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观察 | 刑民并举:市场主体面对商业欺诈时的维权路径选择
► 引言:
企业在商业合作中,难免遇到合同无法履行、对方债务违约、合作半路破裂等情况,更有甚者会遭遇恶意欺诈、财产转移等恶意行为。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权益受损时,很多企业都会陷入两难:到底该走民事诉讼维权,还是通过刑事报案寻求更强制力的帮助?
刑事手段有威慑力、能强调查证,民事手段更侧重权益填补、流程更可控,二者没有绝对的优劣,关键在于适配企业的实际需求。今天,我们就从企业维权视角,拆解两种手段的特点、利弊,给出可直接参考的实操建议。
一、公权力的强制性赋予刑事维权手段的天然优势

在市场主体的实际决策中,选择刑事路径往往并非基于法律构成要件的严格分析,而是基于效果预期。不可否认,刑事程序在以下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首先,刑事侦查机关拥有强制调查手段,可以突破取证困境。在部分证据掌握于对方或第三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等措施,获取关键证据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复杂交易结构或跨境因素的案件中,民事主体往往面临取证能力不足的困境,刑事手段确实具有民事程序所不具备的取证能力。
其次,刑事程序具有显著的威慑效应。一旦立案侦查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往往会对相对方形成较强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源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更来自于刑事记录对个人声誉、职业发展和社会评价的长期影响。为避免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相对方可能寻求和解、履行义务或作出实质性让步。
再次,在个别案件中,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机制,确实可能实现部分损失的回收。与民事执行程序相比,刑事追赃由公权力主导,能够直接对涉案账户进行穿透式追踪与大范围冻结,在资产查控的效率与力度上往往具有优势。
正因如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将刑事报案作为谈判策略或施压工具的现象。这一现象从结果导向上看具有一定“实用性”。
二、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事维权手段不宜滥用

很多企业觉得“刑事报案更管用”,一旦遇到纠纷就想先报刑事,但其实刑法有个核心原则——“谦抑性”,简单说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用”。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明确强调,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的商业纠纷,本质上就是对刑法公法属性的尊重与践行。判断刑事路径的适用与否,核心在于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对方行为是否突破正常交易边界,是否触及刑法所规制的犯罪构成要件,例如是否存在虚构交易、伪造履约能力、恶意转移财产等符合刑事犯罪构成的情形;二是民事救济路径是否已无有效实现权利保护、挽回经济损失的可能。需明确的是,刑事手段的刚性特质决定了其并非为单纯挽回经济损失而设,若脱离公法规制初衷,将其作为民事损失填补的工具,必然会出现目的与手段的错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刑再6号〕——赵明利案,其裁判精神恰好印证了上述观点。该案明确载明:对于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商业纠纷,应当坚决杜绝动用刑罚手段。这一裁判规则不仅厘清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更警示企业:刑事手段的刚性缺乏必要弹性,其核心价值在于惩罚犯罪、维护公共秩序,而非作为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的优先工具。
若强行将其作为民事维权的捷径,混淆公法惩罚目的与私法救济需求,便会陷入目的与手段错配的困境,既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也难以实现企业权益的精准保护。因此,刑事手段的定位必然是民事救济的补充性手段,绝不应作为商业纠纷维权的首选路径。
三、刑事诉讼的公法属性造成刑事维权手段的局限

刑法司法程序被称为“国之重器”。作为典型的公法,其核心功能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行为,这一属性决定了其法律程序与制裁手段具有天然的刚性特征。与之相应,刑事维权手段也无可避免地具有一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案件较高的证明标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刑事诉讼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但在长期、复杂的经济往来中,交易关系往往交叉叠加,资金性质难以清晰区分,书证与言词证据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在此背景下,要达到刑事证明标准,本身就具有较高难度。
以诈骗罪的报案为例,“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诈骗犯罪的核心要件,在商事关系中极难证明。实践中存在一种倾向,即以履约失败或存在不实陈述为由,倒推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对此,司法实践已明确予以限制。例如,在相关再审改判无罪案件中,法院强调不能仅因存在虚构或隐瞒行为即认定合同诈骗,而必须综合考察是否存在逃避偿还、转移财产等行为。这表明,刑事认定不能脱离整体交易背景进行孤立评价。因此,一旦将本质上属于民事争议的事实纳入刑事评价体系,极易导致事实认定偏差,甚至出现“以结果倒推犯罪”的问题。
第二,刑事手段只保护基本民事权益,难以实现精细化权益保护。简而言之,从制度功能上看,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惩罚与预防犯罪,而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权利确认与损失填补。对于经济纠纷当事人而言,其真实诉求通常集中在债权确认、损失计算以及可执行的赔偿实现。这些问题具有高度专业性与精细化特征,依赖于民事程序中的举证、质证、审计与调解机制。相比之下,刑事程序中的退赔机制具有明显局限性,其结果高度依赖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及追赃执行情况,缺乏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因此,以刑事手段替代民事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以惩罚性程序解决补偿性问题”的路径选择,在多数情况下难以实现最优效果。
第三,刑事程序的极端对抗可能对报案人的利益和安全形成反噬。刑事诉讼的核心逻辑是公权力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其程序设计具有强烈的对抗性,被告人为规避刑事制裁,往往会采取针对性的抗辩策略,甚至对报案企业发起反向追责。实践中,商业交易双方往往存在复杂的利益关联,部分交易环节可能存在不规范操作,被告人可能借此反咬一口,指控报案企业存在虚假报案、商业欺诈、违规操作等情形,即便最终无法认定报案企业构成犯罪,也可能导致企业陷入不必要的调查漩涡,耗费大量时间、人力成本,同时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与市场评价,形成“维权反被追责”的被动局面。
第四,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缺乏足够完善的救济机制。刑事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惩罚犯罪、维护公共秩序,被害人的私权救济始终处于附属地位,缺乏系统性的保障路径。一方面,报案企业作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缺乏充分的诉讼主导权,无法自主决定诉讼进程,对于侦查机关的立案、撤案、侦查方向等关键环节,难以施加有效影响;另一方面,针对侦查机关不作为、慢作为,或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情形,被害人缺乏便捷、高效的申诉、控告渠道,维权成本高、周期长。此外,刑事程序仅聚焦于赃款赃物的追缴与退赔,对于企业因欺诈行为遭受的间接损失(如经营中断损失、商誉损失等),无法通过刑事程序获得弥补,进一步凸显了其权益救济的局限性。
四、民事程序作为经济求偿手段的适配性及其不足

