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知识产权依职权市场调查案落槌
编者按:
近日,深圳中院公布2025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案件引起了我的注意。
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件当事人提供市场调查报告以此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职权进行市场调查,以此来证明是否误认混淆。
法官真拼啊!
北京泡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欢某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旨
1.模仿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人偶商品的整体形状或颜色、基本身体特征、标志性装饰特征或姿势特征,仅在非标志性装饰特征和姿势特征上作出区别设计,或者使用相同风格的不同元素替换次要识别特征的,一般可认定具有混淆可能性,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不影响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2.法院市场调查获取的问卷,属于法院依职权获得的证据,应当对证据依法质证认证后,根据其科学性和证明力大小,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共同对相关事实予以综合评判。对调查结果的采信应以采样充分、足以具有代表性为前提,对问卷数量合理范围的评估应结合证明力要求、统计可靠性、误差容忍度等因素,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予以个案认定。
基本案情
北京泡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某公司)是SXX系列人偶盲盒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的经营者和人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案证据显示该商品及装潢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深圳市前海欢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某公司)在后制造销售了朋某系列人偶盲盒商品(以下简称被诉商品),其中六款与涉案商品在人物的头身比、脸型、嘴鼻形状、四肢形状等基本身体特征方面高度相似,均使用了球形辫子或耳饰的标志性装饰特征,和双腿岔开双手摆于身前的标志性姿势特征,均为赛博朋克风格。二者在发型、衣着、配饰、妆容等非标志性装饰特征和睁眼程度等非标志性姿势特征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法院首次开展依职权市场调查,到某潮玩展上随机邀请展内消费者和经营者填写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61.8%的受访者在未提示任何品牌和来源信息的情况下,将被诉商品误认为是涉案商品或者与泡某公司有关联。根据朋某系列商品的销售金额和利润率、涉案六款被诉商品在该系列中的数量比例,欢某公司销售被诉商品的获利为205932.53元。泡某公司主张欢某公司的行为复制其美术作品,且仿冒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欢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欢某公司赔偿泡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255932.53元。欢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在消费者心中是有名字的具体人物,其人物特点和一般人物识别习惯决定了人偶的基本身体特征是其主要识别部分。设计者通过设计元素的选择、组合和搭配来实现人偶玩具形象和个性特征的营造与表达,这些元素或者自身具有明显的设计个性,或者在商品中反复出现予以强化,或者通过宣传向相关公众重点传播,让相关公众将该等元素或符号与涉案商品相联系,因此这些标志性的特征成为具有强辨识度的核心识别部分。涉案商品的具体设计与其独特的赛博朋克风格相结合,形成了较高辨识度,对比对亦具有影响。被诉商品模仿了涉案商品的人物基本身体特征、标志性姿势装饰特征和独特的风格,仅在次要特征上作出区别,其创新程度有限,虽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容易引人误以为是涉案商品或者与泡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法院组织的市场调查显示存在较高比例的相关公众受访者对被诉商品产生实际混淆,进一步印证了被诉商品装潢具有混淆可能性。故认定欢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依职权市场调查的案件,生动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刻把握新时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敏锐洞察创新、精准护航创新、坚定捍卫创新的司法担当。盲盒潮玩商品繁多复杂的设计要素让装潢比对的重点变得模糊,让隐蔽的搭便车行为有可乘之机。法院主动深入研判盲盒潮玩商品这一新兴产业的创新本质与价值创造机理,深入分析潮玩商品特质及其商业模式运行规律,依职权进行科学市场调查来辅助混淆可能性判断,不仅用“理论分析+市场实证”的创新方法赋能司法治理,丰富了商业标识“主要部分”认定和“市场调查”证据规则的审判实践,科学界定商品装潢权益的保护边界,有效识别并依法规制隐蔽的搭便车不当行为,在新业态的“新田”中“筑篱护苗”,为新型数字经济的良性创新“立标引路”,就司法如何对新领域竞争秩序积极发挥规则引导作用作出探索。
合议庭成员史仲凯、潘亮、张婷(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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