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马蒂亚·森:市场与效率

chengsenw 网络营销评论1阅读模式

阿马蒂亚·森:市场与效率

阿马蒂亚·森:市场与效率

作  者:Amartya Kumar Sen

校  编:多  尔

来  源:本文节选自己「Development as Freedom」

编者按:

阿马蒂亚·森,全名阿马蒂亚·库马尔·森(英文原名:Amartya Kumar Sen,孟加拉语原名:অমর্ত্য কুমার সেন),1933年11月3日生于英属印度西孟加拉邦桑蒂尼盖登,印度裔经济学家、哲学家,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被誉为“经济学的良心”,其学术研究横跨经济学、道德哲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重构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为全球贫困治理、社会公平与发展实践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市场与效率

劳动力市场在诸多不同情境中能够发挥解放性的作用,而交易自由这一基本自由本身亦可能具有核心意义,而不论市场机制在收入、效用或其他结果方面究竟能够或不能够实现何种成效。然而,对这些结果性后果亦有必要加以考察,以下即转向这一性质颇为不同的问题。

在评估市场机制时,注意市场的形态尤为重要:例如其究竟属于竞争性市场还是垄断性(或其他非竞争性)市场;某些市场是否处于缺失状态(且该种缺失并不易补救)等等。此外,具体事实条件的性质(例如某些类型信息的存在或缺乏、大规模经济是否存在)亦可能影响现实中的可能性,并对通过各种制度性市场机制所能够实现的目标施加实际限制。

在不存在此类不完善情形(包括某些商品与服务本身不可市场化)时,经典的一般均衡模型已被用来证明市场机制在实现经济效率方面的优越性。所谓效率,通常以经济学家所称的“帕累托最优”加以界定:即一种状态,在该状态下,任何人的效用(或福利)均无法在不降低他人效用(或福利)的情况下得到提高。这一效率成就——即所谓“Arrow–Debreu 定理”(以最初提出该结果的 Kenneth Arrow 与 Gerard Debreu 命名)——尽管建立在若干简化假设之上,但仍具有重要意义。

Arrow–Debreu 的结果表明,在满足若干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所产生的结果无法以某种方式加以改进,从而既提高所有人的效用,或提高某些人的效用而不降低任何人的效用。

然而,人们亦可能提出质疑:所追求的效率是否不应当以效用,而应当以个人自由为衡量标准。鉴于本研究的信息关注点在于个人自由(而非效用),这一问题在此尤具正当性。事实上,我在其他研究中已经表明,在若干具有合理性的实质性个人自由界定之下,Arrow–Debreu 效率结论的重要部分能够较为直接地从“效用空间”转化为“个人自由空间”,既包括选择商品组合的自由,也包括实现功能能力(capabilities to function)。在证明这一扩展的可行性时,所采用的假设与原始 Arrow–Debreu 结果所需的假设基本相同(例如不存在不可市场化的情形)。在这些前提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对于一种严谨界定的个人自由而言,竞争性市场均衡能够保证,在维持所有他人自由不变的情况下,任何人的自由均无法再被进一步提高。

要建立这一联系,对实质性自由的重要性进行评价时,必须不仅考虑个人所拥有选项的数量,而且必须对可供选择选项的吸引力保持足够敏感。自由具有不同方面;个人自由以及交易自由此前已予讨论。然而,若要实现与个人所欲实现之目标相一致的实现自由,则必须考虑可供选择选项本身的价值。在解释这种自由—效率结果时(不涉及技术性细节),可以指出:在个人进行理性选择的前提下,以个人效用衡量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为个人提供足够的可选择机会。这些机会不仅关系到人们实际上作出何种选择(以及由此实现的效用),亦关系到他们拥有何种有价值的选择(以及由此享有的实质性自由)。

此处尚有一个具体问题值得澄清,即自利最大化在实现市场机制效率结果中的作用。在经典的(Arrow–Debreu)框架中,假定每个人均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其唯一动机。之所以需要这一行为假设,是因为该理论试图证明市场结果将是“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而这一概念本身系以个人利益为界定基础,即在该状态下,任何人的利益若要进一步提高,便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

然而,普遍的自利假定在经验上难以成立。此外,还存在比 Arrow–Debreu 模型所假定情形更为复杂的情境(例如不同个体利益之间存在更为直接的相互依赖),在这些情境中,自利行为远未必能够有效地产生效率结果。因此,倘若要建立 Arrow–Debreu 模型中的效率结论确实必须假定普遍自利,则这一点将构成该方法的重要局限。然而,通过以个人自由而非单纯效用来审视效率要求,这一局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

