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上海资本市场通讯》(2026年第一期)| 大成·专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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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上海资本市场通讯》(2026年第一期)| 大成·专业通讯

《大成上海资本市场通讯》(2026年第一期)| 大成·专业通讯

一、 大成研究

1. 大成上海发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 详解五大股权投资路径

近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杨春宝律师团队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系统梳理了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政策框架、操作模式及合规要求,为银行及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了全面的合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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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合规指引》正式出炉,一文读懂险资股权投资合规要点

为助力保险机构精准把握股权投资监管要求,规范股权投资运作流程,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大成上海国资基金研究中心杨春宝律师团队历时数月深耕研究,结合最新监管政策、行业实践与法律服务经验,重磅发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业务提供全面、系统、可操作的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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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5年度上市公司证券风险全景观察

2026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2025年,资本市场“严监管”态势持续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体系从“立柱架梁”迈向“系统深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机制全面延伸覆盖。

全景观察立足上市公司视角,系统梳理全年监管机制变化、六大核心证券风险类型,剖析典型案例并给出针对性合规建议。相较于往年,本次观察新增“常见问题解答”“案例合规参考价值”两大核心模块,以实操性问答厘清合规边界,以个案价值提炼行业借鉴,让风险分析更具指导性与实操性,为上市公司精准识别、有效防范证券风险提供全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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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5年度私募基金行业30个典型判例 | 大成·实践指南

我们在《一文尽览私募基金行业2025年度监管法规政策》一文中,系统介绍了2025年度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要监管法规政策,本篇则对2025年度私募基金行业的典型司法判例和相应的裁判观点进行详细梳理,下篇将梳理2025年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机构纪律处分的类型以及相应的违规行为,希望该三篇文章能够分别从监管和司法实践层面对私募基金业内人士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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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文看遍私募基金行业2025年度监管法规政策 | 大成·实践指南

2025年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在规范中深化发展、在变革中积极转型的一年。政府主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司法机关多方有机协同,中央与地方政策联动响应,推动形成了立体化的监管格局。在本年度,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法规政策供给呈现出鲜明的“促发展”与“强规范”双轮驱动特征:

一方面,通过出台科技创新债券系列新规、设立国家创投引导基金以及扩大金融AIC股权投资试点等一系列举措,大力引导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投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关键领域,并强调发挥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服务消费和新型工业化的支撑作用;另一方面,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持续细化登记备案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并持续公布登记备案相关典型案例,推动提升行业合规水平。与此同时,上海、深圳、海南等地在政府投资基金、S基金、QFLP试点等方面开展了丰富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地方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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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5年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机构纪律处分汇总 | 大成·实践指南

202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总计公布了对102个机构的纪律处分决定,对该等机构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从纪律处分类型分布来看,被撤销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达36家,取消会员资格也达13家,反映出基金业协会对不具备持续合规经营能力机构的出清趋势;同时,多种措施并用的复合型处分(如暂停产品备案并取消会员资格或公开谴责)占比显著,说明基金业协会对情节严重、风险交织的违规行为采取联动惩处,全面提升机构的违规成本。此外,被单独采取“警告”与“公开谴责”两类警示类处分的机构合计26家,体现了基金业协会对轻微违规行为的纠偏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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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搭建“两步走”与“一步走”之辩 | 大成·实践指南

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搭建应采取“两步走”还是“一步走”路径,近年来已成为境外上市律师圈热议的焦点。本文将从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及法律实践三个维度对此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达到准确理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合规搭建境外上市红筹架构之目的。

推文链接:境外上市红筹架构搭建“两步走”与“一步走”之辩 | 大成·实践指南

8. 证监会新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深度解读——结合中基协信披规则的实务视角 | 大成·策析

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新规”),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作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领域的上位监管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为立法依据,对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事务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系统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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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与动态

1. 大成助力耀皮玻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近日,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耀皮玻璃、耀皮B股,股票代码:600819.SH、900918.SH)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顺利完成,募集资金总额3亿元。

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王恩顺、宋琳琳、杨礼中及律师黄佳、朱珊珊、李明慧等组成的法律顾问团队为耀皮玻璃本次发行提供了全程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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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成律师成功代理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得胜诉判决

近日,大成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周懿训、律师左皓在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代理上市公司获得胜诉判决。

某上市公司因未能保持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对业绩预计情况进行补充披露,而收到证券行政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投资者就此对上市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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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成助力宁波建工成功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近日,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股票代码:601789)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交工”)100%股权项目顺利实施,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5.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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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成律师团队受邀撰写《钱伯斯法律指南2026》证券诉讼业务领域文章

近日,国际权威法律研究和分析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发布了《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2026》(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 Legal Guide 2026)。

