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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支持分布式能源发展,推动能源市场去中心化。其可提升可再生能源占比、降低输送损耗、激励居民参与绿电生产、满足低碳消费偏好。实现路径在于吸纳消费者参与能源分配、依托智能电网与区块链实现点对点交易。但去中心化依赖的AI、区块链存在高能耗与隐私泄露风险,需完善碳排放披露、数据隐私保护等法律制度,保障其规范发展。

王慧:

生态环境法典时代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意义、实现与挑战

(原文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6年4月8日网络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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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意义

二、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实现

三、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挑战

四、结 语

(本文着重标记系公众号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将发展分布式能源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选项,发展分布式能源有赖于能源市场去中心化。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有助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占比,减少能源运输过程中能源损失,鼓励消费者积极投资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满足消费者的可再生能源偏好。能源市场去中心化需要现行的能源分配决策结构进行变革:一是将能源消费者纳入到能源分配决策主体之列;二是促成能源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交易。能源市场去中心化虽有利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所依托的技术手段存在碳排放总量大和侵蚀能源消费者隐私的风险。为了确保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健康发展,国家应当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气候变化;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法制完善

气候变化被视为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直接关系人类社会的存亡。【1】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已签署不少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公约,许多国家制定了气候变化应对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我国近年来高度重视气候变化议题,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的制定,国内层面提出了 2030年实现碳达峰和 2060 实现碳中和的双碳战略目标。为了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我国已形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N”的气候变化应对政策保障体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气候变化治理意义重大,《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为我国未来的气候变化治理勾勒了法治蓝图,为我国未来的气候变化立法、执法和司法指明了方向。其中,第四编第三章“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和第四编第三章“应对气候变化”直面气候变化治理中面临的一些难题,第四编第三章主要聚焦能源议题,其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意义不亚于第四编第三章,因为气候变化问题的根源是能源生产和消费,能源能否绿色低碳转型关系气候变化治理的成败。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宏观层面规定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应当坚持的原则 【3】,以及国家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优化能源供给和消费结构【4】;微观层面规定了能源科技创新【5】和农业农村节能工作【6】等事宜,要求国家针对能源节约和能源利用效率提高采取诸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法典明文规定将数字化和智能化作为能源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一方面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7】, 另一方面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8】。公布式能源是能源生产和消费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重要场景之一,《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第三章将发展公布式能源作为国家重构我国能源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9】公布式能源的快速发展有赖于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推进,从全球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实践看,其有助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和能源效率的提升。 

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改变现行的能源分配决策主体和能源分配方法。就能源分配决策主体革新而言,需要将作为能源生产者的能源消费者纳入到能源分配决策之中。就能源分配方法革新而言,需要一个去中心且韧性稳定的智能电网,使得作为能源生产者的能源消费者之间快捷地进行能源交易。不过,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本身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所依赖的技术手段会产生额外的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能源市场去中心化容易泄露能源消费者的大量数据。能源法治应当对此做出积极的回应,否则生态环境法典所倡导的分布式能源等新能源生产模式难以可持续发展。

一、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意义

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涉及各行各业,所以应对气候变化注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交通运输、农业、建筑和能源等行业做出重大调整和变化。《生态环境法典》第 1006 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国家鼓励、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各行各业实现低碳化的进程中,能源低碳化是重中之重。一方面,能源行业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源头,如电力行业的碳排放总量在各国的碳排放总量中占比均较高,研究表明电力行业的碳排放约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 25%。【10】另一方面,其它行业在实现低碳化的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费需求正在增加,如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为了早日实现低碳化正大力向电力化转型,用电车替代传统的燃油车,这意味未来的电力需求会不断增加。【11】 在电力生产本身需要早日实现低碳化和其它行业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能源市场能否对此做出有效的回应关系国家双碳战略目标能否实现。