对大多数企业来说,维权的核心诉求是“确认债权、拿回损失”,而民事手段恰好贴合这一需求,虽然没有刑事手段的威慑力,但胜在稳定、可控、精准。民事诉讼的核心优势在于:精准填补损失,流程可控,具体体现在:
1. 贴合企业核心需求:民事诉讼的核心就是确认企业的合法债权、计算具体损失,通过举证、质证、审计等流程,精准界定双方责任,最终拿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明确对方需要赔偿的金额、履行的义务。
2. 流程更灵活:民事程序中,企业可以选择调解、和解,也可以坚持诉讼,全程掌握主动权,既能快速化解纠纷,也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刑事程序的被动。
3. 结果更可预期:只要证据充分,民事判决的结果相对明确,企业能提前预判维权成本、维权周期,以及最终能拿回的损失,方便企业做后续的经营规划。
另一方面,民事程序也有明显的不足,包括:维权周期过长,一宗民商事诉讼案件从立案到最终执行到位可能长达数年;综合成本较高,原告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中需要投入资金成本、管理成本等;此外,民事程序的威慑力也明显不如刑事程序。
五、实务建议:刑民路径的策略性选择

结合两种手段的优劣,企业面对商业欺诈时,不用纠结“非此即彼”,可按照以下思路选择,实现维权效率最大化:
第一步骤,先判断行为性质:如果对方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比如虚构交易主体、伪造资质、签订合同后恶意转移财产、根本没有履约意愿,且造成了重大损失,可考虑刑事路径;如果只是单纯的履约能力不足、债务违约,没有恶意欺诈,优先走民事路径。
第二步骤,评估证据情况:如果核心证据(如对方欺诈的材料、财产线索)难以获取,自己取证困难,可尝试刑事报案,借助公权力取证;如果证据充分、责任清晰,走民事程序更稳妥,能快速拿到明确结果。
第三步骤,聚焦核心诉求:如果企业的核心需求是“快速拿回损失”,且对方仍有履行能力,民事调解、诉讼更可控;如果对方已经转移财产、拒不配合,刑事追赃可能更有优势,可结合民事执行同步推进。
结语
刑事手段并非解决经济纠纷的禁区,但亦不应成为优先路径。在法治框架下,其合理定位应当是对民事救济的补充,而非替代。对于执业律师而言,真正的专业能力,体现在对刑民边界的精准把握,以及在不同路径之间进行理性选择的能力。既要防止刑法过度介入市场交易,又要避免在存在真实犯罪时放弃刑事保护。唯有在谦抑与必要之间取得平衡,才能既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守住刑法作为最后防线的制度定位,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商业效果的统一。
律师简介

高强 律师 高级合伙人 深圳
业务领域:
海关 | 刑事 | 汽车与制造业
高强律师曾经供职于中国海关和知名外企,具有为跨国集团企业、国内上市公司、创新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高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商业犯罪辩护等领域,对跨境商业犯罪的辩护及相关的企业合规治理有深入研究,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就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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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炬 律师 高级顾问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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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炬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工作20余年,任A股、H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拥有丰富的案件办理及风险防范经验,李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经济犯罪辩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为客户提供涵盖风险防控及争议解决等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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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艺 律师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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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争议解决 | 刑事 | 私募股权投融资
张兴艺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多年,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私募股权投融资领域,曾处理过多起复杂疑难、对抗性强的公司商事争议案件,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重大商业秘密、私募基金退出等诸多方面。张律师还曾为国内多家私募基金投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完成其对境内外各类项目的各类股权及债权投资、收购兼并以及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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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艺博 律师助理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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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艺博,法学硕士,现为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数年,主攻刑事辩护、海关业务,走私犯罪等类型案件。具备综合运用财务、法律、税务知识的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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