马宏伟律师凭借在证券诉讼领域的深厚积淀、出色的实务解决方案及良好的客户口碑,荣登“证券:诉讼”领域领先律师榜单:“马宏伟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是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指控和市场操纵等纠纷案件中备受信赖的热门律师人选。他因擅长处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要素融合的复杂证券诉讼案件而脱颖而出”。

同时,马宏伟律师团队受邀撰写《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2026》“证券:诉讼”业务领域文章“China: A Securities: Litigation (PRC Firms) Overview”。

马宏伟律师团队立足自身丰富实操经验与行业观察,系统梳理中国证券诉讼领域的年度动态、核心特征,为读者呈现兼具专业性与前瞻性的行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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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公司违规信披董高遭投资者巨额索赔案 | 年度优秀项目推荐

某上市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及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该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林某因此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同步面临投资者提起的逾亿元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以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的刑事立案风险,陷入行政、民事、刑事三重法律风险交织的复杂困境。

作为苏州中院获得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审管辖权后审理的首批案件,本案的处理思路、证据规则运用及裁判观点,为苏州乃至长三角区域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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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成上海律师荣膺2025年度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商业犯罪15强 | 大成荣誉

2026年1月29日,LegalOne发布了其2025年度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Blue Ribbon):商业犯罪15强榜单,凭借出色的法律服务能力和良好的客户口碑,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成律师、马宏伟律师及吴加茂律师荣誉登榜。

其中大成上海马宏伟律师荣誉登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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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证券期货犯罪法律实务研讨会成功举办 | 大成新闻

2026年1月,公安部经侦局发布工作报道指出,2025年全国公安经侦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证券期货犯罪活动,全年共办理重大证券犯罪案件200余起,有力净化了资本市场生态。鉴于此,2026年2月8日由大成资本市场行委会、大成刑事专委会、大成上海分所资本市场行业组联合举办的“证券期货犯罪的法律实务研讨会”成功在线上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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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代理300亿非法集资案衍生民事案件,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大成业绩

近年来,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刑事追赃与民事索赔的交织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近期,马宏伟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衍生的系列民事索赔案件。面对刑事程序责令退赔、民事原告另行起诉的双重压力,团队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全流程鏖战,最终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终局胜利,为已深陷囹圄的公司高管及销售人员彻底免除额外民事索赔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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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与法律动态

1.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部署全年资本市场改革重点

2026年1月16日,证监会召开2026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2025年工作成效,全年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01件,罚没款154.7亿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回购合计2.68万亿元,IPO与再融资规模达1.26万亿元。会议部署重点工作方向包括:持续维护交易公平秩序,严肃查处过度炒作乃至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市场大起大落;启动深化创业板改革工作,稳步推动科创板改革落地见效;扎实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平稳落地;加快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抓紧推动合格境外投资者优化方案落地实施等。

2.证监会:《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1月16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于衍生品交易市场及监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监管逻辑、范围和工具上实现了重要升级,是代表“全面覆盖”和“体系化规则”的证券期货衍生品新监管制度供给。

3.中基协:明确养老基金提前赎回条件

2026年1月16日,中基协发布《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前赎回个人养老金基金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向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养老基金提前赎回业务的,相关机构应当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投资者持有公募养老基金未达最短持有期要求,也可以申请提前赎回。此举将切实满足投资者的资金需求,彰显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性化以及公募基金行业“金融为民”的责任担当。

4.中基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

2026年1月23日,中基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细则是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的配套自律规则,旨在规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与使用,充分发挥其“表征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衡量业绩表现”的核心功能。

核心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位。覆盖所有公募基金及管理人、托管人、评价机构等主体,要求建立基准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发挥基准明确产品定位、衡量管理人业绩、约束投资运作的作用,杜绝投资与定位脱节。二是规范基准选取标准。建立一类、二类基准要素库,一类库以主流指数为主,鼓励主动管理型基金优先选用;二类库作为补充,供特殊策略基金使用。同时要求基准与基金资产类型、投资策略高度匹配,指数需具备代表性、流动性和持续性,严禁选用无关指数。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基金定期报告需披露多周期基金与基准的收益率、波动率、最大回撤等对比数据;不同类型基金需额外披露差异化信息,如股票型基金披露行业分布差异,债券型基金披露久期等差异;基准变更需及时披露原因、新基准构成及潜在影响,并持续跟踪披露。四是健全内控与外部约束。管理人需指定独立部门管理基准,建立偏离预警、风控考核及问责机制;托管人加强合同审核、投资监督与披露复核;评价机构围绕基准建立长周期评价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5.证监会:《关于2025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2026年2月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2025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2025年,证监会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坚守监管主责主业,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同时坚持重要性原则,防止检查工作简单化,合理把握投资者保护与制度包容性平衡。全年完成16家随机抽取及4家问题导向企业检查处理工作,涉及主板企业8家、科创板企业9家以及创业板企业3家。