如果我们的主要关切在于人们所享有的实质性自由(无论这些自由被用于何种目的),而非其自利目标通过自利行为得到实现的程度,则无需再假定个人行为必然出于自利动机。在这种情形下,无须对个人选择的动机作出任何假定,因为问题的核心不再是利益满足,而是自由的可获得性(无论这种自由是指向自利还是其他目标)。因此,Arrow–Debreu 定理的基本分析结果,与个人偏好背后的动机本身无关;当研究目标在于证明偏好满足效率,或证明实质性个人自由效率(不论动机为何)时,动机问题本身可以不予讨论。

不利因素的耦合与自由的不平等

关于市场效率的基本结论,在此意义上可以扩展至实质性自由的视角。然而,这些效率结论并未说明结果分配的公平性,也未涉及自由分配的公平性。某一状态可能在意义上是有效率的,即任何人的效用或实质性自由均无法在不减少他人效用或自由的情况下得到提升,但与此同时,效用与自由的分配仍可能存在极其巨大的不平等。

事实上,当分析焦点从收入不平等转向实质性自由与能力(capabilities)分配的不平等时,不平等问题往往会进一步加剧。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收入不平等;另一方面,将收入转化为能力的不平等优势,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耦合”。后一因素往往会强化已经体现在收入不平等中的不平等问题。例如,一个残疾、患病、年老或以其他方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一方面可能在获取体面收入方面面临困难,另一方面在将收入转化为能力与良好生活方面亦面临更大困难。正是那些使个人难以获得良好工作与收入的因素(例如残疾),亦可能使其即使在拥有相同工作与相同收入的情况下,仍处于实现良好生活质量的不利地位。收入获取能力与收入使用能力之间的这种关系,是贫困研究中广为人知的经验现象。市场结果所呈现的人际收入不平等,往往因这种“低收入与能力转化障碍之间的耦合”而进一步放大。

因此,一方面,市场机制在自由意义上的效率;另一方面,自由不平等问题的严重性,应当被同时加以考量。公平问题必须得到处理,尤其是在面对严重剥夺与贫困时。在此背景下,包括政府支持在内的社会干预,可能具有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福利国家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试图通过多种计划实现这一目标,例如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对失业者与贫困者提供公共支持等。然而,同时关注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仍然是必要的,因为出于公平动机而对市场机制运作进行干预,虽然可能促进公平,却亦可能削弱效率成就。因此,在社会评价与正义问题的不同方面进行考量时,必须清楚认识到同时性的必要性。

在本研究的其他部分中,针对不同目标进行同步考量的需要亦已在若干情境下出现。例如,在第四章中,曾比较欧洲(较美国而言)在保障最低收入与医疗保障方面更强的社会承诺,与美国(较欧洲而言)在维持较高就业水平方面更强的社会承诺。这两类承诺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相互结合,但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彼此冲突。在存在冲突的范围内,同时考量这两个问题,对于确定总体社会优先事项尤为重要,从而能够在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给予充分关注。

市场与利益集团

市场所发挥的作用,不仅取决于其能够实现何种功能,而且也取决于社会允许其发挥何种功能。确有许多人的利益得益于市场的顺畅运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群体,其既得利益可能因市场的运作而受到损害。如果后一类群体在政治上更为强大且更具影响力,则其便可能设法使市场在经济中得不到充分的发展空间。当低效率乃至各种形式的经营无能的垄断性生产单位,凭借与国内或国际竞争相隔绝的保护而得以繁荣时,这一问题尤为严重。此类人为维持的生产所导致的高产品价格或低产品质量,可能对社会公众整体施加重大牺牲,但一个组织严密且在政治上具有影响力的“工业家”群体,却能够确保其利润得到充分保护。

亚当·斯密对十八世纪英国市场运用受限的批评,并不仅仅在于指出运作良好的市场所具有的社会优势,同时也在于揭示既得利益集团如何通过影响力确保其膨胀的利润免受竞争威胁。事实上,斯密之所以致力于理解市场运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对抗既得利益集团惯常用以反对赋予竞争适当作用的论证。斯密的理论论证,在相当程度上旨在削弱这些根深蒂固的既得利益集团所提出主张的力量与有效性。

斯密尤其强烈反对的那些市场限制,从广义上看,可以被视为一种“前资本主义”的约束。这类约束不同于例如为福利项目或社会安全网而进行的公共干预——在斯密时代,这类干预仅以诸如《济贫法》(Poor Laws)之类安排的初级形式存在。它们亦不同于国家在提供公共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而斯密恰恰对此类国家职能给予了明确支持(下文将进一步讨论)。

