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权力与市场经济的对话(三):从“修补”到“重构”

写在前面
系列之一诊断了问题:法制压倒法治、政府权力边界模糊、税务追征期与追诉时效的制度漏洞、商鞅传统的深层影响。
系列之二聚焦了主体:法律人的困境与底气、法治三大基石、在裂缝中坚守的意义。
但光有诊断和感受是不够的。如果对话停在这里,容易陷入“看透了却无能为力”的虚无。
系列之三的任务,是追问:然后呢?出路在哪里?
这不是一篇提供“标准答案”的文章——没有人能给出标准答案。这是一次务实的、不回避困难的思考:在承认现实复杂性的前提下,哪些路径是可能的?哪些行动是有意义的?
第一章:承认“修补”的阶段性价值,但不满足于修补
我们说过,中国的法治进程是“在旧衣服上修修补补”。修补这个词带有贬义,但平心而论,修补不是没有意义。
看得见的进步:
· 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制定了正式税法,“税收法定”原则正在落地。
· 202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的税款前置要求——企业维权不再需要“先交钱再申诉”。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从2018年的151项压减至2025年的106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清单正在收窄。
· 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地方政府“政策洼地”式的恶性竞争开始受到制度约束。
这些都是真实的进步。修补让衣服更结实了一点,让漏风的地方少了一点。
但修补的局限在于:如果核心结构没有改变,再多的补丁也撑不住。
什么是“核心结构”?
· 权力的边界主要由权力自身划定,而非由独立的外部力量(如司法)实质性审查。
· 法律条文高度依赖执行者的解释,而这种解释缺少有效的制约和救济。
· 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等现象缺乏制度化的问责机制。
· 修补可以解决“太宽松”的问题(比如提高处罚力度),但很难解决“太随意”的问题(比如同样的行为,今天不罚明天罚,此地不罚彼地罚)。
所以,系列之三的第一条判断:修补必须继续,但不能止于修补。需要区分“可修补的问题”与“必须重构的问题”。前者靠立法完善和执法规范;后者需要触动权力结构本身。
第二章:从历史中寻找参照,但不照搬
法治转型,不是中国独有的难题。看看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是为了照搬,而是为了理解“转型是如何发生的”。
· 美国:危机倒逼的“严刑峻法”
大萧条之后,美国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建立了现代证券监管框架。这不是和平演进的产物,而是经济崩溃、民众愤怒、政治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华尔街在危机中失去了话语权,改革才得以推行。
· 德国:战后对纳粹法统的彻底否定
二战后,德国在盟军占领下进行了彻底的法治重建。他们不仅制定新宪法(基本法),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与纳粹的“法制”决裂——确立了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基本权利直接约束所有国家权力、宪法法院拥有强大的审查权。这种“断裂式”的重构,代价是国家被摧毁、被占领。
· 日本:外部强制下的转型
战后日本在美国主导下制定了和平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基本人权、国会最高等原则。外部强制带来了快速转型,但深层文化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用了更长时间。
这些经验告诉我们什么?
法治的飞跃往往发生在巨大危机之后,并且需要强大的内外部压力。
“渐进改良”路径下的法治建设,速度更慢,但社会震荡更小。
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转型路径是相同的——中国不会经历大萧条式的崩溃,不会被外部占领,也没有出现纳粹式的法统断裂。
· 中国路径的特殊性与可能性:
中国的法治转型注定是“渐进式”的——没有休克疗法,没有断裂式重构。但渐进不等于永远修补。关键是要有“累积引发质变”的机制设计。
什么是“累积引发质变”?
