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是“走过场”:市场监管如何才算“穷尽调查手段”?
2026年3月,最高检《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收录了一个“小过重罚”的典型案例:陕西兴平贾某因无照经营、虚假宣传被处10.6万元罚款,因未按期缴纳加罚后合计21.2万元。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行政机关未委托评估核算成本,仅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为由直接适用10万元罚款档,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未穷尽调查手段”。最终,该案罚款从21.2万元降至6300元,成为破解“小过重罚”的基层样本。
这一案例戳中了当前行政执法的痛点:部分执法部门在办案时,习惯以“当事人不配合”“证据灭失”为由,直接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进而适用高额兜底罚款。这种做法看似高效,实则违背了《行政处罚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的核心要求,也忽视了“穷尽调查手段”这一执法底线。
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到底该如何才算“穷尽调查手段”?这不仅是程序合法的要求,更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穷尽调查手段”不是口号,而是有明确标准的执法规范。它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全面开展调查,覆盖所有可获取证据的渠道,只有在客观上确实无法查清事实时,才能适用“无法计算”的兜底条款,而非主观上遇到阻力就放弃调查。具体来说,需要完成三层递进式调查:
基础调查是起点,必须固定核心证据。执法部门首先要责令当事人提供财务账册、购销单据、宣传合同等原始凭证,开展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对电子数据等易灭失证据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材料,需记录其不配合的事实,而非直接以此为由终止调查——毕竟,当事人的不配合不能成为执法部门“偷懒”的借口。
延伸调查是关键,必须覆盖第三方渠道。当基础调查无法获取完整证据时,执法部门需向涉案第三方发函协查:向电商平台调取交易记录,向银行查询资金流向,向物流公司核实发货信息,甚至延伸调查上下游合作方,排查违法所得转移情况。这些第三方数据能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形成交叉验证,是破解“证据孤岛”的核心手段。
补充调查是兜底,必须借助专业力量。对于账目混乱、证据灭失等确实难以核算的情形,执法部门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价格认证机构等专业第三方进行评估,或参照同行业利润率、行业标准构建合理估算模型。比如贾某案中,若行政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核算其自有平台宣传的人工、运营成本,就能避免直接适用高额罚款,实现过罚相当。
部分执法部门“未穷尽手段”的做法,本质上是对执法责任的逃避。实践中,这类情形并不少见:有的仅因当事人拒不提供票据,便直接认定“费用无法计算”,未开展任何外围调查;有的对自有平台宣传、口头推广等无明确凭证的情形,未委托第三方评估等价成本;还有的在适用《广告法》20万元起高额罚款时,未调取第三方数据、未向当事人释明调查要求,直接跳过核算程序。
这些做法的危害显而易见:一方面,可能导致“小过重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另一方面,会削弱执法公信力,让公众质疑执法的公正性。正如贾某案所警示的,“穷尽调查手段”是适用兜底条款的前提,未完成这一程序就直接认定“无法计算”,属于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
“穷尽调查手段”的法律依据十分明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明确,仅在广告费用客观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时,才可适用20万元起的兜底罚款档,反向要求行政机关先穷尽手段核算费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更是直接规定,仅经充分调查仍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才可不再核算。
这些规定共同指向一个核心:执法不是“走过场”,调查必须“动真格”。行政机关不能以“查不到”为由放弃调查,而要以“查得到”为目标穷尽手段。这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权威的维护。
陕西兴平贾某案的纠正,为行政执法树立了标杆:“穷尽调查手段”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而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唯有主动覆盖基础、延伸、补充三层调查,借助专业力量破解核算难题,才能避免“小过重罚”,实现过罚相当。
执法的最终目的不是处罚,而是规范市场秩序。只有让每一次调查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才能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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