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网络营销新规倒计时:流量“去中介化”重塑助贷生态

从2019年金融营销宣传“十不得”筑牢监管底线,到历经金融机构改革、监管职能划转与跨部门协同推进,近期市场传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进入落地倒计时,将于2026年9月30日全面施行。这项2021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历时近五年打磨,正在揭开面纱。
作为互联网金融营销领域的顶层合规规则,这份覆盖存款、贷款、资管、保险、证券全品类金融产品的文件,以“持牌准入、自营跳转、全链合规、成本压降”为核心导向,以流量“去中介化”为核心主线,将重塑整个消费金融与助贷导流行业的生存逻辑。
如果说2025年10月助贷新规、2026年3月《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从利润端封死了高息助贷的生存空间,那么本次《办法》明确的持牌准入与自营跳转要求,则直接击穿了助贷导流行业的业务根基——流量中介的生存土壤。
行业寒意已提前渗透。多位从业人士证实,当前中腰部助贷平台已普遍缩量20%-30%,而此前长期依托拒量获客、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尾部机构,正直面清盘离场的绝境;权益类产品大幅收缩,API导流、多头派发、拒量流转等曾经的主流获客模式,正加速批量退场。
专业人士向消金界表示,新规的核心逻辑,本质上是推动“头部流量方与金融机构直接对接”,通过流量“去中介化”,缩短业务链路、压缩价值链,最终实现融资成本的压降。在这一导向下,长期利好手握一手流量的互联网大厂与持牌金融机构,而依赖流量分发、赚取中间差价的中腰部助贷平台,则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并非“一刀切”式整治,而是短期“全面规范、从严监管”,对所有不合规行为集中整治;长期则引导行业回归本源,实现合规化转型。
01
准入红线收紧:网络营销=金融活动,无许可一律禁入
《办法》在适用范围中作出关键界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属于金融活动范畴,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金融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办法》通过“定性颠覆”,从源头切断了无牌机构的生存可能。“无牌即禁入、越界即违规”成为不可逾越的监管底线。
所谓“相应许可”,需与业务精准匹配:放贷业务需具备银行、消费金融、网络小贷牌照;增信业务需持有融资担保牌照;理财、保险、基金等业务则需对应销售资质。租借牌照、套牌上架、主体与牌照不符、未履行监管报备、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均属于直接触碰监管红线。牌照成为行业合规的入场券。此前花鸭收购晟唐网络小贷牌照、全民钱包收购大连中祥和小贷牌照,均是为了实现合规上岸。
而此前小象优品母公司源石云将旗下重庆沣和小贷与锦程消金股权打包转让给中世恒通科技(福州)有限公司,紧接着,沣和小贷于2026年4月被重庆金融监管局暂停网络小贷资质,成为牌照收购失败的典型案例,也侧面印证了监管对不合规主体的清退决心。
02
渠道生死线:应当跳转自营,API获客与收费模式重构
《办法》在营销资质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依法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在合作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服务,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为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服务。
此外,《办法》指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以上也是最受关注的一点。本质上,渠道端的“强制跳转自营”要求,进一步夯实了去中介化导向。“必须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转委托”“变相委托”,这将封堵多级导流、链路嵌套的空间。
此前,API导流凭借无感跳转、用户留存高、等优势,成为行业主流获客方式。据2025年初市场统计,依托API导流起量的助贷平台近300家,头部平台API贷超导流占比超30%,尾部平台60%-70%,甚至完全依赖该模式快速起量。为消化高比例尾量,机构要么提升风控精筛能力,要么在36%利率红线内抬升定价,或以权益包、服务费等方式变相加价。
在这一模式下,流量入口方通过API与金融机构、助贷平台进行信息交互,机构与平台无法直接接触客户,也难以实现客户的持续经营。事实上,该模式也推高了行业的获客成本,使得行业一度陷入畸形循环。自家一个月前的拒量经渠道包装后回流复审,成为行业常态。同一批客群被反复清洗,多头借贷与共债风险急剧攀升。
《办法》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界定,进一步压实了流量“去中介化”的要求。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营销,需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平台需清晰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信息,避免品牌混同,且贷款产品需以金融机构自身名义发布。
《办法》第二十条则进一步划定边界: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额度测算等金融核心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互动咨询,服务费需合理定价、质价相符——这意味着,第三方平台只能做“纯导流”,彻底退出金融业务核心环节。这也将重塑收费模式,此前与转化结果挂钩的CPS(按放款额/利息分润)、CPA(按有效申请/注册量计费),将转向与曝光、点击量相关的CPC(按点击收费)、UV(按独立访客计费)等纯广告类计费方式。
此外,《办法》第十条建立双向强制披露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公示营销产品与合作第三方信息,第三方平台清晰公示合作金融机构全称、官网及客服电话,同时严禁“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等诱导性表述,确保营销内容与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办法》落地后,金融网络营销将彻底回归本源:第三方平台退出金融核心环节,仅提供合规信息展示与直跳服务;助贷行业从流量中介转向技术服务,拒量流转、多级分发等模式逐步退场。对机构而言,获客逻辑从“抢流量、洗尾量”转向“自主获客、精耕风控”;对平台而言,无牌导流无生存空间,持牌经营、合规合作成为唯一路径。这场“组合拳”监管,正推动行业从粗放流量竞争,走向合规化、持牌化、精细化的新周期。
作者邮箱:
xjj@xiaojinjie.com.cn
此文为消金界原创稿件,未经允许谢绝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评论互动
欢迎各位读者在评论区留言,和大家分享您的思考和观点~
往期回顾
政策解读:
企业动态:
行业快报:
贰 金融3·15聚焦:助贷合作上百家权益服务商,上演“猫鼠游戏”
先锋观点:
推文乱序显示,点击在看及时收到我们的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