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删除或格式化工作电脑内技术资料,员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台湾“最高法院”2025年12月一份民事判决,A公司因经营难以为继,与二位研发工程师解除劳动合同。
在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二人在归还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台式机之前,将所存储的微电机系统有关的工作成果不可逆地删除或格式化,导致A公司无法访问和使用这些关键技术资料。
A公司立即以“无故删除他人电脑之电磁记录罪”报案,之后提起民事诉讼,指控二人侵权、违约、违反台湾“民法典”后合同义务,主张赔偿损失。
侵权诉因,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年),自然丧失胜诉可能性。
就违约而言,A公司与二人签订的《保密协议》除定义、信息所有权及保密义务等标准条款外,还包含离职时的义务条款:“员工离职前须将所持有或管理的所有与[保密]信息相关的设备、材料、副本、复制品、电子文件、组合资料、复印件、节选文本或翻译文件,完整移交并归还公司或其指定人员。”保密协议进一步明确,若员工违反协议条款,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索赔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保密协议》的移交并归还条款的目的,旨在防止研发信息在离职过程中泄露。因被告已删除或格式化文件导致该等信息不复存在,因此不存在信息披露风险,亦就没有违反《保密协议》。
台湾“最高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采用目的解释法错误:合同解释应首先坚持文义解释法,目的解释法仅在文义解释法不能确定当事人真意之时,方可补充运用。在移交并归还条款毫无歧义的情况下,不得采用目的解释法。二人删除/格式化资料,显然没有“移交并归还”,违约行为明显。
就后合同义务而言,台湾“民法典”及台湾司法实践普遍引入了德国的后合同义务制度,后合同义务制度基于诚信原则与商业惯例,旨在保护合同关系终止后,各方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
本案中,被删除/被格式化的技术资料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在离职时,二人有归还义务。但是,二人的行为剥夺了A公司的专用权益,违反其后合同义务。一审法院和台湾“最高法院”均持此观点。
关于二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正准备停止经营,且缺乏进一步研发或量产的具体计划,二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应包含“重建被删除文件所包含的技术而产生的劳动力成本”。【换言之,删除/格式化行为与这部分成本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台湾“最高法院”则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将受害方恢复至“本应存在的状态”。当原物交付不可能时,若该物具有市场价值,损害赔偿数额应以履行义务届满时的市场价值为准进行估算。【易言之,A公司采用“重置成本法”,使被删除资料从“不复存在”之实然变成本应存在之应然的诉请,应予支持】
亲王说
1、经查,2020年,二人当中的一人,已被终审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2、台湾地区的后合同义务与大陆《民法典》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的后合同义务规定基本一致。
《民法典》第558条承袭了原《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作了三处重要修改:一是增加了"旧物回收"义务,使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得到进一步体现;二是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修改为"债权债务终止",体现了合同编通则同时承担债法总则功能的特色,使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之债终止后也产生相应义务;三是将"诚实信用原则"修改为"诚信等原则",采取开放式态度,表明后合同义务除根据诚信原则产生,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解释产生。
因此,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离职后未协助原单位解绑抖音账户;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擅自转让已知悉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均构成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
自不待言,若该案发生在大陆,人民法院也肯定会认定删除/格式化技术资料违反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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