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长期市场:独立储能发用电双重身份参与,3月1日起实施

负荷类虚拟电厂参照售电公司,发电类虚拟电厂参照发电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
虚拟电厂与分布式新能源聚合服务方式初期参照售电公司与二类用户零售服务方式管理。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聚合后,同时参与常规中长期交易和绿电交易的注册信息、聚合关系、交易单元、结算单元均需保持一致。
对纳入机制的新能源上网电量,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将市场交易均价与机制电价的差额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初期新能源机制电量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相应电量同步纳入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中长期签约比例统计。
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规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采用差量结算方式,中长期结算参考点选在用户侧。
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扣除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电量后,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主要为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或自愿放弃对应电量补贴、已在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建档立卡并匹配成功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机制电量以外的上网电量。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数年、年度交易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参考因素应公开发布、明确且可量化。签订灵活价格机制的电量不纳入年度及以上周期的中长期交易结果公示的均价统计。
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具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相关规定执行。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1月23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可参考:江苏:直接交易用户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独立储能发用电双重身份参与中长期市场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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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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