从各国能源市场的结构及其运行来看,能源市场主要涉及生产、运输和消费三大环节,这三个环节能否实现低碳化直接决定能源行业低碳化的未来。从能源生产的维度看,其是能源行业碳排放的主要环节。实现能源生产低碳化的关键是降低煤炭、天然气和其它化石燃料在能源生产中的占比,提升太阳能、风能、核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中的占比。生态环境法典对此作出了回应 ,《生态环境法典》第 1012 条规定 :“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望在能源生产中的占比不断升高。研究表明,随着太阳能发电技术的不断发展,太阳能发电的生产成本会大幅降低,太阳能发电未来有望贡献全球 17% 的电力需求。【12】为了提升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中的占比,除了鼓励传统的发电厂在能源生产过程中加大可再生能源生产,更需要鼓励传统电厂之外的主体参与能源生产和供给。譬如,鼓励居民和中小企业进行电力生产和储存。欧盟是这方面的先行者,欧盟清洁能源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s Clean Energy Package)明确鼓励居民和中小企业成为能源生产者和交易者,受欧盟相关政策激励,欧盟境内的可再生分布式能源(renewable and distributed energy resources, DERs) 取得了快速发展。【13】

鼓励居民和中小企业以能源生产者身份参与能源市场,是能源生产去中心化的代表。与能源生产去中心化对应的是传统的能源生产中心化,在能源生产中心化模式下,能源生产者和消费者是身份截然区分的两类主体,能源生产者往往是数量不多的大规模发电厂,能源消费者则是纯粹的消费发电厂生产电力的主体。在能源生产去中心化模式下,作为传统电力消费者的居民和中小企业具备了能源生产者的特性。比如,居民可以安装太阳能设备来生产电力以满足自己的电力消费需求。未来随着电力储存技术的不断发展,居民甚至可以将自己生产的多余电力加以储存并进行交易。值得称道的是,能源去中心化模式下的能源供给主要来自可再生能源,这对于实现能源生产低碳化意义重大。一旦能源消费者通过销售自己生产的多余电力可获得额外收入,他们会有较大的动力参与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活动,对气候变化应对而言无疑是利好。 

能源市场提供诸如太阳能之类的可再生能源虽然有助实现能源生产的低碳化,但是可再生能源存在能源供给不稳定的弊端。【14】针对可再生能源供给不稳定的问题,传统的能源市场监管方法无法有效解决,因为其无法及时有效的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波动进行回应。按照传统的能源市场监管方法,能源生产者和消费者将相关的生产和消费信息提交给中央管理者,由其根据相关的信息进行能源的再分配,中央能源管理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传统的能源市场监管方法未必适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可再生能源的特性决定了能源管理者必须能够根据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需求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可再生能源分配决策应当由作为电力生产者的消费者相互达成,应当由作为电力生产者的消费者因地制宜地达成能源分配协议。在可再生能源生产中,需确保可再生能源生产与预期的能源需求有效匹配,能源领域去中心化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有助实现相关的匹配。 

能源市场去中心化除了有助于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也有助于降低能源输送过程中的能源耗损。在传统的能源市场中心化模式下,电力生产者和电力消费者往往地处不同的空间,电力生产者需要将其生产的电力通过电网远距离运输到电力消费者所在地,这种长距离的电力运输往往消耗大量的能源。【15】在能源市场去中心背景下,电力生产和消费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能源生产和消费的当地化,使得电力远距离运输大幅度减少。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16】作为电力生产者的消费者相互之间进行能源交易成为可能。区块链技术可为电力消费者创设电力生产和交易记录平台,电力消费者可以将自己生产的多余电力信息发布到区块链,那些需要额外电力的消费者付费购买。当电力消费者通过近邻而非传统的电厂获得能源时,过去远距离能源运输所消耗的大量能源显然可以节约。 

能源市场去中心化不仅在能源生产和运输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能源消费阶段同样意义巨大。在气候变化应对的过程中,能源消费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其已成为影响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议题之一。【17】 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均对提升能源效率高度重视,因为在电力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因不当消费行为所造成的电力损失非常惊人。《生态环境法典》第 1004 条规定,国家提高终端能源消费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智能化水平。为了鼓励电力消费者积极采取措施提升能效,各国的政策制定者出台了诸多政策和措施,如政府通过补贴政策鼓励消费者采购能效高的电子产品。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对能效提升极为重视,第 1011 条规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具体管理办法,未来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能源市场去中心化可以进一步激励消费者重视能效提高,因为在能源消费者兼具能源生产者角色的情形下,能源消费者会积极主动节能电力消费,将自己多余的电力销售给他人以获利。实践中,IBM 与科技公司维瑞迪姆实验室(Veridium Labs)【18】的合作便是一例,IBM 将通过能效改善将其所获得的碳信用在区块链平台“星际”(Stellar)【19】 上交易以获利。 

