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概览
案件名称:博士眼镜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6〕1号
当事人:余韩(自然人)
处罚金额:没收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罚款510,892,270.94元,合计1,021,784,541.88元
附加处罚: 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
操纵期间: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共1252个交易日)
涉案股票:博士眼镜(300622.SZ)
控制账户数量:67个证券账户
违法所得金额:510,892,270.94元
公告日期: 2026年1月9日
二、违规事实细节还原
(一)账户控制情况
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博士眼镜"股票。
(二)操纵手段分析
1.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总交易日:1252个
账户组参与交易日:837个
累计竞价买入:110,606,468股,金额2,109,994,422.84元
累计竞价卖出:101,705,668股,金额2,153,634,223.91元
买入成交量占比>10%的交易日:181个
买入成交量占比>20%的交易日:45个
期末持股:8,714,130股
日均持股:13,913,349股
日均持股占流通股比例:13.64%
持仓占流通股>10%的交易日:1026个
持仓占流通股>20%的交易日:150个
2.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博士眼镜",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到25.32%。
(三)期间分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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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
时间区间 |
操纵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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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
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5月14日 |
账户组在200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3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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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
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2日 |
账户组在362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4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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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
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6日 |
账户组在53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 |
三、法律条文对照
(1)违法依据
对应条款:《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2)处罚依据
对应条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禁入措施依据
对应条款:《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鉴于当事人余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余韩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量刑分析:本案采用"没一罚一"的处罚标准(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体现了证监会对恶性操纵市场行为的从严打击态度。
四、同类案例对比(2025-2026年重大操纵市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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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
当事人/股票 |
处罚时间 |
罚没金额(万元) |
案件特点 |
|
本案 |
余韩操纵博士眼镜 |
2026.01 |
102,178.45 |
操纵期间长达5年,控制67账户,股价涨幅175.58% |
|
屠文斌案 |
屠文斌操纵多只股票 |
2025.05 |
7,692.95 |
宁波牛散,使用拉抬、封涨停等手段,操纵多只股票 |
|
何昆儒案 |
何昆儒操纵市场 |
2025.05 |
29,400.00 |
通过"封涨停"方式操纵相关股票,获利1.47亿元 |
|
杨波案 |
杨波操纵安奈儿等 |
2025.02 |
28,000.00 |
实际控制多个账户,使用多种操纵手段获利1.4亿元 |
|
谢勇案 |
谢勇操纵渝三峡A等 |
2025.02 |
17,715.39 |
操纵多只股票,违法所得8145.26万元 |
对比分析结论
处罚力度对比:本案是2026年首张天价罚单,罚没金额(10.2亿元)远超2025年多数案例,仅低于许淼案(4.7亿元)
操纵周期:长达5年的操纵期间较为罕见,多数操纵案件周期在1-3年
账户数量:控制67个账户属于大规模账户组操纵,显示较强的组织性和隐蔽性
市场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价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幅度高达184.94个百分点,市场扭曲程度严重
处罚标准:采用"没一罚一"标准,符合近期从严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趋势
(一)对上市公司的警示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的投资者沟通机制,避免通过非正规渠道发布敏感信息
警惕市场操纵风险:上市公司需要关注自身股价异常波动,及时自查并报告交易所
强化信息披露合规:确保所有信息披露准确、完整、及时,避免成为市场操纵的"题材工具"
(二)对投资者的警示
警惕异常交易特征:投资者应关注脱离基本面的连续涨停、尾盘异常拉升、大额封单频繁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
理性投资决策:避免盲目跟风炒作,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
增强风险识别能力:提高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识别能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监管执法的启示
大数据监测能力提升:本案显示证监会对大规模账户组操纵的监测能力显著增强
长周期调查能力:对长达5年的操纵行为能够完整追溯调查,显示执法力度持续加大
立体化追责体系:除罚没款外,附加市场禁入和禁止交易措施,形成多维度惩戒
(四)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义
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净化市场生态环境:震慑潜在违法者,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增强市场信心:通过严格执法提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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