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体系完善建议——以《金融法(草案)》为切入

chengsenw 网络营销评论2阅读模式

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体系完善建议——以《金融法(草案)》为切入

2026320日,央行发布由央行等五个中央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简称《金融法(草案)》),其中首次以基本立法形式设立专章对金融基础设施(FMI)监管予以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对此,本文基于对中国、美国及欧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体系现状、特点的对比分析,以《金融法(草案)》征求意见为契机,对中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体系完善提出建议。仅供交流。

第一部分  美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立法

一、国会立法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2010)第八篇《2010年支付、清算与结算监督法》

1立法层级

美国国会制定,FMI基础性上位法

2核心内容

创设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公用事业(FMU认定机制,由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认定;

确立分业监管框架:美联储统筹系统重要FMUSEC监管证券类FMICFTC监管衍生品FMI

强制OTC衍生品中央清算、交易报告,要求FMI符合CPMI-IOSCO《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

建立FMI风险处置、流动性支持与破产隔离规则。

3核心条款

802条:金融市场公用事业(FMU指为金融交易提供支付、清算、结算、存管、登记服务的多边系统,其运营中断可能威胁金融体系稳定。

804条:FSOC基于系统性风险、替代性、相互关联性,认定系统重要性FMU并实施强化监管。

806条:美联储可为系统重要FMU提供账户、结算与流动性支持,保障关键基础设施稳健运行。

《联邦储备法》

1立法层级

国会立法,支付系统核心法律

2核心内容

规定美联储支付体系监管职责、最后贷款人职能、FMI账户与结算服务权限,规范Fedwire等大额支付系统运行。

3核心条款

13条:联邦储备银行有权为存款机构提供支付、清算、结算服务,维护支付系统高效安全运行。

1934年证券交易法》

1立法层级

国会立法,证券类FMI上位法

2核心内容

规范清算机构、中央证券存管(CSD)、证券结算系统(SSS)的注册、运营与风险管理,明确SEC监管权限。

3核心条款

17A条:清算机构指为证券交易提供中介支付、交付、数据核对、结算责任分配的机构,含中央证券存管机构。

清算机构需经SEC注册,遵守客户资产保护、结算最终性、违约处置规则。

《商品交易法》

1立法层级

国会立法,衍生品FMI上位法

2核心内容

规范衍生品清算组织(DCO)、交易库(TR)的注册与运营,授权CFTC实施监管,强制衍生品清算与报告。

3核心条款

1a条:衍生品清算组织(DCO指为期货、掉期等衍生品提供清算服务的机构,需在CFTC注册并符合风控标准。

二、联邦金融监管监管当局立法

美联储《HH条例》(12 CFR Part 234

1监管主体

联邦储备委员会

2、核心内容

落实多德-弗兰克第八篇,规定系统重要FMU的风险管理、治理、重大变更报备、运营韧性要求。

3核心条款

系统重要FMU需建立完备的信用、流动性、运营风险管理制度,重大业务变更须提前向美联储报备。

SEC清算机构监管规则(17 CFR Part 240

1监管主体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2、核心内容

证券清算机构注册、资本要求、结算周期(T+1)、客户资产保护、违约处置规则。

 CFTC《衍生品清算组织规则》(17 CFR Part 39

1监管主体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2、核心内容

DCO准入、治理结构、保证金制度、违约管理、交易数据报告要求。

第二部分  欧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立法

一、欧盟层面立法

《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条例》(EMIR(EU) 648/2012

1立法层级

欧盟条例,衍生品FMI核心立法

2、核心内容

OTC衍生品强制报告至交易库(TR)、标准化衍生品强制中央清算;规范CCPTR的牌照、风控、保证金、跨境认可;非集中清算衍生品风险缓释。

3核心条款

1条:本条例旨在降低OTC衍生品风险,强化中央对手方与交易库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9条:符合标准的OTC衍生品必须通过授权CCP集中清算,交易信息实时报送至授权交易库。

