度上也证明了本人投诉举报涉事机构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合理性。

10月28日,笔者收到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递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与《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两份文书仅写“经核实决定不予立案”,未说明理由、依据,也未告知救济途径。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问不说、问了不答,消费者权益如何安放?

更令人失望的是,当笔者致电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细节时,工作人员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答复:“相关情况依法保密,不能告知。”

电话中,工作人员称:品名不叫东北雪地鹅,具体叫啥,涉及到秘密……。

与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话

作为消费者的笔者,就是因为怀疑食材货不对板才投诉举报到监管部门,其目的就是借助公权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自身的知情权。

消费者对“铁锅炖大鹅”的鹅品类、品种存疑,进而求助于公权力,本职就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东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回复说,我不能告诉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何在?

三、机制之弊:“不问不说、问了不答”如何消解公平?

(一)不予立案无理由:消费者知情权被“程序合规”架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虽然未强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时是否需要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虽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格式符合国家总局范文要求。但笔者认为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这种“按章办事”的背后,是对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漠视——该条款明确赋予消费者“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举报的本质,不仅是要求查处商家,更是希望通过监管履职了解“真实情况”通过依法求助公权力来满足消费者的法定知情权。

当“不予立案”成为没有理由的结论,当“调查进展”成为不可触碰的“秘密”,消费者的知情权便被悬空。

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保障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笔者认为,程序合规若不能回应权利诉求,不过是‘合法的不作为’,最终损害的是监管的公信力。”

笔者认为,根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责任有义务对于消费者的诉求和疑问做解释说明。

(二)“商业秘密”成挡箭牌:标签合规性岂是公共信息?

更讽刺的是,当笔者接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后,在电话里询问标签是否合规时,工作人员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透露。

笔者认为,商品标签是国家强制规范的信息载体——《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成分、产地等关键信息,其核心目的正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涉事商家的标签是否合规,本质是公共信息范畴,怎会涉及“商业秘密”?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这种对“商业秘密”的扩大解释,暴露了监管逻辑的扭曲:若连标签是否违规都可定义为“秘密”,消费者如何信任监管的公正性?

若调查过程始终“暗箱操作”,企业违法与否全凭监管“一句话”,咨询问题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复消费者举报质疑,公平性又从何谈起?

举个例子:“张三说李四是小偷,县太爷说李四不是小偷,张三说赃物就在李四家床底下,县太爷说‘李四床下的东西是不是赃物,属于秘密’——这样的执法,公平何谈?”

(三)暗箱操作滋生隐患:从“为企业服务”到“权力寻租”的风险

“不问不说、问了不答”的工作机制,表面是“瑕疵”,但是有可能暗藏权力寻租空间。

当监管对企业的调查结果“秘而不宣”,对消费者的追问“避而不谈”,企业违法成本被模糊,消费者监督渠道被堵塞,最终可能导致“监管为企业兜底、权力为资本服务”的异化。

优化营商环境的初衷是为企业松绑,但松绑不等于纵容。

若监管对企业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商业秘密”掩盖监管失职,看似“包容企业”,实则是将消费者权益置于次要位置。

这种“亲商轻民”的倾向,不仅透支市场信任,更可能让公权力从“为人民服务”蜕变为“为商家服务、为资本服务”。

四、延伸思考:监管应回归“阳光透明”的本质

当前,提升营商环境,提供市场经营主体满意率,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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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优化营商环境与维护消费者权益本质统一: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法治为守法企业护航,更需要法治为消费者撑腰。

监管的权威性,不在于“说了算”,而在于“说得清”——对企业的调查结论要公开,对消费者的疑问要回应,对权力的运行要透明。

若继续放任“不问不说、问了不答”的暗箱操作,最终损害的是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消费者失去信任,企业依赖“潜规则”,公权力丧失公信力。

“今天你是这种法治环境下的受益者,明天,你也许就是这种环境下的被害者。”

结语:期待监管“有问必答、有错必纠”的真诚

从一顿“不对味”的“铁锅炖”到曲折的维权路,笔者深切体会到:消费者需要的不仅是“不予立案”的结论,更是“为何不立”的说明;需要的不仅是程序的“合规”,更是实质的“公正”。

监管的温度,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珍视;监管的力度,在于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唯有打破“暗箱操作”,回归“阳光透明”,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敢闯、消费愿信、市场更活”的良性生态。

恳请东阿县纪委监委、东阿县人民政府、东阿县司法局、东阿县行政执法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对于该事件予以关注,推动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消费者依法维权,让法治真正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压舱石”、守护民生权益的“防护网”。

以上均为笔者自身经历,基于个人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狭隘理解,文章内容力求还原事件经过的同时具有极大的主观性,欢迎广大读者、业界人士、法律工作者在留言区给出批评指正。

欢迎大家留言,讲述自己在生活消费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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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4日 03: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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