能源市场去中心化除了可以鼓励消费者主动且积极地采取措施节约能源,更能满足消费者的能源消费类型偏好。随着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不少消费者对自己所消费能源的碳足迹极为关注。在传统的能源市场结构下,由于少数大型电厂垄断了电力生产市场,即便这些电厂所生产的能源不符合消费者的能源消费偏好消费者也无能为力:没有其它能源可供其选择。在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模式下,由于能源生产者变多且能源来源的多样化,消费者基于自己的消费偏好选择电力来源的可能性变大。特别是借助区块链技术,消费者可以准确识别自己所消费电力的碳足迹。譬如,如果某一能源供给主体宣传自己出售的能源为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并将相关能源的信息在区块链登记,消费者可以直接进入区块链来判断可再生能源销售者的宣传是否真实,以确保自己的能源消费偏好得到满足。

二、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实现

为了让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能源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机制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首先,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意味能源供给主体的多样化,将会出现数量众多且分散的能源供给主体。传统的能源市场监管主要基于数量相对有限的电厂,用规制传统电厂的监管机制来规制数量众多的能源供给主体,能源监管势必会出现反应慢和效率低等问题。其次,能源市场去中心意味着可再生能源将成为重要的供给能源,但是,可再生能源存在供给不稳定的问题。针对可再生能源供给不稳定的特点,能源的供给和需求应当尽可能实现实时管理,但是传统的能源监管模式无法做到实时管理。为了促进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发展,能源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机制需要何种变革?透析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本质或许能给我们探寻答案提供启发。 

可再生能源之所以存在供给不稳定的缺陷,外部环境的变化容易影响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比如,太阳能和风能受天气变化影响较大,没有传统的化石能源稳定。【20】鉴于可再生能源稳定性差的问题,准确预测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关系便至关重要,否则容易影响能源安全供给。如果能够准确预测可再生能源的供需关系,那么政策制定者对可再生能源供给的信心会大增。随着 AI 技术特别是机器学习(MI)技术的快速发展 【21】,准确预测可再生能源供需关系的准确性大增。基于大量的数据和强大的计算能力,机器学习准确的预测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验证。首先,机器学习能够帮助人们准确预测未来的天气变化,因为机器学习通过不断改善天气预测的模式提升了其预测天气变化的准确度。【22】 根据越来越准确的天气变化预测,人们便可准确估算出可再生能源的未来的生产量。Google 的深度思维(Deep Mind)【23】使用机器学习可预测风能的产出 【24】,IBM 使用 AI 可预测严重的气候灾难对电力的影响。其次,机器学习可以预测消费者未来的电力需求。借助消费者电力需求的历史数据,以及电力行业监测技术的发展,机器学习可以改善能源市场中电力需求的预测水平。准确预测电力市场中消费者的中长期需求,对于可再生能源生产意义重大,可以激励电力生产者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生产中的占比。 

机器学习的作用不仅仅限于收集和分析消费者的用电情况,将其提供给可再生能源生产者和监管者作为决策依据。机器学习可以改变消费者的电力消费行为,确保能源安全不因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而受到影响。一方面,机器学习有助于电力消费者合理地消费能源。机器学习通过分析各家各户的能源使用偏好,可以设计出与能源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匹配的实时电力价格,激励人们在能源使用低峰而非高峰时消费能源。另一方面,机器学习可以改善能源消费效率。国际能源署一再强调,提升能源消费能效有助能源绿色低碳化转型的早日实现。研究表明,如果切实有效地改善建筑、工业、运输和电力等行业的能效,2050 年全球碳排放至少可以削减 1/2。【25】 

