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权力与市场经济的对话(四):权力的边界

开篇:一个原则,两种命运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现代法治对公权力的第一原则。它的意思很简单:政府做任何事,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就是越权,就是违法。
与之相对的是私权利的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和企业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事。
这两个原则加在一起,划出了政府与社会的边界:政府只能在法律划定的圈子里行动,而公民在这个圈子之外拥有广阔的自由空间。
这个原则,写在很多国家的宪法里,也写在我们的一些法律文件里。但在现实中,它的命运如何?
第一章:为什么“法无授权”在实践中难以落地?

原因一:授权条款本身的模糊性
很多法律在授予政府权力时,用的是“根据工作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必要时”这类弹性极大的表述。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有关资料”是什么?理论上可以无限延伸。
这种模糊授权,等于把“边界”的决定权交给了执行者。法律说“你可以做A”,但没说不能做A+、A++,于是边界就被悄悄推远了。
原因二:缺乏独立的边界裁判
权力边界被越界了,谁来裁决?理论上应该是法院。但在现实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有限。许多行政行为即使存在越权嫌疑,法院也倾向于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或者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
没有独立的、有权威的裁判者,边界就是橡皮筋——可以拉长,但很少被弹回。
原因三:地方保护主义与“逐利性执法”
我们在系列之一里提到过“逐利性执法”——地方政府或部门以罚款、没收、查封等手段获取财政收入或部门利益。这种情况下,权力的边界不是由法律划定的,而是由“利益最大化”驱动的。越界越多,收益越大,边界自然不断外推。
原因四:“运动式治理”的惯性
中国有悠久的“运动式治理”传统——遇到某个突出问题(比如环保、安全、金融风险),就发动一场专项整治。运动式治理的特点是:临时性、高强度、往往突破常规法律程序。在“运动”的名义下,“法无授权”常常被“上级指示”“政治任务”所取代。
第二章:边界模糊的后果

1、对企业:不可预期的合规成本
你不知道明天会不会有一项新的“专项检查”,不知道三年前的一个行为会不会被重新定性为“违法”,不知道本地的执法标准和隔壁县是不是一样。于是,企业被迫花费大量资源在“关系维护”和“过度合规”上,而不是专注于生产和创新。
2、对公民:无处不在的“被管理感”
从摆摊到装修,从办证到出行,公民常常感到“什么都需要审批,什么都可能违规”。这种感受不是错觉——当权力边界模糊,执法就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公民的自由就变成了“被允许的自由”,而不是“法定的自由”。
3、对政府自身:侵蚀公信力
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治理、越权干预,短期内可能解决了某个具体问题,但长期来看,它们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预期性。当政府自己都不严格按法律办事,公众凭什么信任法律?
第三章:有没有可能把边界划清楚?

路径一:用“负面清单”思维重构授权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背面,是“权力清单”制度。近年来,各级政府陆续公布了权力清单,列明自己有哪些职权。但问题在于:这些清单大多是“自我梳理”的产物,缺少外部约束。
一个可能的改进方向是:建立“负面授权”制度——法律不仅规定政府可以做什么,更要明确规定政府不可以做什么。比如,“税务机关不得以税收征管为名查封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个人财产”“行政机关不得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企业报送经营数据”。把这些“不可为”写清楚,比笼统的“法无授权”更有可操作性。
路径二:强化司法审查
司法是权力边界的最后守护者。需要推动的改进包括:
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让更多“越权行为”可以进入法院审查。
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减轻“自证被侵权”的负担。
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机制——很多越权行为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的,法院应该有权审查这些文件本身的合法性。
路径三:建立“越权追责”机制
越权行为被发现后,不仅要纠正,还要追责。目前,官员越权执法的个人成本很低——即使被法院判定违法,通常也只是“行政行为被撤销”,执法人员本人很少受到实质性处分。如果建立一种机制:凡是被法院终审认定越权的行政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个人责任(比如处分、赔偿),那么越权的冲动会大大降低。
路径四:阳光是最好的边界
很多越权行为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公众不知道政府在做什么,不知道执法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所有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裁量标准、个案处理结果都公开可查,越权行为就很难藏身。
第四章:现实的约束与可能的突破口

当然,以上这些路径都面临现实的约束。
约束一:政府职能的“扩张惯性”
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服务等领域承担着极其广泛的职能。职能越多,权力边界越容易模糊。要划清边界,首先需要对政府职能本身进行梳理和缩减——哪些是必须由政府做的,哪些可以交给市场和社会?这涉及到更根本的改革。
约束二:司法独立性的现实边界
法院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最终取决于司法相对于行政的独立性。在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下,司法审查的力度是有限的。
约束三:法治文化的缺失
“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仅是一项法律原则,更是一种文化观念。当整个社会(包括官员和普通人)还没有真正接受“权力需要被约束”的理念时,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可能被架空。
但突破口也是存在的:
· 技术突破口:信息公开、执法记录、大数据监管等技术手段,可以让权力运行更加透明,从而减少越权空间。
· 地方突破口:一些地方在“权力清单”“综合执法改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经验可以总结推广。
· 个案突破口:每一个成功挑战越权行为的司法判例,都是对权力边界的重新确认。法律人可以在个案中持续推动。
结语:边界不是一堵墙,而是一条线

权力的边界,不一定要像柏林墙那样固若金汤。它更像高速公路上的车道线——大多数时候,车辆在车道内行驶,偶尔压线,需要提醒和纠正。但如果车道线完全模糊或者不存在,就会乱成一锅粥。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条线,目前在中国很多地方是模糊的,甚至被有意无意地擦掉了。我们的任务,不是一夜之间画出一条完美的新线,而是持续地、一点点地把这条线描清楚——用立法、用判例、用舆论、用每一个公民的每一次合法抗争。
这就是系列之四要传递的核心信息:权力的边界不是天然存在的,它需要被不断地主张、确认和维护。

邱旭瑜 律师
现代心学导师|《穷律师、富律师》等书作者
企业战略架构师|家族/企业传承规划师
《结构商学》创始人|《结构心学》奠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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