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每周合规资讯3.23-3.29

01 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被公开谴责,时任总经理被通报批评。
案件背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告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6〕41号),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两项关联担保,包括为关联方向其他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最高4亿元担保,以及为控股子公司1.5亿美元付款义务提供全额担保。(2)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20年年报未确认2,021万元股权回购债务为负债;2021年年报未确认对3,000万元回购债务,存货减值不充分(应补充计提9,800.25万元),商誉减值不准确(少计提2.13亿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3.10亿元。(3)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迟延披露与其他公司涉案金额共3.34亿元的仲裁事项,以及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2,097万元的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本案例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三个方面严重违规,违背了忠实、勤勉义务。在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方面,公司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两项重大关联担保。时任董事长、董秘、财务总、董事均知悉相关事项却在年报上签字确认,构成系统性失职,误导投资者对公司财务风险的判断。在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方面,公司连续两年虚增利润,合计虚增利润总额3.10亿元。财务总监以“不知情”为由申辩,但证监局查明其实际知悉相关事项,反映出公司财务内控失效。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方面,公司对涉案金额总计3.34亿元的重大仲裁事项迟延披露近半年。时任高管以“工作交接”、“已尽提醒职责”等理由推卸责任,暴露出公司信息传递机制失灵、合规意识淡薄等治理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4名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对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看门人”失职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该案例提示上市公司:第一,关联担保是监管红线,应当及时完整披露,不得以“集团内部安排”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第二,财务总监和董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专业判断,不能以外行自居;第三,应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递和披露机制,不得以“职责分工”等理由消极履职。同时也提示其他潜在违法行为人,对于连续多年、多人参与的财务造假行为,监管机构将通过行政调查穿透认定责任,不应心存侥幸,试图以“不知情”等理由逃避监管。
02 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重大仲裁、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等被公开谴责,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子公司时任董事长被公开认定6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案件背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公告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6〕37号),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度、2024年上半年,公司子公司通过虚构硅料、孙公司通过虚构单晶炉销售业务的方式,分别虚增营业收入5.16亿元、1.9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56亿元、1.2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59亿元、0.75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1.17%、45.49%,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36.60%、46.50%。(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4年度公司与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为12.04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98%。(3)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未披露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关联交易。(4)重大仲裁、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期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140起,涉及金额合计9.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98%。(5)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公司未及时披露与梧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重大投资合同涉及的款项拨付与返还、签署补充协议及违约事项等重要进展。(6)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承诺。控股股东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但增持承诺期届满时累计增持0股,完成率为0。(7)未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控股股东与其他主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股份1781.70万股,公司直至2025年6月6日才予以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子公司时任董事长6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纪律处分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延迟披露。本案例中,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虚假记载、关联交易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等方面存在多项违规,相关责任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背了忠实义务和信息披露法定责任。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2024年度公司与实控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12.04亿元,占净资产的128.98%;同时未披露实控人控制的公司及其关联交易。上述行为掩盖利益输送实质,明显侵蚀上市公司资产。又如关于重大仲裁、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公司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140起,金额9.23亿元,占净资产123.98%,迟至2025年12月20日才披露,剥夺投资者知情权。此外,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违约进展,控股股东增持承诺完成率为0,均违背诚信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财务总监、子公司董事长等予以公开谴责,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子公司时任董事长6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严肃执法态度。该案例提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内控,杜绝系统性造假;完善关联方识别机制,防范资金占用;建立重大信息快速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披露。同时提示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当恪守诚信,公开承诺一旦作出需实际履行。
本周官网暂无新规发布。
|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
相关情况 |
|
|
视涯科技 688781 |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微显示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核心产品为AI眼镜核心硬件——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并为客户提供包括战略产品开发、光学系统和XR整体解决方案等增值服务。 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专注于高端硅基OLED微显示的研发与制造,是全球首家基于12英寸晶圆背板实现硅基OLED微显示屏规模量产的企业,也是全球少数具备硅基OLED“显示芯片+微显示屏+光学系统”全栈自研能力的微显示龙头企业。 公司秉承“因为相信,所以看见”的公司理念,不断进行自主研发与产品创新,凭借硅基OLED强微腔技术、串扰截断技术、高光效叠层OLED全彩技术、低温彩膜技术、微透镜阵列技术、硅基OLED像素电流驱动电路等一系列关键核心技术,视涯科技不断突破产品性能和工艺技术的极限,目前已建立了全球领先的体系化技术壁垒,产品性能指标国际领先,下游客户覆盖国内外主要头部企业,并正通过持续快速的技术迭代进一步扩大全球领先优势,是全球稀缺的硅基OLED技术引领者。 公司本次发行10,000万股,发行价格22.68元,发行后总股本100,000万股。 |
上交所 科创板 3.25 |
|
宏明电子 301682 |
宏明电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038.7340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3,038.7340万股,发行价格69.66元/股,新股募集资金21.17亿元,发行后总股本12,154.9358万股。宏明电子主要从事以阻容元器件为主的新型电子元器件及精密零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94亿元,净利润26,824.29万元。 |
深交所 创业板 3.25 |
【特别提示】信息源于官网,简评为原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