随着机器学习技术的不断进步,加之电力储存技术的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生产和预期需求之间的有效匹配会进一步提升,可再生你能源供给不稳定导致的问题会弱化。【26】当可再生能源的供给稳定不再成为困扰政策制定者和能源消费者的问题时,能源消费者之间自己生产的多余电力进行交易便成为可能。当能源消费者之间可以进行能源交易时,这些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事实上搭建了一个微电网。【27】在微电网下,能源消费者无需依靠传统的能源管理者便可满足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消费,这种能源交易模式具有交易成本低的特征。在此之前,可再生能源生产者首先将自己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交给能源市场的中央管理者,由后者再将相应的可再生能源销售给其它能源消费者。在传统的能源模式下,由于中央管理者的介入,能源消费者获取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势会增加。在微电网下,邻居之间便可交易可再生能源。例如,一家位于澳大利亚的公司“电力账本”(Power Ledger)【28】 使用区块链技术促成了邻居之间的太阳能交易。【29】随着电池储存技术的发展,以及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进步,邻居之间交易能源的前景值得期待。【30】

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发展为可再生能源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国现行的能源市场监管主要是一种中心化的监管模式:由特定的中央机构监督管理能源市场。传统的能源市场监管模式主要针对数量有限的能源生产主体,即一些规模较大的发电厂,采取中心化的监管模式技术上可行且成本可控。但是,在能源市场去中心化背景下,能源生产者的数量大的惊人,中心化监管模式无法对数量如此众多的能源生产者进行有效的协调,无法确保相应的电力供给安全。此外,传统的能源市场监管模式所针对的能源生产具有稳定性,以煤炭等化石燃料为基础的能源生产碳排放密度较高,但是这种能源的供给较为稳定,不会出现可再生能源产能时高时低的情形,如受天气变化影响较大的风能和太阳能。【31】

由于可再生能源生产主体众多,加之可再生能源自身的不稳定性,传统的能源市场监管模式显然需要改变。为了回应可再生能源生产主体众多的现实,能源分配决策主体结构应当去中心化。现行的能源分配决策权主要集中在特定的中央管理机构,由其负责能源生产者和能源消费者之间的能源供需信息交流,能源消费者往往在能源决策分配过程中没有发言权。在能源市场去中心化背景下,由于传统的能源消费者同时也成为了能源生产者,应该让能源消费者也成为能源分配决策的主体,因为能源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对于了解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量和需求量至关重要。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得能源分配决策主体去中心化成为可能,比如,WePower 让消费者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者直接联系,无需中央管理机构的介入便可实现能源生产和供给的有效匹配。能源分配决策主体去中心化主要解决可再生能源的规模生产问题,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确保消费者自己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如何交易?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智能电网被人们寄予厚望。【32】《生态环境法典》第 1022 条要求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其中任务之一便是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进而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有别于传统的电网,智能电网被认为具有诸多优势:以较低的成本有效融合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确保提供稳定安全的电力,减少电力资源的各种损耗,激励电力消费者改变电力消费模式以及最近实现可持续电力供给。【33】 从可再生能源交易的维度看,借助先进的电力通讯和信息技术,智能电网能够协调不同的能源消费主体,有助作为可再生能源生产者的能源消费者进行多余电力交易。譬如,WePower 让消费者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者直接联系 【34】,无须中央管理机构的介入便可实现能源生产和供给的有效匹配。 

智能电网除了可以便利可再生能源消费者之间进行能源交易之外,对传统的能源生产者也有诸多好处。首先,传统的电网由于无法准确获得消费者的电力使用状况,容易在消费者电力需求不多的情况下生产多余的电力。智能电网可帮助电厂根据电力实时需求发电,将电力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浪费最小化。其次,智能电网可以减少电力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浪费。电力在运输过程中通常存在大量的浪费,如何避免这方面的浪费一直是政策制定者关注的议题。借助智能电网技术的帮助,能源供给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地方化,能源的地方化减少了能源长远距离运输,这无疑减少了能源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浪费。再次,智能电网实现了电网的智慧化管理。一方面,智能电网可以帮助电网管理者实时监控电网设备,一旦电网设备失灵便可及时发现 【35】,电网管理者随后可以及时修复电网设备。借助智能电网上遥感器传输的数据,电网管理者可以准确找到需要修理的设备和地点。譬如,ML 可以事前预测电网的维修需求,甚至可以对电力运输者事前提出电网升级建议。另一方面,智能电网的网络安全性要强于传统的电网 【36】,智能电网借助遥感器等智能设备的帮助,可以预测和及时应对涉及电网的违法行为。