一个个案的成功维权,可能成为后续类案的参照。
一项制度的试点,可能最终推向全国。
一代法律人的专业坚持,可能塑造下一代的法治信仰。
系列之三的第二条判断:不幻想“一夜建成法治”,也不接受“永远修修补补”。寻找那些可以“小步快跑”的领域,积累量变,等待质变的条件成熟。
第三章:法律人共同体的集体行动
系列之二讨论了单个法律人的“底气”问题。但法治不是靠孤胆英雄建立的,它需要共同体的力量。
法律共同体的不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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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个体无力”到“集体有底”:
单个律师在一个案件中被驳回,会感到无力。但如果十个、一百个律师在不同案件中持续提出同类问题,就会形成一种“制度化的提醒”。如果学者、律师、媒体能够形成某种非正式的协作网络(不是违法组织,而是专业共同体的正常交流),那么每一个个体的坚持就不再是孤立的。
· 系列之三的第三条判断:法律人的底气,不仅来自内心的法治信仰,也来自共同体的相互支撑。在现有制度空间内,最大程度地建立专业共同体、分享经验、形成合力。
第四章:法治的“社会根基”建设
法治不只是法律人的事。它需要社会共识、公民意识、舆论监督、企业自律。
· 市场的根基:
当企业不再把“搞定关系”当作核心竞争力,而是把“合规经营”当作生存底线——法治就有了市场的根基。
这意味着:合规成本合理、违法成本高昂且可预期、守规矩的企业不会被“逆淘汰”。
目前的问题是:合规成本高、违法成本不确定、选择性执法让守规矩的企业吃亏。
· 社会的根基:
当公民遇到不公时,首先想到“找律师”而不是“找关系”——法治就有了社会的根基。
这意味着:法律服务可及、司法公正可信、维权成本可承受。
目前的问题是:找律师太贵、打官司太慢、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执行。
· 舆论的根基:
当媒体敢于报道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的案例,并且不会因此受到打压——法治就有了舆论的根基。
这意味着:舆论监督是法治的“探照灯”,而不是“添乱者”。
目前的问题是:许多案例只能在小圈子内流传,无法形成公共讨论和制度反馈。
系列之三的第四条判断:法治建设是“系统工程”。法律人可以推动制度改进,但法治的真正扎根需要全社会——企业、公民、媒体——共同参与。
第五章:一个不完全的“路线图”
最后,尝试勾勒一个务实的、长期的法治建设路线图。这不是政府规划,而是基于我们对话讨论的一个“理想型”设想。
· 短期(1-3年):修补最明显的漏洞
明确税务追征期的起算标准(以税务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实际日期为准,而非无限期倒查),限制“无限期追征”的滥用。
建立选择性执法的投诉和问责机制,让被“针对性执法”的企业有渠道申诉。
降低企业维权门槛——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中进一步取消税款前置要求,让行政复议真正可及。
· 中期(3-10年):推动结构性改革
建立对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实质性标准——让法院有能力、有勇气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说“不”。
推动税收征管法的全面修订,确立明确的、与私法时效相协调的税收债权时效制度。
培育法律人共同体的行业自治能力——让律师协会、法学会等组织在行业自律、专业标准、权益维护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
· 长期(10-30年):法治文化的扎根
法治教育进入国民教育核心课程——从小培养“规则意识”“权利意识”“程序意识”。
形成全社会对“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普遍认同——公权力受到约束不是“碍事”,而是保护每个人的安全。
法治真正成为“生活方式”而非“工具”——就像吃饭喝水一样自然,不需要特别强调。
系列之三的第五条判断:这个路线图可能过于理想,也可能时间过长。但如果不画出来,我们连方向都不清楚。知道往哪里走,比走得快更重要。
结语:从“没有底气”到“有底气的行动”
系列之一的核心判断是:法制压倒法治时,经济生态风雨不定。
系列之二的核心感受是:法律人看到裂缝,感到没有底气。
系列之三的核心主张是:承认裂缝的存在,但不只停留在叹息。在每一条可以行动的路径上,做力所能及的事。
这不是盲目的乐观主义——我们清楚问题的深度:商鞅传统两千年,权力边界模糊,选择性执法普遍,司法审查薄弱。
这也不是虚无的悲观主义——我们同样看到了进步:税收法定在推进,行政复议门槛在降低,市场准入清单在压减,法律人的专业坚持在积累。
这是一种“悲观的清醒者”的行动纲领:
悲观,是因为不幻想一夜建成法治,也不回避结构性困境。
清醒,是因为知道哪些问题可以修补,哪些问题需要重构,哪些事情现在就能做。
行动,是因为不行动,一切都不会改变。
最后,回到系列之二结尾的那段话——它可以作为整个三部曲的收束:
“那三座泰山,现在可能还只是三堆石头。但每一个法律人的每一次专业坚持、每一个理性的法律意见、每一份严谨的法律文书、每一次对权力的合法质疑,都是在往这三堆石头上添砖加瓦。
也许我们这一代人看不到它们变成泰山。
但我们可以让它们变得更坚实一点,让下一代法律人站在上面时,底气比我们足一点。”
这就是法律人的宿命,也是法律人的光荣。

邱旭瑜 律师
现代心学导师|《穷律师、富律师》等书作者
企业战略架构师|家族/企业传承规划师
《结构商学》创始人|《结构心学》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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