截至2025年底,16家随机抽取企业都未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其中7家企业已通过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市场各方对现场检查工作的认识更加清晰、预期更加明确,“一查就撤”等市场乱象得到根本扭转。

6.上交所、深交所:《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2026年修订)》

2026年2月6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有多个新动向值得关注:明确视情节轻重在自律处分前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在完善违规量罚认定情形中,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纳入考量,并将“涉及行贿或受贿“列为从重处理情形;同时,新规也补充了从轻处理条款,比如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影响等,督促引导当事人履职尽责,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7.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再融资优化一揽子措施

2026年2月9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同步发布再融资优化一揽子措施,均明确表示加大对优质上市公司支持力度。对经营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具有代表性与市场认可度的优质上市公司,优化再融资审核,进一步提高再融资效率。同时,调整优质上市公司募投资金投向要求,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有协同整合效应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发展第二增长曲线业务。

三地交易所还提到,计划提高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包容性适应性。存在破发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竞价定增、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合理融资发展主营业务。其中,沪深交易所研究推出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放宽募集资金补流比例限制。

8.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条线将继续坚持以政治建设为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奋力服务保障“十五五”良好开局。下一步将重点推进四项工作:一是加快出台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做好实施宣传,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强对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案件研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是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司法应对举措,完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三是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继续推进破产法庭设立工作,完善各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做好破产法修订配套司法准备;四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司法协同治理,做实多元实质解纷,继续落实和出台相关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民商事矛盾纠纷。”

9.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

2026年2月27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规则,标志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从原则性指引走向系统性规范。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落实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职责,构建起覆盖“募投管退”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核心内容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明确各方基本要求;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形成完整信息披露内容体系;明确穿透披露与审计要求;设置禁止性行为与合规红线。

10.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2026年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虚拟货币监管严基调,重点防范虚拟货币相关风险向资本市场传导,维护金融稳定与投资者合法权益。

11.证监会:吴清主席在全国人大经济主题记者会上强调深化创业板改革

2026年3月6日,证监会主席吴清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强调,将深化创业板改革,总的考虑是,进一步突出创业板功能定位,更好支持包括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在内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拓展制度的包容性和覆盖面。增设一套更加精准、更为包容的上市标准,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积极支持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二是将科创板改革的有益经验复制推广到创业板。重点是在创业板推出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创新企业,特别是在关键核心技术上有突破的企业实施IPO预先审阅、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增资扩股、优化新股发行定价等改革举措。三是全方位推动提升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从推荐上市、遴选审核到全过程监管的制度机制,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目前,深化创业板改革的总体方案已基本成型,将进一步完善后择机发布实施。

12.证监会:《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6年3月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作为《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配套细则,系统性地明确了短线交易的认定标准、豁免情形及监督管理要求,是资本市场交易监管领域的重要制度补全。

13.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10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本细则共七章五十一条,以配套落实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为目标。

14.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6年修订)》

2026年3月13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6年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与可读性,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修订具有三大亮点:一是信披规则体系更加简明合理。二是信披内容更加突出“以投资者为本”。 三是监管导向上更加偏重提升投资行为稳定性。

法律声明:本通讯所述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提供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依赖本文的任何内容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部分信息图片摘自网络或期刊报纸仅为参考使用。

《大成上海资本市场通讯》(2026年第一期)| 大成·专业通讯

本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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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锦娟

大成上海 合伙人

emilia.sh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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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于2017年荣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最佳“并购专业律师”,于2018年荣获Asialaw Leading Lawyer评选的2018年并购领域杰出律师,于2020年荣获The Legal 500评选的公司并购推荐律师,于2021年荣获The Legal 500评选的资本市场推荐律师,于2022年荣获LEGALBAND评选的客户首选中国女律师15强及LEGALBAND风云榜“资本市场律师15强”,并入围2022年度《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的华东地区女性律师大奖。2023年荣获 ALB China十五佳资本市场律师,2023年度亚太商业法律女性大奖(Women in Business Law Awards APAC 2023)年度最佳债券资本市场律师和年度最佳股权资本市场律师奖项,2023年度(第四届)IFLR1000中国奖上海地区-资本市场年度最佳律师。2024年获得LegalOne 2024年度实力之星并购律师。2025年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资本市场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2025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公司并购第三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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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骏

大成上海 合伙人(备案中)

tongjun@dentons.cn

童骏律师专业领域为企业境内外证券发行、再融资、投资并购、股权类民商事纠纷处置等,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签字律师,先后为多家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境内外 IPO、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激励等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众多投资并购交易提供涵盖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识别、交易文件草拟、谈判及交割等全程法律服务;为包括银行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在内的客户提供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债券发行、基金设立备案等法律服务;为不同类型客户的众多股权类争议纠纷事项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为众多大型国央企、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科技初创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资本市场、企业合规等专题法律培训。

童律师担任上海律协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板上市公司海欣股份(600851.SH)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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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7日 1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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