三、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挑战

能源市场去中心化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基于数据科学的各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 【37】,它们对于解决诸如气候变化之类的复杂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优势。实践中,规制者已使用各种 AI 工具来管理气候变化对能源管理所带来的各种难题。【38】譬如,德国一家电网运输运营商借助 AI 对电网损失作出了更好的预测,美国将 AI 用于先进的配电管理系统(Advanced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Systems ,ADMS) 以减少电力运输中的能源损失。由于 AI 在现有实践中表现良好,一些科学家将 AI 视为人类解决疾病和污染等社会问题的万灵药。【39】 但是,从科学技术的历史发展看,任何技术手段都具有两面性。借助 AI 技术实现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过程中,会导致额外的能源消耗和个人数据侵蚀等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从技术支持角度看,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长远发展依赖于区块链和 AI 等技术手段。实践中,区块链及 AI 技术已用于电力生产、森林管理、土地使用规划、工业生产布局和交通运输规划等领域的温室气体减排,【40】区块链及 AI 技术覆盖产品碳足迹跟踪、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产品循环使用等。得益于区块链及 AI 技术,以可再生能源为核心的分布式能源生产快速发展。譬如,德国一家公司 Innogy适用区块链来分配太阳、风以及其它清洁能源。【41】 但是,区块链及 AI 是巨大的能源消费者。【42】研究表明,AI 行业的能源消耗规模已达到一些小型国家的能源消费水平,带来的环境负面影响已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培养一个大的 AI 模式所导致的碳排放超过 5 个轿车的碳排放总量。【43】

鉴于区块链及 AI 本身有较高的碳足迹,各国的政策制定者对此较为关注,一些国家甚至出台了相应的措施。譬如,美国的纽约州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解决比特币挖矿导致的负面环境影响。【44】 在规制区块链和 AI 等技术所导致的负面环境影响时,政策制定者往往面临艰难的利益权衡。如果对区块链和 AI 的负面环境影响规制较多,可能会影响区块链和 AI 产业的创新和发展。但是,如果对区块链和 AI 的负面环境影响视而不见,会加剧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正是基于这些问题的综合考虑,各国对区块链和 AI 的负面环境影响进行规制时均较为谨慎。为了在区块链和 AI 的环境规制和产业发展促进实现平衡,学界建议对其负面的环境影响进行规制时保持一定的政策灵活性,尽可能采用协商而非对抗的方式来规制其负面的环境影响。【45】

从长远来看,为了确保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所依赖的区块链和 AI 气候友好,可以针对适用于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和 AI 的采取如下措施:第一,要求区块链和 AI 行业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历来是环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工具,它能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佳的环境保护效果。【46】要求区块链和 AI 的研究者和使用者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倒逼他们提升气候变化应对觉悟。第二,鼓励区块链和 AI 行业进行碳排放认证。对产品或行为进行碳排放认证近来在国际社会取得了积极发展,通过认证有助于改变生产者和消费的碳排放行为。【47】之所以要求区块链和 AI 行业进行碳排放认证,一方面可以激励该行业改善其环境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预防该行业进行不当的绿洗。【48】未来可以给实现了碳中和的区块链和 AI 颁发绿色标签,不符合碳中和的区块链和 AI 只能获得红色标签。第三,鼓励区块链和 AI 的数据共享。数据是人类生产力发展的战略资源 【49】,是区块链和 AI 技术发展的基础,没有数据相关行业便难以发展。数据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一个人使用数据不会减损其它人使用数据,这使得数据具有科学知识的特性。之所以鼓励区块链和 AI 的数据共享,是因为数据共享可以减少重复收集和处理数据过程中的能源损耗。为了让数据共享成为可能,政策制定者未来有必要设立集中化的数据收集、选择和处理方案,使得数据使用者最大限度的共享数据。譬如,欧盟清洁能源一揽子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s Clean Energy Package)鼓励对消费者的能源消费数据实时共享。数据共享一定程度上确保区块链和 AI 从源头减少碳排放总量,而不是采取末端的气候变化负面影响应对措施。