事实上,当今许多困扰发展中国家经济运作的限制——甚至昨日某些所谓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限制——从广义上看,也属于这种“前资本主义”类型。无论是对某些国内贸易或国际交换形式的禁止,还是对由“受保护的资产阶级”所拥有并经营的企业中陈旧技术和生产方式的维持,均体现出一种普遍的相似性:一方面是对限制竞争的全面倡导,另一方面则是前资本主义价值观与思维习惯的延续。过去的“激进主义者”,例如亚当·斯密(其思想曾激励法国大革命中的许多活动家)、大卫·李嘉图(其反对马尔萨斯为迟钝地主的生产性贡献所作的辩护),以及卡尔·马克思(其将竞争性资本主义视为推动世界进步变革的重要力量),对于前资本主义思想领袖所提出的普遍反市场论证几乎没有任何同情。

思想史的一大讽刺在于,今日一些自称倡导激进政治的人,却往往重新接受那些曾被斯密、李嘉图与马克思明确拒斥的旧式经济立场。正如我先前所引用的米哈乌·卡莱茨基(Michal Kalecki)对充满限制的波兰所作的辛辣评论——“我们已经成功废除了资本主义;现在只需再废除封建主义即可”——在此背景下便尤为耐人寻味。受保护的资产阶级往往竭尽所能鼓励并支持一种激进与现代性的幻象,通过重新包装那些源自遥远过去、在本质上反市场的立场。

因此,有必要以开放心态对支持普遍限制竞争的各种主张进行批判性审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那些通过限制贸易与交换而获得实质性物质利益的群体所拥有的政治权力。许多作者合理地指出,在评估相关倡议时,必须识别其中涉及的既得利益,并注意到通过排除竞争而产生的“寻租活动”所具有的影响。正如维尔弗雷多·帕累托在一段著名论述中所指出的,如果“某一措施A的结果是使一千个人各损失一法郎,而使某一人获得一千法郎的收益,那么后者将投入巨大精力,而前者的抵制则十分微弱;最终,试图通过A获得这一千法郎的人很可能会成功。”在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中,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动用政治影响力是一种十分真实的现象。

面对这种影响,不仅需要抵制——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揭露”——那些试图从受控制市场中牟利的人,而且还需要将其提出的理论论证本身作为审查与批判的对象。经济学在这一批判方向上拥有悠久传统,至少可以追溯至亚当·斯密本人。斯密不仅同时将矛头指向这些行为的实施者,而且进一步驳斥了其关于限制竞争能够带来社会利益的论证。斯密认为,既得利益集团之所以往往能够获胜,是因为他们“更了解自身利益”,而并非因为他们“了解公共利益”。他写道:

在任何特定贸易或制造业分支中,从业者的利益在某些方面总是不同于、甚至对立于公众利益。扩大市场并缩小竞争,始终是从业者的利益所在。扩大市场往往与公众利益并不冲突;然而缩小竞争却必然违背公众利益,其唯一作用只是使从业者能够通过提高其利润至自然水平之上,从而为自身利益向其他公民征收一种荒谬的“税收”。任何来自这一阶层的新的商业法律或规制提案,都应当以极大的谨慎态度加以倾听,并且除非经过长期而审慎的审查,否则绝不应予以采纳;这种审查不仅应当极为严谨,而且还应当保持高度怀疑。

如果公开论证能够得到允许并得到促进,则既得利益集团并无必然胜出的理由。正如帕累托的著名论证所表明的,即便某一政策使一位商人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有一千个人的利益受到轻微损害;一旦这一图景被清晰把握,反对这种特殊辩护的多数意见并不会匮乏。这正是一个特别适合展开更多公共讨论的领域,通过对各方主张与反主张的公开检验,在开放民主的制度环境中,公共利益完全可能战胜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激烈倡导。正如本书此前在诸多领域所表明的那样,此处的补救之道同样在于更多的自由——包括公共讨论的自由以及参与式政治决策的自由。由此再次可以看到,一种类型的自由(在此即政治自由)能够促进其他类型自由(尤其是经济开放自由)的实现。

译/编者简介:北大法本/芝大法硕/律所工作几年/把读书视作对同胞的道德义务/把工作视为表达自己的首要途径/探索一切未知而迷人的分散性知识中🐳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之文章/译文,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之用,版权归原出版机构及原作者所有。本文内容不应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亦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法律意见或其他形式的专业意见。文中所涉任何主体,均不构成对其的贬损、误导或不当评价。若涉及相关权益,请联系删除。读者在使用相关内容时,应自行甄别并承担相应责任。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5日 00:12:26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gewo168.com/49843.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