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人联合起诉市场监管局,判决结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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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人联合起诉市场监管局,判决结果来了

19人联合起诉市场监管局,判决结果来了
据第一帮帮团,因网红台词走红的刘文祥麻辣烫,经记者调查发现福建多地门店存在食材以次充好乱象。
多款标注为牛肉、猪肉的食材,实际原料主要为鸭肉,涉事门店外卖月销均达数千单。厦门、漳州地区的部分门店,明知食材为鸭肉仍谎称是牛、猪肉;还有其他城市的门店存在食材标注混乱问题。其中一家门店供货商透露,品牌没有统一采购肉类,由商家自主采购选择,而纯牛肉卷28元/斤,鸭肉的风味卷仅7元/斤,价格相差较大。目前记者已将问题反馈至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整改情况。
3月14日晚,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行动,突击检查刘文祥门店。目前,部分涉事门店已被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将对以假冒真、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对辖区内所有连锁门店进行拉网式排查。
19人联合起诉市场监管局,判决结果来了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粤20行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某等19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隗伟,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等19人因起诉某镇政府不予立案告知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5)粤2071行初10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等19人于2025年7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告知书》,责令其就陈某等19人申请查处事项重新作出答复处理意见。2.本案诉讼费由某镇政府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25年4月14日,某镇政府向隗伟作出《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告知书》,载明:“我镇市场监管分局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您关于某广场1幢5层1卡的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关于虚假宣传问题,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住所及广场销售中心核查,未发现有虚假宣传行为。2、2022年4月24日,在综治办会议室与业主代表召开的协调会上业主代表出示了一张印刷有‘总价12万抢中心铺王委托经营5年,年收益7%……’的宣传单张复印件,称是开发商在2017、2018年销售广场商铺时派发的宣传单张,对此我镇市场监管分局依法要求开发商某公司配合调查,但开发商否认制作、发布过上述宣传单张且称不清楚何人制作、发布。业主反映上述宣传单张是另一公司的工作人员派发,经我镇市场监管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该公司的登记信息,无法进一步核查。3、2022年5月30日,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收到业主的补正材料,称上述宣传单张是另一公司派发,因该公司不在管辖范围,我镇市场监管分局通过邮寄向所在地监管部门送达《协助调查函》。2022年6月,我镇市场监管分局收到的回复,称另一公司未印制、发布‘总价12万抢中心铺王委托经营5年,年收益7%’等内容的宣传单张,且未见过相关宣传单及未安排员工派发宣传。因无法确定该宣传单张的发布者和制作者,故决定不予立案。”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陈某等19人向某镇政府举报某公司在开发某广场项目商品房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虽其分别购买了房产,但因宣传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故起诉人的行为属举报行为。在某镇政府就陈某等19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已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某镇政府的回复行为不会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陈某等19人并无对某镇政府就举报线索作出答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法不予以立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对陈某等19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陈某等19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某等19人与涉案不予立案告知行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判断投诉举报人是否具有针对行政机关就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关键在于是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等19人请求某镇政府针对某公司在开发某广场项目商品房时涉嫌虚假宣传履行查处职责。虽然陈某等19人主张其为合法购房者,但陈某等19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实施了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其产生有别于其他购房者的特殊影响。某镇政府的查处行为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公共利益,并非仅是为保护陈某等19人的个人利益。故陈某等19人与某镇政府履行查处职责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上诉人陈某等19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高 琳
审 判 员  吴合波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苑琳
书 记 员  张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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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2日 08: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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