能源市场去中心化进程中大量使用区块链和 AI,除了存在环境保护悖论——旨在解决气候变化危机的工具本身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问题,更是存在个人隐私危机——个人信息隐私容易受到侵蚀。能源市场去中心化发展的关键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交易,只有在交易刺激下可再生能源生产才能可持续。在可再生能源交易的过程中,为了让作为电力生产者的消费者和其他需求电力的消费者直接进行交易,需要大量的消费者有关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的详细信息,获取的消费者的信息越多交易的稳定性约强。在理想的可再生能源交易模式下,能源消费者的如下信息需要得到收集和分析。首先是能源消费者的地理位置信息。之所以需要能源消费者这方面的信息,是因为能源市场去中心化追求能源市场地方化,即能源生产者和能源消费者地理位置上接近,这样可以减少能源运输过程中的能源耗损。为了实现能源市场地方化,掌握消费者充分的地理位置信息是关键。其次是能源消费者的能源消费实时信息。之所以需要能源消费者的能源消费实时信息,是因为可再生能源具有供给不稳定的特征,掌握消费者的能源消费实时信息有助于确保能源供给安全,在可再生能源的供给无法满足消费者的能源消费需求时,能源市场的管理者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通过鼓励消费者使用诸如智能电力设备,可以帮助能源市场的参与者实时掌握消费者的能源消费情况。随着能源消费者使用先进计量基础设施(advanced metering infrastructure, AMI) 以及装有智能传感器的硬件(smart sensor-equipped hardware),消费者的大量个人信息会被第三方掌握。 

获取能源消费者的大量信息对于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交易非常重要,让消费者之间非常容易买卖可再生能源,极大地提升能源生产和交易的效率,减少消费者因消费能源所导致的碳排放。但是,获取能源消费者的大量信息,易导致能源消费者的数据隐私危机。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实现需要依靠区块链及 AI 等大量技术手段,这些技术手段的有效性均依赖于获得有关消费者的各种准确信息,帮助能源市场参与准确识别各个消费者特质。【50】只有拥有消费者大量的个人信息,区块链作为一个信息平台才能为能源消费者的交易提供准确的信息 【51】,进而确保能源消费者在较为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交易。【52】 但是,对于能源消费者而言,大量的个人信息极易被第三方获得并滥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行为被追踪、个人身份被盗窃,甚至带来针对消费者个人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能源市场去中心化进程中能源消费者的个人数据隐私,应当对相关的数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保护。第一,将消费者的能源数据尽可能匿名化。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的角度看,数据的匿名化能够对个人隐私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能源数据匿名化大致有两种:一是能源数据的随机化,即对数据的某些元素进行随机更改或打乱,使其无法直接关联到特定个体;二是能源数据的泛化,即对数据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使其在保留重要特征和整体结构的同时降低细节程度。第二,合理设计能源数据的所有、使用和分配关系。从能源数据所有权的角度看,能源数据的所有权应当是消费者,而不是收集、处理能源数据的消费者之外的主体,因为数据的价值所在是其中蕴含的消费者信息,而这些信息理所当然是消费者自己所有。从能源数据使用角度看,主要涉及能源消费者和第三人使用能源数据问题。能源消费者作为能源数据的所有权主体,当然有权使用自己的能源数据。第三人是否有权使用消费者的能源数据,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相关问题。但是,各国现行的数据法律法规对第三人使用消费者信息行为较为谨慎,各国的数据法通常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第三人收集其个人信息,甚至可以要求第三方删除其个人信息。【53】具体就第三人使用能源数据而言,现行数据法中有关第三人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定应当适用。从能源数据分配的角度看,消费者的能源数据能否共享应当由消费者决定,没有消费者的明确授权相关数据不得共享。 

毫无疑问,技术发展会对环境法的设计及其执行带来深远影响。【54】 但是,技术并非中性,它包含各种偏见、蕴含着各种价值观,无形之中影响人类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技术完全可被人类用来作恶,如 2015 年德国大众的“Diesel gate”丑闻便是人类使用 AI 作恶的代表。【55】 由于新的技术工具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对技术工具的使用设置相应的规制许可极其必要。【56】在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过程中,通过保护能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助于保护他们的隐私。对于能源消费者而言,未来面临最大的挑战或许是各种基于能源大数据所设计的算法,使得能源消费者迷失在能源算法所设计的各种暗箱中。为了让区块链和 AI 等技术在能源领域的使用得到公众的支持,相关的技术应当确保具有一定透明度,允许人们更好的理解算法及其背后的逻辑。

