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7类投诉不予受理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同步废止。作为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基础性核心制度,此次修订新增6条、修改22条,围绕投诉举报办理闭环提速、网络消费管辖优化、规制恶意索赔行为、提升举报处置效能四大维度,全面重构12315全流程监管处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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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修订严格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紧扣新业态监管新形势、消费维权新诉求。一方面持续夯实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体系,降低维权成本、压缩办理时限;另一方面常态化保护守法中小微商户,优化营商环境,以制度刚性推动消费领域源头治理。
近年来,个别主体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通过批量重复举报、伪造消费证据、恶意敲诈勒索等方式干扰正常经营,挤占公共监管资源,破坏良性市场生态。
《办法》严格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核心定位,投诉聚焦于民事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举报针对市场违法违规线索的核查处置,两类事项分类办理、精准施策,避免混同处置降低行政效率。
新规明确,举报人需如实提供身份信息、违法事实线索及基础佐证材料,杜绝无实质内容的无效举报、空泛举报。针对同一主体、同一违法事实的重复举报,实行合并处置、统一反馈,大幅精简无效办案流程,集中监管力量处置重点违法线索。同时,统一广告、产品质量、价格监管等领域跨区域协同办理规则,全面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这7类投诉不予受理
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无处理权限的:比如消费者投诉商家拖欠工资(属劳动部门管辖)、房屋质量问题(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辖),这类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处理,将不予受理。
已被其他部门或机构受理/处理过的:同一消费纠纷,已经法院立案、仲裁机构受理,或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已处理完毕,消费者再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不予受理(避免重复处理,节约行政资源)。
非生活消费目的,或无法证明存在消费争议的:这是新规规制职业打假的核心条款!比如批量购买几十上百件同款日用品、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且全程录音录像、无实际消费却索要赔偿,均属于“非生活消费”,不予受理;若无法提供消费凭证,不能证明与商家存在消费争议,也不予受理。
超过维权时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3年再投诉的,不予受理(提醒:维权要及时,避免错过时效)。
未提供必要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投诉时未提交身份证、消费凭证等必要材料,或提交虚假材料误导监管部门的,不予受理。
冒用他人名义或拒不配合身份核验的:冒用他人信息投诉,或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验自身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杜绝虚假投诉、恶意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比如投诉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消费纠纷范畴等,均不予受理。
来源:市说新语、中国质量万里行、宜昌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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