《中央证券存管监管条例》(CSDR(EU) 909/2014

1立法层级

欧盟条例,证券存管与结算统一立法

2核心内容

统一CSD准入与跨境互认、结算纪律(强制交割+罚款)、证券托管安全、结算最终性法律保障、运营韧性要求。

3核心条款

1条:建立欧盟统一的中央证券存管监管框架,提升结算安全与效率,促进跨境证券交易。

5条:中央证券存管须获欧盟牌照,遵守结算纪律、资产隔离、风险管控义务。

《金融工具市场监管条例》(MiFIR(EU) 2014/596

1立法层级

欧盟条例,交易与FMI接入规则

2核心内容

FMI公平接入义务、交易透明度、交易报告、算法交易监管,衔接FMI与交易市场规则。

《中央对手方恢复与处置条例》(EU 2021/23

1立法层级

欧盟条例,CCP危机处置专门立法

2核心内容

CCP恢复与处置计划、自救工具(亏损吸收、股权稀释)、流动性安排、跨境处置协调。

3核心条款

1条:建立CCP恢复与处置框架,避免公共资金救助,保障清算服务连续性。

10条:CCP须制定恢复计划,处置机构可采取自救、业务转移、清算基金动用等措施。

二、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立法(ESMA/EBA技术标准)

ESMA EMIR/CSDR监管技术标准(RTS/ITS

1监管主体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2核心内容

衍生品报告模板、清算阈值、保证金计算、CCP压力测试、数据报送规范。

EBA FMI相关技术标准

1监管主体

欧洲银行管理局

2核心内容

银行对FMI风险敞口计量、操作韧性、审慎监管要求。

部分  中美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立法对比分析

一、中美欧FMI立法具体内容对比

对比维度

美国立法

欧盟立法

中国立法(含《金融法(草案)》)

上位法基础

以《多德-弗兰克法案》第八篇为核心,《联邦储备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商品交易法》为支撑,形成多层次上位法体系

EMIRCSDRMiFIRCCP恢复与处置条例为核心,均为欧盟条例regulation),直接全境生效,无层级冲突

目前无专门FMI上位法,依赖《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零散条款;2026年《金融法(草案)》设金融基础设施专章,首次确立FMI基础性立法框架,明确其核心地位与监管原则。同时,20258月央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具体监管规则自2025101日起施行。

覆盖范围

完整覆盖支付系统、CCPCSDSSSTR五大类FMI,分类监管边界清晰

与美国一致,覆盖五大类FMI,且强调各类FMI的协同监管与跨境适配

覆盖五大类FMI,但分类监管规则分散:支付系统由央行监管,证券类FMI由证监会监管,衍生品FMI由多部门协同;《金融法(草案)》明确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目标,统一覆盖各类FMI,但具体分类监管细则仍需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聚焦业务监管,实现监管标准统一。

系统重要性认定

FSOC专门负责,明确认定标准(系统性风险、替代性、相互关联性),对认定的FMU实施强化监管

ESMA统筹认定,结合跨境影响、规模、关联性,认定系统重要性CCP/CSD,实行差异化监管

未明确专门的系统重要性FMI认定机构与统一标准,仅在部分规章中提及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法(草案)》提出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但未细化系统重要性认定规则;《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认定标准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

核心监管要求

1. 强制OTC衍生品中央清算、交易报告;2. 明确FMI风险管理、治理、重大变更报备要求;3. 建立最后贷款人、破产隔离机制

1. 统一OTC衍生品报告、清算规则;2. CSD跨境互认、结算纪律(强制交割+罚款);3. CCP市场化自救、跨境处置协调;4. 统一技术标准(RTS/ITS

1. 支付系统强调安全与效率,衍生品FMI逐步推进中央清算;2. 《金融法(草案)》强化FMI履约保障、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监管全覆盖要求;3.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健全FMI运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制度,完善检查、处罚、恢复处置、退出等监管规定;4. 缺乏统一的交易报告、跨境监管规则。

危机处置

美联储主导,赋予最后贷款人职能,建立FMI流动性支持、破产隔离机制,危机处置权集中

ESMA统筹,强调CCP市场化自救(亏损吸收、股权稀释),建立跨境处置协调机制,弱化公共资金救助

危机处置规则分散,未形成统一框架;《金融法(草案)》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但未明确FMI专项处置规则;《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完善FMI恢复处置、退出等规定,但实操性不足;缺乏专门的CCP/TR危机处置规则。

跨境监管

对外资FMI严格准入,与主要经济体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强调跨境FMI的风险管控