四、结 语

应对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以及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共同推动了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发展。能源市场去中心化被认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选项,世界银行强调未来的气候变化机制应当认真对待去中心化技术手段。【57】一些国家甚至将去中心化技术上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高度,如美国能源部要求能源行业使用区块链技术来维护能源安全。能源市场去中心化之所以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是因为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是能源市场实现低碳化的保障,有利于推动非化石能源高质量发展。 

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改变了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传统模式,人类有望进入能源“公布式生产”时代:数量诸多的能源消费者同时也是能源生产者,能源生产者会呈现小规模化的格局。能源“公布式生产”有助气候变化应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能源生产和消费。但是,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本身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能源市场去中心化所依赖的技术具有较高的能耗特征;二是能源市场去中心化需要使用能源消费者的大量个人信息,极易侵蚀能源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益。未来我国推进能源市场去中心化的过程中,应当对相关问题认真对待,否则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制造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参见王慧、曹明德:《气候变化的应对:排污权交易抑或碳税》,《法学论坛》2011 年第 1 期。 

【2】 N 是指国务院印发的《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部门出台能源、工业、建筑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施方案,科技支撑、财政支持、统计核算、生态碳汇等支撑保障方案,各省份制定的碳达峰实施方案。

【3】参见《生态环境法典》第 1002 条。 

【4】参见《生态环境法典》第 1003 条。 

【5】参见《生态环境法典》第 1005 条。 

【6】参见《生态环境法典》第 1006 条。 

【7】参见《生态环境法典》第 1004 条。 

【8】参见《生态环境法典》第 1005 条。 

【9】参见《生态环境法典》第 1004 条、第 1017 条。 

【10】关于我国各行业碳排放占比的研究,参见王江:《论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制框架》,《东方法学》2021 年第 5 期。 

【12】See Rafael Leal-Arcas, Andrew Filis, Mariya Peykova, Marius Greger, “Toward a Carbon-free, Decentralized, and Democratized System ofEnergy Generation”, 35 Conn. J. Int’l L. 128(2020).

【13】Yael R. Lifshitz, Private Energy, 38 Stan. Envtl. L.J. 119,133(2019). 

【14】See Directive (EU) 2023/24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October 2023 amending Directive (EU) 2018/2001,Regulation (EU) 2018/1999 and Directive 98/70/EC as regards the promotion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 and repealing Council Directive (EU)2015/652,http://data.europa.eu/eli/dir/2023/2413/oj. 

【15】参见李艳芳:《气候变化背景下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制》,《政治与法律》2010 年第 3 期。

【16】参见张忠民:《能源监管生态目标的维度及其法律表达—以电力监管为中心》,《法商研究》2018 年第 6 期。 

【17】参见汤啸天:《运用区块链技术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 年第 3 期。 

【18】参见王慧:《个人环境保护义务的实现进路》,《法商研究》2023 年第 5 期。 

【19】关于该公司的信息,参见其官网 https://www.veridium.io/. 

【20】关于星际平台的详细信息,参见其官网 https://stellar.org/.

【21】参见李艳芳、岳小花:《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10 年第 2 期。 

【22】参见卡里·科利亚尼斯:《算法规制:作为治理工具的机器学习》,孟李冕、宋华琳译,《湖湘法学评论》2022 年第 2 期。 

【23】Amy L. Ste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Climate Change, 37 Yale J. on Regulation. 890 ,899(2020). 

【24】详细的介绍和说明,参见官网 https://deepmind.google/. 

【25】Steven Ferrey, “Restructuring a Green Grid: Legal Challenges to Accommodate New Renewable Energy Infrastructure”, 39 Envtl. L. 977, 993(2009).

【26】Amy L. Ste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Climate Change”, 37 Yale J. on Regulation. 890,916 (2020).

【27】 Rafael Leal-Arcas, Andrew Filis, Mariya Peykova, Marius Greger, “Toward a Carbon-free, Decentralized, and Democratized System of Energy  Generation”, 35 Conn. J. Int'l L. 128(2020).

【28】参见鲁宗相、王彩霞等:《微电网研究综述》,《电力系统自动化》2007 年第 19 期。

【29】关于该公司的详细信息,参见公司官网 https://powerledger.io/.

