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一处罚”破局“幽灵外卖”:市场监管总局网络餐饮监管执法思路的法理探析与基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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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拼多多、美团、京东、饿了么、抖音、淘宝、天猫等7家电商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7家平台改正违法行为,暂停新增蛋糕店铺3至9个月不等,并处以罚没款共计35.97亿元;同时,对7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1968.74万元。这是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开出的史上最大罚单。
所谓“幽灵外卖”,是指电商平台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放任纵容伪造或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幽灵店铺”开展的餐饮外卖活动。这些“幽灵店铺”往往居无定所、查无实人,卫生条件差、食材来源不明、加工流程不规范,不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威胁公众食品安全。

经查,拼多多、美团、京东、饿了么、抖音、淘宝、天猫7家电商平台上运营的“幽灵店铺”多达67604家。7家平台均与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一)传统执法模式的困境
在过去,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的处罚通常将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的行为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顶格处罚也就20万元,违法成本低,“幽灵外卖”屡禁不止。这种“一事一罚”的执法逻辑,本质上是将平台视为一个整体责任主体,按照违法行为次数而非违法行为的规模进行量罚。当平台上存在成千上万个“幽灵店铺”时,20万元的处罚上限显然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平台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机制。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对7家电商平台采取的是“一店一处罚”的执法思路,即对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有多少个“幽灵店铺”,就累计处罚多少次。这意味着,平台对每一个未依法审核的入驻商家都构成了独立的违法行为,平台必须为其规模化的失职行为承担规模化的法律责任。
第一,行政违法行为的独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传统执法将平台上所有失审商家视为一个“行为”,而“一店一处罚”则将平台对每一个商家未尽审核义务的行为认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一脉相承——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店一处罚”并非孤立执法,而是与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制定出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从三个方面构建治理体系:
二是聚焦商户规范经营。 明确商户必须具备实体经营门店,且经营项目、地址须与资质证书一致,不得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禁止。平台必须对入网商户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一址一证、一证一店”,严禁无证、套证、假址假店、“幽灵外卖”上线经营。
三是强化违法违规惩戒。 《规定》与《电子商务法》衔接,将外卖平台纳入统一监管框架,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平台主要负责人若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平台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将静态准入转化为持续跟踪的“生命周期管理”。
四、对基层网络外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义
此次“一店一处罚”执法创新,为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外卖监管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指引。
(一)执法理念:从“事后惩戒”到“源头治理”
“幽灵外卖”能够招摇过市,根源在于平台企业防线失守、责任虚置。基层监管执法应当坚持“源头治理”理念,将监管关口前移至平台资质审核环节,督促平台切实履行“守门员”主体责任,不仅要看“证”更要核“实”,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核验机制,确保每一单外卖背后都是一家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的实体店。
“幽灵外卖”系列案的一个重要启示是:要查明违法事实,必须穿透多层法律关系。从电商平台到“幽灵店铺”,再到转单平台和实际制作者,监管部门通过“穿透式执法”,一条一条线索追查,最终查清全貌。基层监管执法中,面对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的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应当借鉴“穿透式监管”思路,综合运用线上监测、实地核查、技术取证等多种手段,打破与平台的数据壁垒,对违法链条进行全链条追查。
此次35.97亿元罚单的核心启示在于:对平台违法行为的量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规模和危害程度相匹配。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有多少个“幽灵店铺”,就应当认定多少个违法行为。基层监管执法中,对于平台线上商家存在的系统性问题,应当采取“逐店核实、逐店量罚”的思路,将平台违法行为的规模因素纳入量罚考量,实现“过罚相当”。同时,可以借鉴此次处罚的梯度化量罚标准,根据店铺是否有交易、交易金额大小等因素确定差异化处罚标准。

此次处罚中,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7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1968.74万元。这一做法为基层监管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查处平台违法案件时,不仅要追究平台实体的行政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推动企业将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嵌入日常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处流程、每一次决策中去。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治理涉及面广,需要多方协同发力。某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三个到位”工作要求,要求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清醒认识到,保障食品安全既是法定责任,更是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坚决摒弃“重规模、重利润、轻安全”的错误理念。基层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平台、商家、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多方主体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可以通过开展“你我同查”“你点我检”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一店一处罚”的执法创新,标志着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不仅在法理层面突破了传统“一事一罚”的局限,构建了与平台规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更在制度层面与“一证一店”“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新规形成协同,推动平台从被动整改走向主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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