建立第三国FMI等效机制,实现CCP/CSD跨境互认,ESMA统筹跨境监管协调,适配欧盟一体化需求

跨境监管规则零散,主要依赖双边合作,未建立统一的第三国FMI等效认定机制;《金融法(草案)》未明确FMI跨境监管具体规则,难以适配跨境金融交易快速发展的需求。

第四部分  中美欧FMI立法特点对比

(一)美国立法特点

1分业监管,权责清晰

美联储、SECCFTC分工明确,分别监管支付系统、证券类FMI、衍生品FMI,形成国会立法+监管机构规则的双层体系,兼顾监管专业性与灵活性。

2危机导向,强化干预

基于2007-09次贷危机经验,侧重系统性风险防范,赋予美联储最后贷款人职能,危机处置权集中,强调政府对FMI的干预与支持。

3、标准细化,实操性

每个监管机构均有具体的实施规则(如美联储《HH条例》、CFTC Part 39),对FMI的风险管理、资本要求、违约处置等均有明确细化标准。

(二)欧盟立法特点

1统一化,无区域差异

所有FMI立法均为欧盟条例,直接在所有成员国生效,实现单一规则手册,消除成员国间监管差异,适配欧盟金融一体化需求。

2市场化,弱化公共救助

强调FMI市场化自救,尤其是CCP的恢复与处置机制,优先通过内部亏损吸收、业务转移等方式化解危机,减少公共资金依赖。

3跨境导向,协同性强

建立第三国FMI等效认定机制,强化ESMA的跨境监管统筹权,推动欧盟内部及与外部经济体的FMI协同监管。

(三)中国立法特点

1逐步完善,顶层设计起步

长期以来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缺乏专门上位法;2025年《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实现监管标准统一,2026年《金融法(草案)》设专章确立FMI基础性框架,顶层设计逐步完善,体现统筹监管思路。

2风险导向,侧重安全

核心强调FMI的安全运营,尤其是支付系统、证券清算系统的稳定性,逐步推进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但市场化机制与跨境适配性不足。

3衔接实践,逐步落地

立法跟随金融市场发展逐步完善,《金融法(草案)》吸收近年来金融管理实践成果,将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规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聚焦业务实操,填补了部分监管空白。

第五部分  中国FMI立法完善建议

加快上位法立法,完善体系建设

推动《金融法(草案)》尽快正式生效,细化金融基础设施专章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整合现有分散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FMI的定义、分类、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形成上位法+专门法+部门规章的多层次立法体系,衔接《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实现监管标准统一。

(二)建立系统重要性FMI监管体系

借鉴美国FSOC、欧盟ESMA的经验,明确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FSOC)作为系统重要性FMI的认定机构,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结合规模、关联性、替代性、跨境影响);对认定的系统重要性FMI,实施强化监管措施(如额外资本要求、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标准、定期压力测试、重大变更报备),细化《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三)明确分类监管,强化协同机制

明确各类FMI的监管主体与监管边界,统一支付系统、CCPCSDSSSTR的监管标准;建立中央金融委员会统筹、各监管部门协同的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协同检查、信息共享,消除监管重叠与空白;借鉴美国分业监管的专业性与欧盟集中监管的协同性,平衡分业与统筹的关系。

(四)完善危机处置机制,强化市场化导向

借鉴欧盟CCP恢复与处置条例的经验,建立统一的FMI危机处置框架,明确危机处置的触发条件、处置机构、处置流程;引入市场化自救工具(如亏损吸收、股权稀释、业务转移),减少公共资金依赖;明确美联储式的最后贷款人机制适用范围,规范流动性支持的操作流程;细化《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恢复处置、退出的具体规定,提升实操性。

(五)一技术标准,提升监管效率

借鉴欧盟ESMA的技术标准体系,由央行、证监会联合制定统一的FMI技术标准,包括交易报告模板、保证金计算方法、CCP压力测试规范、数据报送要求等;全面衔接CPMI-IOSCO《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确保中国FMI立法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FMI数字化转型,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监管,适配金融科技发展需求,呼应《金融法(草案)》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建设目标。

(六)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借鉴《金融法(草案)》强化法律责任的思路,细化FMI运营机构、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如未按要求报备、风险管理不到位、数据造假)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明确监管问责机制,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保障立法落地执行。

(七)全跨境监管规则,提升适配性

建立第三国FMI等效认定机制,借鉴欧盟的等效评估标准,对境外FMI进行分类评估、分级监管;加强与主要经济体(美国、欧盟)的FMI监管合作,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实现信息共享、跨境检查、危机协同处置;结合人民币国际化需求,完善跨境支付、跨境清算FMI的监管规则,保障跨境FMI安全稳健运行。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7日 15:16:07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gewo168.com/2658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