【30】Chenghua Zhang et al., Review of Existing Peer-to-Peer Energy Trading Projects, 105 Energy Procedia 2563 (2017); Yue Zhou et 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Peer-to-Peer Energy Sharing Models, 143 Energy Procedia 817 (2017).

【31】 Yael R. Lifshitz,Private Energy, 38 Stan. Envtl. L.J. 119,136(2019).

【32】 Nicholas P. Espenan,“Improving Voluntary Carbon Markets Through Standardization and Blockchain Technology”, 23 Wyo. L. Rev. 142(2023).

【33】Amy L. Ste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Climate Change”, 37 Yale J. on Regulation. 890,903 (2020).

【34】参见王慧、金权:《“双碳”背景下智能电网的法治保障》,《环境保护》2023 年第 51 期。

【35】 WePower 是全球第一家基于区块链的绿色能源交易平台。

【36】Amy L. Ste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Climate Change”, 37 Yale J. on Regulation. 890,911 (2020).

【37】Amy L. Ste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Climate Change”, 37 Yale J. on Regulation.890 ,914(2020).

【38】参见姚佳:《数据产权与数据知识产权之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5 年第 1 期。

【39】Sonya Ziaja, “How Algorithm-Assisted Decision Making Is Influencing Environmental Law and Climate Adaptation”,48 Ecology L.Q. 899,907  (2021).

【40】Grant Wilson, “Minimizing Global Catastrophic and Existential Risks from Emerging Technologies Through International Law”, 31 VA.ENVTL. L.J. 307, 309 (2013).

【41】Grace Bogart, “Using Blockchain to Address the IPCC’s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Strategies”, 51ELR,10296(2021).

【42】 现被并入德国能源公司 E.ON SE。

【43】 参见朱子恒、张策等:《数据中心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研究》,《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24 年第 14 期。

【44】Chloe Picchio, “Fortune Favors the Bold-Unless You’re in Rural America: Legislating the Environmental Effects of Cryptocurrency”, 24 N.C. J.L.  & Tech. 67(2023).

【45】See Adriana Montante,“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 New York’s Evolving Approach to Address Fossil Fuel Electric Use in Proof-of- Work Bitcoin Mining Operations Contributing to Climate Change”, Th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Law ,2023(2).

【45】 Bradley R. Finney, “Win-wi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for Crypto Mining: Developing a Regulatory Program that Reduces Environmental  Harm and Promote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65 B.C. L. Rev. 1185(2024).

【46】参见黄韬:《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则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视角》,《法律科学》2017 年第 2 期。

【47】参见魏圣香:《WTO 视角下私人碳标签的风险及其法律问题》,《国际经贸探索》2016 年第 9 期。

【48】 参见王慧、金权,《“双碳”目标背景下企业“绿洗”行为法律问题研究》,《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 4 期。

【49】参见袁曾:《分配视角下的数据利用规则再造》,《东方法学》2024 年第 1 期。

【50】 Hannah M. Hess, J, “Smart Grids Need Smart Privacy Laws: Reconciling the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with Decentralized Electricity  Models”, 47 Ecology L. Currents 233(2020)。

【51】Benjamin R. Zete, “OTE: Blockchain for Clean Energy - A ‘Distributed’ Approach to Saving the Planet”, 50 Tex. Envtl. (2020).

【52】 Adam Sulkowski, Blockchain, “Business Supply Chains, Sustainability, and Law: The Future of Governance, Legal Frameworks, and Layers?”,  43 Del. J. Corp. L. 303(2019).

【53】参见王利明:《论个人信息删除权》,《东方法学》2022 年第 1 期。

【54】 参见郑少华、王慧:《大数据时代环境法治的变革与挑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 年第 2 期。

【55】 Robert Denney, “Opportunitie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Environmental Law,2022(1):100.

【56】 参见刘新宇:《从元宇宙到法律 3.0:兼论人工智能法的谱系》,《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 4 期。

【57】World Bank Group Climate Change, Blockchain and Emerging Digital Technologies for Enhancing Post-2020 Climate Markets 14 (2018).

      作 者 简 介     

王慧,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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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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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6日 12: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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